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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胎死腹中的啤酒策划案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4-02-23, 作者: 李铁君, 访问人数: 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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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没有提案会的提案:无人喝彩

  案子做完后,经过公司内部的提案预演,在大的运作思路方面获得了决策层的一致认同,同时大家也提出了自己的宝贵意见。

  对方案部分修改之后,我就立即打电话跟L厂长联终,希望他能够和企业的其他决策层一起出席我们组织的提案会,在会上我们将讲解Q啤酒拓展CH市场的策划方案。通过提案会的形式,可以便于我们阐述方案,也便于客户理解方案,提案会是策划公司和客户之间很有效的一种沟通方式。项目筹备小组的成员,也都期待着看到并听到提案会后,客户的声声喝彩。

  联系上L厂长,说明情况后,孰料被L厂长告之:自己在省内巡查市场,这一段时间没有时间参加提案会,并且让我们把写完的方案给他邮寄到C啤酒厂去,他过几天回到酒厂先看一下。我先把提案会的好处跟他说了,并且告诉他自己看方案,没有提案会的讲解更容量理解。但对方一再坚持,非要先看不可。没有办法,我只好按着他的要求把这个“没有提案会的提案”寄了出去。

  六、“枪毙”方案: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

  几天之后,L厂长打来电话告之:方案已经看过,我们双方需要再定一个时间,开一个碰头会,对方案再进行一下探讨。我说:“L厂长,看完方案有什么意见或建议?”他回答,“电话里说不清,到了会上再说吧……”

  当时我的心里就有一种不祥的预感,没有想到的是,这种预感的来临竟是出奇的应验。

  在第二次项目筹备组和C啤酒厂的会议上,L厂长针对方案中所有我们提出需要“差别化”运作的全部内容,提出了质疑并给予了否定,主要论调如下:

  (一)针对产品差别化

  对方认为:吉林省已经有生产“黑啤酒”的企业,并且经营的都不太理想,所以C啤酒厂不会生产“黑啤酒”;其次,女性对饮用啤酒的需求很小,这一市场规模也有限,而且也没有其他的厂家去生产女士啤酒,因此不能进行类似新产品的开发。同时提到涉及新产品开发这一内容时,对方还举了一个例子:以前C啤酒厂曾经开发过一种以人参皂甙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人参啤酒”,但由于口味的原因(他们自己认为),消费者难以接受该新产品,最终在很短的时间内退出了市场。

  (二)针对品牌形象差别化

  对方提出:不能改变Q品牌,改变后会失去原有Q品牌的一部分消费者。对Q品牌的重新建设方面(大概是无法理解)含糊其词,没有说出所以然来。

  (三)针对分销渠道差别化

  对方认为:虽然你们公司(SM公司)在拓展经营中餐酒楼的餐饮项目,但是依托这一渠道,建立Q啤酒的“自营专卖渠道”的系统是不可行的。因为酒楼如果只经营一个品牌的啤酒,势必会降低顾客的满意度,从而减少客流量以致于影响Q啤酒在酒楼的销量;对于我们在方案中提出的“充分挖掘同属于SG集团旗下的Q矿泉水的客户资源,以Q矿泉水的送水站为依托,将Q啤酒随同Q桶装矿泉水一道进入家庭市场。以便占据竞争对手所没有顾及到的家庭市场,领先一步占据这一市场空白。”的观点,L厂长认为大不可行。因为Q矿泉水和Q啤酒虽然同属于SG集团,但他们是独立核算的两家企业,白白借用Q矿泉水的客户资源,是Q矿泉水公司所不能同意的,并且在与他们的协调上也会产生很大的难度。其次桶装矿泉水与啤酒的产品特性不同,它是以家庭为购买单位,而啤酒则是以个人为单位而购买的,因此Q啤酒不可以和Q矿泉水共用同一个销售渠道。

  (四)针对服务模式差别化

  他们觉得,我们提到的“1+1服务模式”会使厂家投入过大,而C啤酒厂的过去的和现在的销售模式都是:经销商都自己负责销售,即厂家把产品出售给他们之后,其他的工作都由经销商自行承担。如果现在由厂家负责对终端的促销工作,将会使厂家的经营成本大大提高,让厂家承担这样的投入是没有道理的。

  七、坚持不是胜利

  对于产品生动化的差别性建设,对方没有提及(可能也是由于没有听说过)。听了对方这样的阐述,我们年轻的团队,先是惊异于双方的认知差距竟然如此之大,后是我们对北方本土企业营销知识的匮乏程度达到了一种无法容忍的奋怒。

  针对L厂长对方案所提出的这些否定,我们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

  第一,我们在方案中阐述的是“吉林本土尚无生产厂家将黑啤酒进行规模化的商品经营。”而并不是说没有生产“黑啤酒”的厂家。就是因为目前生产“黑啤酒”的厂家处在无规模经营且营销能力极弱的状态,而且CH市场也没有出现“黑啤酒”的专业品牌(极少数酒店自己酿制),所以Q啤酒也才有机会成为“黑啤酒”第一品牌。同样,其他的“黑啤酒”生厂家经营状况不好,就否认整个“黑啤酒”的市场机会不存在的观点也是没有道理的。

