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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帮助耐克狙击中国? 7 上页:第 2 页 我们怎么给自己缚上了锁链?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法学博士张平介绍,TRIPs协议规定的是成员加入WTO所必须达到的一系列要求,只要成员承诺满足这些要求便可以获准加入。TRIPs协议第五十一条并没有要求成员海关对有知识产权问题的出口货物进行扣留。那么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为什么做出这样一个超高水平的承诺和规定呢? 张平认为,这和当时我国参与入世谈判的代表有关。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是从发达国家移植过来的产物,当时我国大部分谈判代表对知识产权的理解还不深——"认为进口和出口都差不多,于是全都承诺了下来。"于是,后来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有了对出口的限制。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教授认为,在TRIPs协议中,很多条款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是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强加给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但是海关对出口进行限制这一条却不是人家强加的,是我们自己主动承诺的。 2003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征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改意见,张平当时代表其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上书了十条意见,其中一条就是关于对出口限制的修改。但是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新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并没有对限制出口的条款进行修改。 既然明知道限制出口是一个超高水平的规定,为何我国不在新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进行修改呢?张平分析道,一旦对国际社会做出承诺,中国政府就不方便进行修改。据另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分析,如果再提修改出口限制,就会牵扯到一个利益关系的问题,"不知道要追究到当时哪个参与谈判的官员的责任,当初为什么要承诺出口限制?" 主持新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本部门一般不对外接受采访"为由拒绝回答本刊记者就此问题的咨询。 西班牙的NIKE商标 根据西班牙专利与商标事务局出具的"独特标志证明申请书"显示,NIKE商标最早于1932年1月18日在西班牙申请注册,批准日期为1932年5月28日,为第25类商品,涉及生产制造运动服、西装等纺织产品。Mrs.Flora Bertrand Mata是该商标注册(第8222/4号)的注册人,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被合法许可使用该商标。 两家"NIKE"恩仇录 荷兰:海关放行 也就是耐克诉银兴制衣厂侵权的2000年,CIDESPORT公司除了在浙江有代工厂以外,在我国东部的其他地区也加工了一些服装系列样品,带有自己的"NIKE"商标,并得以顺利通过海关朝西班牙发货。 2000年6月30日,CIDESPORT公司委托KLM航空公司在上海接运该系列产品,以便经过SCHIPHOL(荷兰地名)向巴塞罗那——CIDESPORT公司所在地发运。 然而,当这些产品运至SCHIPHOL后,作为非欧盟产品,被存放于海关仓库,等待过境放行。此时,根据耐克公司的请求,荷兰海关向荷兰反伪造协会发出通知,依据所谓的反盗权法令(欧盟第3295/94号决议),对这批"有知识产权争议"的进口货物进行两次为期十天的扣留。 2000年7月28日,耐克公司向CIDESPORT公司提出将这些产品封存。 2000年8月25日,CIDESPORT公司向荷兰HAARLEM区法庭提起上诉,请求法院通过判决对被封存的产品进行启封,并由耐克公司向CIDESPORT公司支付庭外费用,约2500佛罗林(Florin,货币名);并由耐克公司支付该次法庭费用。 CIDESPORT公司认为,耐克的封存是非法行为。根据Benelux(比利时、卢森堡与荷兰三国经济联盟)统一法第13A第1款规定的BMW(经济关系商标权),这些被封存的产品并未产生任何侵权问题,因为它们是运往西班牙销售的;在这个案件中,也并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事实。 