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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酒类立法的选择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4-10-11, 作者: 赵禹, 访问人数: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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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担心酒类专卖会对市场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中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需要为了市场经济制造强大声势,树立鲜明的形象,需要在群众中形成强势的认同感,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酒类专卖与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相左,酒类专卖又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重要经济政策,群众中印象深刻,实行酒类专卖会不会在群众中造成计划经济回潮印象?国际上会不会怀疑中国推行市场经济的决心?担心酒类专卖会给市场经济造成不利影响。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确实是不必要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习和借鉴了西方市场经济经验,酒类专卖也可以说是学习和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经验,酒类专卖并不是惟独中国一家,国际上没有理由指责中国实行酒类专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酒类专卖与计划经济时期的酒类专卖,除了为国家聚财这一目的相同外,其他没有丝毫相似之处,管理的措施、手段会按照市场经济规范操作,不会造成计划经济的回潮。我认为老百姓对市场经济的认同是市场经济给社会、给百姓能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不是靠宣传就能相信的。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敏感政治问题,明哲保身,保守比求实好,保守只是认识问题,求实,主张酒类专卖,担心会被戴上政治帽子,终生前途受到影响。

  六是认为从社会发展方向的角度看,酒类终有一天会取消专卖,放开经营的,现在不专卖不是更好吗?征缴酒类专卖利润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它不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强制行为,而只是酒民的一种情愿行为,于情于理,无可挑剔。但它与酒民争利,是一种剥夺,是一种不公平,只能是一种短时期的政策。放开酒类,让利于民,让市场机制调节酒类产销,比专卖政策进步。但是在今后三、五十年,甚至百、八十年之内,我们还是要坚持实行酒类专卖的。原因就是我们国家底子还很薄,四化建设还需要大量的资金,酒类专卖每年可为国家聚财千亿元以上。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还需采取一些与市场经济有别的特殊措施。这一切只有通过酒类专卖才能实现。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取消酒类专卖呢?

  1、国民经济足够强大,国家不再需要这项积累资金;

  2、有数额更大、更好的税种可以替代酒类专卖利润;

  3、酒类专卖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影响;

  4、社会经济环境发生极大变化,国民道德素质、社会意识极大提高,不再需要法律的强制规范。

  (二)酒类专卖“多余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酒类只是一种食品,国家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税法、价格法、工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很多法律都涵盖了对食品的管理,对酒类同样适用。只要加大执法力度,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执法,就可以管好酒类市场。没有必要进行酒类专卖立法。理论上讲,确实如此。如果酒类不是特殊商品,也确实没有单独立法的必要。酒类的特殊性表现在:(1)酒是高税高利产品,可以为国家有效地聚财,每年能为国家积累千亿元以上的资金。(2)酒的质量与酒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每年都有假酒案发生。(3)酒类酿造耗粮量大,与国家资源合理配置密切相关。1979年国家停止酒类专卖后,绝大多数省市靠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执法,进行酒类市场管理,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可谓力度强大,但是效果如何呢?一是仅2002年,国家资金积累就少收了上千亿元。以烟和酒作比较,1980年烟酒专卖分开时,烟和酒的税收相等,各为70多亿元。烟草通过烟草专卖2002年已达1500亿元。酒类通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2002年只有150亿元,效果的差别显而易见。有人认为,全国酒类销售才1000多个亿,怎么能流失税收上千亿。实际上这里有个统计依据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的数据来源于各省统计部门,而据笔者了解,现行统计数据还都是沿用老的统计方法进行数据汇总,即只统计规模以上企业(多为老国有企业),而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和那些贴牌企业根本不在统计之列,恰恰这些企业由于受制约小,销售政策灵活,每年的销售额特别大,税收流失也最大(绝大多数都是定额税,且数额很少),全国各省市酒类流通管理部门最清楚不过了。如果你对这个结果有怀疑,我们不妨稍加解析。就中国社会经济现实来说,小酒厂就是地方的摇钱树,自然要精心扶持,采取政策倾斜,实行免税或象征性地征收定额税(也称包税),全国有3万多家小白酒厂,这一倾斜,少收了多少酒税?由于税负上的不平等优势,小酒厂发动低价倾销攻势,冲跨了许许多多纳税较多的大酒厂,又损失了多少酒税?小酒厂以假冒伪劣酒占领市场,守法经营者优质产品销售受阻,市场被挤占,又损失了多少酒税?长期以来酒类市场竞争白热化,低价竞销,使酒价低得不能再低,二十多年间同品位的其他商品价格提高了十几倍甚至二十几倍,酒却只提高了一、二倍左右,酒税是从价计征的,价格越低,税收越少,因为酒价过低,酒税又丢了多少?正是在各部门大法的管辖下齐抓共管,酒类不能实行特别政策,20多年来,国家在酒类这一块上少收了多少亿元难以计算。二是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以来,每年都有假酒大案发生,毒死二、三百人,眼瞎手颤的受害者6000 多人,谁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际上有利时各部门争先恐后,追查责任时都在推委,权责不明。而且各部门大法对酒类管理的重点各不相同,无法进行衔接,存在法律真空和漏洞,法制上的缺欠和没有酒类的执法主体,无法对酒类市场进行有效管理。不法经营者和制假售假者乘齐抓共管、法制不健全之机,浑水摸鱼,谋取暴利。三是粮食是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民以食为天,我国的农业生产还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局面。人均粮食占有仅有八、九百斤,除掉口粮、种子、饲料,可加工成净粮的数量更少,食品用粮、工业用粮年年增加,土地年年减少,还要造林还草、退耕还林、设立保护区治理环境,还要设立开发区、进行交通、城市扩容和住宅建设,土地大量减少使农业形式严峻,国家粮食缺口逐年扩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谁重视和解决了小酒厂每年大量粮食浪费的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由于政出多门,职责不同,工作重点不同,点多面广,鞭长莫及,只能是做表面文章,解决不了深层次的问题,不仅不能给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而且加大执法力度,走马灯式的轮流检查,让企业疲于应付,苦不堪言。组成综合治理机构,依据多家现有法律进行管理,意味着各执法部门最少要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十个相关部门就有二、三十人。临时机构尚可,常设机构并没有专设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平均只需10人)经济划算。这些实际问题,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斟酌的。