  第二,女性消费者饮用啤酒的次数与市场规模的大小,是需要实际去调研和分析的。我们提出生产女士专用啤酒的思路,只是为C啤酒厂的新产品研发提出一个方向上的思路。换句话说,Q啤酒若想成功进入CH市场,必须要有一个与众不同的卖点或定位。试想一下,就在我们身边的应酬场合,其实有为数不少的女性都是喝啤酒的。可是目前市场上的啤酒无论是从口味上、酒精含量上、还是麦芽糖的浓度上又有哪些啤酒是专门为女性消费者设计的呢?因此,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在针对女士啤酒的市场预测中,致少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第一,女性消费者是有产品需求的;第二,女士专用啤酒是有市场的。至于这种需求是不是可以形成一个具有足够规模的市场,还有待于去实际的调查和论证,而不是现在就可以得出结论的。

  其次,关于新产品研发的成功或失败更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它的整个过程,不是说你有了一个产品概念或想法,就可以把它打造成产品的。而是需要一个系统的过程。就拿C啤酒厂提到过的“人参啤酒”来说,在生产之前你是否知道它的目标消费群是谁?是否准确地定义过准备进入的目标市场?是否对本企业的实力与市场机会进行过评估?有没有制定出与目标市场相吻合的营销策略等等,也只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新产品的开发才有可能成功。而前面L厂长所提到的“人参啤酒”是否经过了这些科学的新产品上市程序呢?如果是,那么它的失败有可能是市场的原因。如果不是,那只能说明新产品开发的方向没有问题,而是企业患了“营销近视症”,问题出企业自己的身上。

  第三,CH市不是F县。虽然Q啤酒在F县拥有90%左右的市场占有率,由于在此之前,Q啤酒根本没有大规模的进入CH市场。而且仅在极短的时间内,在极少数的终端有售,经过调查Q啤酒在CH的市场占有率充其量也就是1%。一个拥有这样市场份额的产品,对于偌大的省会城市来说,就可以忽略不记了。而品牌的忠诚顾客也是需要企业长时间地去培育才会拥有的,并不是在短期内就会形成规模。Q啤酒在后期已经基本退出了CH市场,其本身并不存在大量的品牌忠诚顾客。这次Q啤酒拓展CH市场,实际上是以一个全新的品牌角色切入的,既然Q啤酒在CH市场根本就没有一定数量的品牌忠诚顾客,那更换品牌之后所失去的消费者又从何而来呢?

  第四,关于“自营专卖渠道”的建设问题,我们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我们公司本身拓展连锁酒楼的餐饮项目,如果我们的酒楼只经营Q啤酒,这样既可以给没有任何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的Q啤酒提供一个先期进入CH市场的平台,又会成为它日后形成星火燎原之势的“根据地”。其次,专营Q一个品牌的啤酒,能够提高产品在我们每一个酒楼单店的销售业绩,可以使产品获得稳定的销售收入。对于L厂长认为的“酒楼只经营一个啤酒品牌,会降低顾客的满意度,从而减少客流量以致于影响Q啤酒在酒楼的销量”这一论调,我们这样答复的:商家专卖单一品牌的行为,在正常情况下是会降低顾客满意度的,但是在餐饮渠道却是例外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里面有一个消费者的主要需求和次要需求的概念。消费者去饭店消费是为了满足自己什么样的需求呢?其主要需求无外乎是吃饱饭、享受美食、社交、显示身份与地位等等。次要需求大概会是因为餐厅的地点好,或者是服务态度好,从而满足自己方便就餐或享受一种用餐好心情的需求。消费者在选择餐厅时,是按照先满足自己的主要需求,然后满足次要需求的状态来排序的。满足主要需求与次要需求的动机有时候也是共同存在的。换句话说,消费者“是为了去饭店吃饭而喝啤酒”这个逻辑是正确的。而“为了喝啤酒而去酒店吃饭”(想喝啤酒就去酒吧了)的消费者有极少数的。也就是说,没有哪一个消费者是专门为了喝一种啤酒,而光顾哪一家饭店的。饭店、餐厅的客流量如何取决于其自身菜品的质量、口味、地点、环境,以及服务水平等等,而不取决于其是否经营一个还是几个品牌的啤酒。譬如说,我们去吃肯德基,而肯德基只经营百事可乐系列碳酸饮料。那么消费者会因为想在肯德基里面喝可口可乐,而只因为肯德基不卖可口可乐,而放弃吃肯德基吗?我想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关于借用Q矿泉水的客户资源,在方案中我们也没有提到过“白白借用”。Q啤酒可以把Q矿泉水的送水站,发展成自己的经销商。即通过一定的方式让他们经营Q啤酒,这样可以通过他们自己所掌控的家庭消费渠道在出售Q矿泉水的同时,也销售Q啤酒。Q啤酒既利用了Q矿泉水的客户网络将啤酒分销到各个家庭。同时,Q矿泉水的送水站通过经销Q啤酒也获得了一个新的利益增长点,同样使它们获得更大的利益,对于Q矿泉水公司来说何乐而不为呢?这完全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双赢策略。再说两家企业毕竟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只要集团公司的老总通过,又会存在什么样的协调问题呢?而这样优势互补的策略调集团公司的老总又怎么能不同意呢?至于产品属性不同,消费者的购买特征不同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地去论证,而不应该过早地得出不可行的结论。

  第五,关于我们在方案中提出的“1+1协作模式”是许多现代企业也经或正在实施的一种市场助销模式。它可以化解诸多的现实及潜在的渠道冲突,使厂家和经销商建立起良性的合作伙伴关系,它的优点更是毋须赘言。实施这种分销模式对于开发一个新市场来说,更是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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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更新时间: 2024-11-25 05: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