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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销传播网 > 经营战略 > 产业观察 > 难以通达的“未来之路”

难以通达的“未来之路”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5-09-23, 作者: 周季钢唐宜青, 访问人数: 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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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教授截击  

  然而,书生公司这个在数字出版业的领跑者也率先遇到了路障。2004年初,有举报者打电话到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中心办公室,说有一家名为“书生之家”的网站,可以全文阅览、下载知识产权中心研究人员的作品。  

  作为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的郑成思声名远扬,不仅曾被英国《知识产权》杂志评为“世界上最有影响的50位知识产权界人物”之一,还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书生此举无疑“太岁头上动土”。  

  社科院七位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在郑成思的牵头下,于2004年4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专家们认为,在既未与其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了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七人的著作权。七人之一的唐光良态度极其坚决:“如果连我们都不能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其他作者又能如何?”  

  受理此案的法官宋渔水亦非等闲之辈,此人曾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法官”。  

  黄金诉讼组合引得媒体蜂拥而至,却让王东临彻底的懵了,“事先我们一点都不知道!”王东临透露,就在起诉前,王东临还与其中的一些学者多次在学术研讨会上见面,甚至还共同发表了一本版权方面的论文集。错愕之余,书生公司立即作出反应,一面努力试图和七学者沟通,希望阻止这场诉讼,一方面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组织版权界、法学界、学界、出版界等几方面人士,针对“数字时代版权建设”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然而在七位学者面前,书生公司连连碰壁。2004年8月16日,王东临登门拜访,被郑成思拒之门外。“我们一直在郑老师家门口守着,就是拒绝见面,最后都差点要被保安撵了,”王东临回忆说。

  书生公司副总裁陈芳也曾登门要求和解,七学者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图:“我们就是为了检验一下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能不能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没有别的什么意思。”   

  “这个案子本身不是说我们中心的学者和书生公司之间有恩怨,而是这一类的现象比较普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作品数字化带来的一系列的侵害版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我们中心的学者也是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案子引起社会上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原告之一李顺德对《经济》记者介绍了他们进行这场诉讼的初衷。  

  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郑成思等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诉“书生公司”侵犯版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书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致歉,赔偿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经济损失及其它费用共计21万余元。  

  七学者诉书生公司一案为书生公司展示了一个灰暗的前景,大量的版权隐患如利剑悬在书生公司的头顶。

  如何授权  

  由于版权问题,美国科学界曾用“煤窖中的金丝雀”来比喻当前数字知识产权的处境。传统授权模式与网络时代的海量需求之间之间的矛盾已成为制约数字出版业发展的巨大瓶颈。  

  目前全国每年出版10余万种图书、1万种期刊,涉及到权利人次多达数千万,使用者即使只与10万版权人达成协议,在未支付著作权人使用费之前至少得付3000万元成本,在盈利状况不明晰前即投入这样的成本,没有一家数字厂商敢承担这样的风险。  

  在这样的情况下,数字图书馆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严格按照传统版权交易模式,成本高,发展速度慢,没有足够的作品,也就失去了数字图书馆的价值;不按照传统模式,就有可能像书生公司一样面临吃官司的危险。  

  面临这样一个难题,数字出版商们在苦苦探索,寻求一条可行之道。据知识产权专家李顺德介绍,目前在数字出版业主要提出了四种授权模式: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模式、超星模式、授权要约模式和法定许可模式。  

  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办法是在国外比较流行的授权模式,国外大部分采用的都是此办法,我国类似的结构也有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作协和版权局也在多方面进行洽谈,为成立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作着多方面的努力。如果能够成立这样一个管理机构,作者就可以把作品的著作权交给它,使用者通过协会取得授权,并向它付费。  

  “版权集体管理是个很好的途径。既方便权利人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又方便公众更好的使用他人的作品,我国也有一些集体管理的经验。但成立这样的机构需要一个过程,还需要探讨和努力。”李顺德说。  

  超星公司模式经常会被看作是现有环境下的典范。超星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大学、科研机构、文艺团体等作者密集的地方采取一对一的签约模式,采用向作者赠送10年期读书卡等方式,已得到了18万名作家授权。各界对超星模式赞扬之声不绝于耳。  

  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也非常突出,一对一的签约要耗费很高的谈判成本,而且速度滞后,版权官司也难以避免。2004年8月,由于涉嫌侵犯父子两代人的著作权,超星被一位老教授起诉。  

  书生公司一直积极倡导 “授权要约”模式。权利人在图书中发表版权声明,以要约方式规定了公众能使用该作品的条件和方式。任何个人和机构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即可自动和权利人达成合同关系,获得授权。  

  2004年9月,世界上第一本刊登了授权要约的图书《最后一根稻草》在北京首发。根据授权要约的内容,任何个人或单位只需保证署名权、作品完整性,及将传播此书带来收入的5% 作为授权费用,即可合法地对此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复制、传播和发行。  

  对此,李顺德认为:“这种模式只能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你不能强制性的实行。出版社让所有的签约作者都出让自己的权利,这是行不通的,也是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这种模式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一些法学家比较推崇法定许可模式,他们提出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手段,实行“法定许可使用”,事先不经过作者的许可, 向作者支付报酬。但这种模式国际上没有先例,并且涉及到修改现行法律,推行起来有很大难度。如果中国这么推行了,而国际上没有推行,这显然是行不通的,中国已经加入WTO,各种法律都要和国际公约接轨。  

  据了解,目前各界较为认同的是集体管理出版模式和超星模式,但这些模式并非是最佳模式。  

  事实上,数字版权是个世界性的问题,著名的Google公司也遭遇了同样的难题。  

  Google在2004年12月份启动的图书馆计划扫描绝版和有版权的图书,以便用户可以对这些图书的内容进行搜索。在实施这一计划时,Google与斯坦福、哈佛等大学的图书馆进行了合作。然而这一计划受到了包括出版商在内的一些机构的反对,出版商声称这触犯了它们的版权。2005年8月15日,Google在其网志上说,在与出版商、出版行业组织、作者进行讨论后,在2005年11月份之前,它将不再扫描有版权的图书。  

  尽管比尔·盖茨笔下的通向“电子图书馆”的未来之路遇到了知识产权这个巨大路障,但是这条路还是一定要往前走的。

  原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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