  (三) 酒类立法“教条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要为市场经济服务,立法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酒类需要立法,但是只能立一个酒类管理法,酒类专卖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至于通过酒类立法为国家聚财的目的,和为实行聚财的所应采取措施手段,爱莫能助,只好放弃。酒类市场存在的问题,只能按市场规则自行处理;企业过多、生产能力过剩,只能靠优胜劣汰法则解决;酒价过低不如矿泉水,只能听之任之;制假售假毒死人的案件,只能加强检验和制裁;酒税流失、偷税漏税只能依法征管;粮食浪费,只能靠企业上设备、改进工艺和管理。损失多大,代价多高,都是交了市场经济学费,毫不心疼。一切都要泰然处之,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发育成熟。

  这些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对计划模式在市场经济中补充作用的必要性,对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情实际,一概漠视。不是用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来衡量酒类专卖立法,而是坚持教条主义。貌似公正,实是偏执。

  “酒类专卖不合时宜论”、“酒类专卖多余论”、“酒类立法教条论”的共同之点,就是反对酒类专卖管理,虽然道理不同,但影响很大,它迎合了部分人思想还在禁锢,对市场经济缺乏了解的思想状态,使他们深陷在错误的泥潭之中难以自拔。酒类立法要想做出正确的选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继续解放思想,正确认识酒类专卖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三、酒类专卖与WTO

  WTO的基本原则:

  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市场开放原则(贸易自由化)

  公平贸易原则(反倾销、反出口补贴)

  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

  权利:

  (1)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

  (2)发生贸易纠纷损失时磋商解决,启动解决机制或在其他贸易领域获得相应补偿;

  (3)无法履行义务时,可申明理由,提出暂停或延缓履行相应义务。

  义务:

  (1)遵守WTO基本原则;

  (2)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

  (3)贸易政策法规统一性、透明性。

  加入WTO后,我国承担的义务:

  1、 削减进口关税;

  2、 逐步取消若干非关税措施;

  3、 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

  4、 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性;

  5、 逐步开放服务贸易;

  6、 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7、 放宽和完善外资政策;

  8、 交纳世贸组织活动经费。

  我国实行酒类专卖,既不违背WTO原则,也不违背我国政府承诺的义务。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的中方承诺中明确表示了“对药品、香烟、化学品、酒类等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为对方提供完全的国民待遇”。酒类管理方面法律调整的目标是:“使用单独一个许可证,即可销售所有酒类。”这与酒类专卖将实行许可证制度是一致的。我国如果实行酒类专卖制度,不仅对来华的外国零售业实行国民待遇,而且对来华的外国酒类生产企业也可实行国民待遇,这比某些国家“外国公民不得从事酒类经营”的规定更为开放。我们对外国企业、公民来我国进行酒类销售和生产活动,与国内酒类产销企业一律依据同一个法律进行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公平公正的。关于征收酒类专卖利润,也是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内外一律相同,一律平等。酒类专卖利润的征收,既不属关税,也不属进口附加税,更不属于非关税壁垒的差别税,不会造成外国的误解和抵制,不会出现贸易纠纷,绝不影响我国酒行业与国际接轨。担心酒类专卖与WTO原则相悖,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酒类专卖并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对市场经济的补充,是对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行业实行的特殊管理,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WTO要求。在酒类立法时,选择酒类专卖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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