HAARLEM区法庭认为,也许在SCHIPHOL出现过境品牌商品,根据荷兰法律可以认为是在荷兰使用商标,但这里只是涉及在贸易关系上使用商标,而被封存产品的现状——过境非欧盟产地产品,目的地是巴塞罗那,CIDESPORT公司作为收货人——却使得这种"在贸易关系上使用商标"的看法无法令人接受。同时,耐克公司并没有阐明CIDESPORT公司具有在荷兰市场上开展和上述被封存产品有关的任何重大经济活动的意图存在。因为是过境产品,而在产品接受国——西班牙——可以合法销售,因此,HAARLEM区法庭认为,在任何情况下CIDESPORT公司都没有偷偷利用耐克公司的商标知名度的侵权恶意,"根据双方在西班牙相互诉讼的现状,从各方面来看均有理由接受CIDESPORT公司的申请。" 由于货物是新产品系列的样品,CIDESPORT公司急切希望并仅向西班牙零售商展示,而且SCHIPHOL事件后,CIDESPORT公司也表示不会再冒与耐克公司在西班牙境外的其他某个国家发生冲突的危险。于是,2000年9月8日,HAARLEM区法庭作出以下判决:立即对被封存的产品予以启封,不受耐克公司妨碍地将被封存产品运往西班牙市场。判罚耐克公司支付2500佛罗林的庭外费用和支付该次法庭费用。 尽管耐克公司力争相反的结果,但是它没有任何理由支持在这个基础上维持封存。 在这个案件中,HAARLEM区法庭特别提到,不能排除CIDESPORT公司在中国侵犯耐克现有权利的可能,因为系列产品是在中国加工和标明商标的。 西班牙:耐克败诉 在荷兰法庭对案件作出裁决时,耐克公司和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的官司的最终判决结果曾被作为借鉴对象。那么在西班牙,两家公司间的恩怨又是如何呢? 早在1932年,Mrs.Flora Bertrand Mata在西班牙注册了NIKE商标,其中包括一个著名的雕塑的图像,据说NIKE是一个希腊神话中的女神。后来商标持有人将使用权转让给了西班牙CIDESPORT公司。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CIDESPORT公司却渐渐淡忘了这个标记,一直未曾使用。 据好事者透露,NIKE这个商标最早发源于西班牙,是一个家族创立的。后来这个家族有人移民到美国去,然后再在美国创立了美国的NIKE商标。 中国的律师孙焱告诉记者,"两个NIKE之间颇有渊源。"记者并没有获得耐克公司对这一说法的证实。无论事实如何,仍然可以看出在两家公司多起在多国的诉讼中,并不是单纯和孤立的。 1990年,耐克公司进入西班牙市场。碍于NIKE商标标识已被注册,耐克公司不得不和CIDESPORT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权转让协定。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商标法不同于其他大多数国家。大多数国家考虑的是"先入为主",而美国商标法更多认可的是一种所谓的"习惯法使用",即某个商标即使没申请注册也具有某些权利。正是基于对商标法的不同认识,随后不久,美国人的耐克公司在西班牙注册了"NIKE"商标,并终止了它和CIDESPORT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转让协定,且在美国控告CIDESPORT公司商标侵权。 而在另一方面,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也提起诉讼,要求取消耐克公司在西班牙的注册商标。作为报复,耐克公司也在西班牙提出反控,要求取消CIDESPORT公司的注册商标。 西班牙马德里,1999年9月15日,西班牙最高法院民事法庭做出了以下判决: 禁止耐克公司在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产品外观上有与第88.222号商标(CIDESPORT公司注册的NIKE商标)一致或者类似的标记或名称;禁止耐克公司供应具有"NIKE"标记或名称的产品,销售这些产品或以此目的对这些产品进行储存或提供服务;禁止耐克公司在有关产品的商业和广告文件上使用"NIKE"标记或名称...... 西班牙最高法院民事法庭进一步指出,耐克公司可以在鞋上使用它的"勾形"标记以及名字,因为CIDESPORT公司不生产鞋类。耐克公司和CIDESPORT公司针对商标权的是是非非,在西班牙长达十年的相互诉讼,至此宣告完结。 境外媒体在对此事件的报道中特别强调,这件案子反映了各个国家之间不同的商标法,所以如果CIDESPORT公司先申请了并且继续在使用这一商品,那么耐克只能自认倒霉。 华尔街日报还报道说,CIDESPORT公司声明它在古巴、喀麦隆、突尼斯和安道尔都拥有NIKE商标权,并且它还向其它国家提交了申请。这的确给耐克公司摆了个大难题,它将来有可能不得不使用另外一个名字来卖它的服装,这将给市场营销带来很大的困难。 假设本身并不构成侵权,那么NIKE商标侵权案的判决是不是折射出我国司法系统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开创了类似知识产权判案的一个不光彩的先例?假设案件判罚完全正确,是不是应该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重新审视?因为我们的企业的确受到了不合理的伤害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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