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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变动折射在华跨国公司转型


经济观察报, 2004-02-26, 作者: 张梦颖, 访问人数: 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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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规则

  在动荡岁月中,也有跨国公司机构一直都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中,很令人羡慕。

  GE中国公关总监李国威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介绍说,GE中国从1994年建立以来基本没有大的变迁,主要原因就是GE中国具体的业务部门都是直接隶属于GE总部的业务部门,而GE中国主要的职能定位是一个偏重服务性的投资机构,与其中国区业务部门没有具体的上下级关系,没有人事任命权。GE中国主要在两方面发挥作用,一是提供中国业务发展的附加价值,另外就是在价值观、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源方面全面地协调各业务部门在中国的发展,全面掌握信息,创造紧密联系。应该说,GE中国的稳定状态来自于它找对了自己的角色。

  对跨国公司机构设置的稳定性以及存在功能、意义的理解实际上要从跨国公司对市场区域的划分原则和机构级别设置的基本规则入手。

  蔡林海博士分析道:“一般的说法,对跨国公司来说,划分一个市场大区需要有几个条件:文化背景相同,消费习惯相同,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消费水平相当,而且销售份额占母公司总体比例比较大,一般是10%以上,母公司将其作为一个战略性的市场。”

  跨国公司母公司的各个业务部门最初进入这个地区可能是比较分散的,但是当各个业务部门都已经进入、而且母公司把这个地区看作一个战略据点的时候,就必须要整合这些零零碎碎的资源。此外,设立区域总部,也是提高公司在区域市场的公关能力以及品牌或企业形象整合的需要。

  另一个重要的趋势是,跨国公司总部在业务方面的服务化。跨国公司各个业务部门各自为战进入了一个区域市场,而这些公司都有一些部门可以集中在一起设置,比如统一人事培训,聘请法务、税务专家就可以节约成本,这样,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就成为了一个平台。

  蔡林海博士认为:“选择哪个地点设立地区总部的标准,是这个地点的战略地位在大区市场中、在未来发展中特别重要。当然公司判断这个战略地位的标准在各个公司都不一样。”

  当然,“这里要回答的是‘什么是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和‘中国有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总部’两个问题。我认为,地区总部首先就是一个战区指挥部,要具备决策、信息情报、协调、后勤的功能。如果从功能的意义上来说,中国目前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域总部,因为政策环境还不允许跨国公司自由自在地这样做。”由此,这段时间北京和上海的跨国公司总部之争也有了另外一个解释:“北京和上海在跨国公司总部的数目上竞争,所拿出的指标无非是注册资本达到多少、建立了多少家分公司、有没有建立研发机构等市场运作指标,是用行政指标给你定级了。这些总部在功能上来说是不完备的,但是却能享受一些政策上的优惠。”

  而这种功能意义上的总部在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等地却存在很多,归根结底还是商务环境。

结构论衡

  而对于如何理解跨国公司处理中国区和大中华区等在华机构关系的一些做法,蔡林海说:“这牵扯到组织论的问题。治理结构实际上就是出资关系,目前存在的出资关系有几种:一种是大中华区和中国区都是母公司出资的;还有一种是母公司出资大中华区,大中华区再出资中国区;第三种是母公司出资大中华区,大中华区再出资中国区,但母公司在建立中国区时也投资。这里面有的时候可能中间还有个亚太总部。”

  第一种出资关系看似不合理,但是数目较多。从1993年开始,由于有关政策的刺激,跨国公司纷纷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也就是一般我们称之为某某(中国)公司,也即一般认为的中国区总部。从商务(资金流和税务)的角度上考虑,跨国公司有时候会故意设计这样的架构,出资关系在里面会形成一个钳制的力量。蔡林海说:“今后内地的商务环境变化后,这些东西会有一些调整。架构调整是解决这些东西根本和惟一的出路。” 

  目前由母公司授权在华投资的、由商务部认可的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约有230家,其中基本都是来自世界500强的企业。蔡林海博士曾经对这些跨国公司的投资公司的结构进行分析,他发现,这些公司的类型大概有三种:一种是成本中心型的,就是联络事务所,靠母公司提供的经费运转,其主要职能是提供服务;第二种是利益中心型的,它可以进行经营活动,不过它可能走单是在香港走的,或者是在维尔京群岛,这种利益中心型的可以自己养活自己;第三种类型就是综合型的,母公司拨一点款,而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可以卖自己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有一部分收益。其中成本中心型在总数中占80%,10%是利益中心型的。

  蔡林海认为:“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的许诺,在今年年底如果开放国内营销权和进出口权的话,那么,利益中心型的形态会增加。”他也认可记者关于成本中心型到综合型再到利益中心型是这些在华跨国公司总部形态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看法。 

  原文发表于《经济观察报》2004-02-16第1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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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 经济观察报 授权转载,版权属于原出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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