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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业外商投资的出路 7 上页:第 1 页 ——饮料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适应新的形势 1982年,饮料被列为国家计划管理产品,以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饮料退出了计划管理范围,逐步转为市场调节。在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中,1995年首次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列为限制乙类项目;2002年修订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列为鼓励类,而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列为限制类。 如果说前期我们还对饮料的定位存在偏差、对饮料业的发展把握不准的话,现在应该清楚了:饮料并非民生必需品,不具有外部性,也不可能形成垄断,毫无疑问属于应该完全放开竞争的行业。如果说对于某些品种饮料的外商投资加以鼓励还有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方面的考虑,那么对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进行限制却没有什么道理,惟一的理由或许是防止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占有太多市场份额。 “两乐”进入初期,出于保护国内企业的考虑对其投资进行限制还可以理解。时至今日,我国饮料市场已经发展到如此地步,实践已经证明没有任何一家或几家跨国公司可以垄断市场,何况还有政府最后的监控手段-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 还必须说明的是,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都是永远的竞争对手,不会形成独家垄断或是寡头垄断局面,因担心会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对其限制也没有必要。 ——政府对饮料业外商投资的管理仍以行政手段为主 与对饮料的认识相联系,我国政府对饮料外商投资的管理也经历了由严格计划管理到逐步放开市场调节的过程。1995年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之前,碳酸饮料的外商投资也是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审批,从建立多少家灌装厂、在什么地方设厂到浓缩液供应价格等都由政府决定。正是在这种政策环境中,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外方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 近年来,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中,独资比例越来越高,现已达到近70%,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外双方难以合作,或者说,中外双方摩擦导致的成本增加高于合资合作带来的效益增加。其中有我国管理体制和企业机制上的问题,也有中方管理人员的问题。若这问题不能很好解决,我国吸收外商投资水平的提高就会受到严重制约,我国从吸收外商投资中得到的收益也会大大降低。 ——调整饮料业外资政策的基本思路 至今为止,我国饮料业外资政策的基本思路,还是通过限制强势品牌的外商投资为本土饮料企业和饮料品牌留出发展空间,这既不适应目前饮料业的发展要求,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方式转变的要求,不利于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对外开放战略的实施。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转变发展战略和管理思路,由限制式发展转为开放式发展,率先实现饮料业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放开市场准入吸引更多生产要素,充分开放创造平等竞争的国内、国际市场环境,加强依法监督管理保证国家利益和投资者权益,发掘和提升中国饮料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取消对饮料业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 修订外商投资饮料业的产业政策,取消对外商投资碳酸饮料生产的限制,改为允许类。取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海关总署2002年第40号文规定的“外国牌号碳酸饮料公司必须制订发展规划,由国家经贸委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论证并核准后实施”的规定。外商投资饮料生产,设立多少企业,生产什么品种,生产规模多大,由企业自己决定。 ——放开对外商投资饮料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当管制 饮料价格,包括生产过程中所需原材料的价格,不属于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应该完全放开,由企业自主确定。虽然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中浓缩液的价格有一定特殊性,但也完全可以由市场调节。 ——加强市场秩序规范和产品质量监督 饮料市场充分开放以后,政府管理的工作重心应该转到规范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监督上来。目前我国和国际饮料业迅速发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不断出现,各种添加剂成分被广泛采用,政府有关部门应抓紧修订或制订新的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标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马宇,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原文发表于《经济观察报》2003-09-15第126期 第 1 2 页 本文由 授权转载,版权属于原出版人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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