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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碘超标事件:错误的价值观+错误的新闻发言人=失败的危机公关 7 上页:第 1 页 5、当记者问“你们有没有查过造成碘含量超标的原因?”时,孙女士说:“我们查过,是原料奶的碘含量不太平衡,原料奶是从千家万户收过来的,碘含量的幅度比较难控制,这是事实。”但随后又说“可以控制。”但对记者“既然可以控制为什么还出现了超标的情况?”的问题,孙女士以沉默作答。但实际上记者在生产各环节进行实地采访后发现,牛奶中脂肪和蛋白质的含量被雀巢公司列为鲜牛奶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而碘的含量并不在取样检测范围之内。 6、当记者在哈尔滨双城的生产工厂进行采访时,雀巢的工作人员带领记者参观生产流程,但是拒绝回答任何关于碘超标的问题,而当记者走出车间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采访到此结束。 7、当记者问“消费者很想知道出问题的这些奶粉究竟销往什么地方了,你们查清楚了吗?”时,孙女士称“我们都有掌握”,但又称“这个数字由公司掌握,我本身不是搞生产的。”, “我作为公关部经理,目前掌握的信息就是我们新闻稿发布的信息,如果有进一步的消息我会再告诉你们。” 而当记者问“现在消费者希望知道一些消息,他们的知情权能否得到保障?”,孙女士用沉默回应记者。 5月30日,越来越多知情的消费者到超市要求退货,然而大部分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却遭到了拒绝。雀巢方面依然没有就问题奶粉事件给出关于召回或者退货的进一步答复,导致大部分消费者退货无门。 5月30日,在接受浙江卫视的采访时,雀巢公司的孙女士称“非常遗憾,这一种批次的,被检出来超过微量超过了,这也是事实。我们在此对消费者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我们表示道歉。”,但针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孙女士回答“它超了这么一点,它这个产品是不是就不能用?所以,我刚才跟你讲过,29种微量元素有一种超了一点,微超是不是就不能用了?这个问题这是个关键。我们认为这个产品是没有问题,所以我们认为安全。这是非常清楚的。” 5月31日,有法律界人士指雀巢已违反《刑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143条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点评: 雀巢公司一直是处理危机事件的反面事件。1970年代曾有以“维护母乳喂养”有长达十年的抵制雀巢运动,而2003年开始一家名为“绿色和平”的环保组织就指责雀巢的转基因食品,并有中国消费者为此状告雀巢。只是这次碘超标事件是“错误的价值观+错误的新闻发言人=失败的危机公关”,雀巢成了更为经典的反面教材。失败之处在于: 1、对危机不敏感,对危机的未来走向缺乏判断,没有危机管理体系。15天之前就知道被列为不合格产品,但是心存侥幸,没有做好任何危机的准备。虽然在媒体批露当天,公关公司就代表雀巢公司出来发言,但那时已经火烧眉毛,无济于事了。 2、内部沟通体系不畅通。公关人员前后矛盾的话语,显然和生产工厂与总部之前,生产部、销售部、市场部及公关部各部门之前沟通不顺畅所致。 3、坚持安全说,缺乏诚信,价值观缺失。一会儿说符合国际标准,一会儿说符合《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碘摄入量的上限,推三阻四,没有丝毫的诚信可言,没有表现出任何为消费者负责的价值观。 4、不愿意承担责任。当全国各商超均已撤货时,雀巢还在表示不回收,只是对消费者“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表示道歉。人命关天的事,只是不必要的麻烦?此种胸怀,怎能让消费者去愿谅你和信赖你? 5、公关人员素质太差。在媒体广为流传的公关人员接受央视采访的照片,是低着头在摘耳麦的画面,那种神色和姿态,让人感觉就是做了错事理亏心虚、但又不想认错的表现。而先后三次中断采访并以沉默来应对,更显其缺乏专业素养。其屡次漏洞百出、前后矛盾、不着边际的回答更是败坏了雀巢公司的形象。 奇怪的是,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已经洋相百出,后来雀巢公司居然还让她出面接待浙江卫视及其它新闻媒体。可见,朝中无人啦! 6、不识时务,故作玄虚。可怜天下父母心,雀巢作为婴幼儿的食品质量出了问题,当然让人瞩目和担心。然而雀巢的公关公司和公关人员却动不动摆出公事公办的架子,称“如果有进一步的消息我会再告诉你们”,“采访到此结束”,那种傲慢与冷漠,尽显无遗。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在危机事件中,你种下的是诚信和负责任的种子,那你就会收获消费者的信任和信心;但如果你种下的是谎言和欺骗,那你收获的将是消费者的心寒和市场的毁灭性打击。 第 1 2 页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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