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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消费税:白酒四年之痛 7 上页:第 1 页 三、对白酒从量消费税的施行深层次思考 一项影响白酒行业发展四年之久的从量消费税,从一出台就受到业内的强烈反对,要求取消之声不绝于耳。据有关方面透露,出台84号文件财政部内部就有不同意见,税政司坚决要求出台,认为可以增收,治理酒乱;而以财科所为代表的研究人士则反对出台,认为造成酒乱的根本原因是缺乏统一的管理法规的严格管理,出台酒法才是治本之方。一项税收法规,在内部尚有不同意见,行业协会及广大企业都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匆忙出台,更让人不解的是,在从量消费税施实的四年中,弊端越来越明显,国家税收没有明显增加,大多数企业陷于绝境,白酒市场混乱现象依旧,而作为始作俑者的从量消费税却迟迟得不到解决,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一、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收立法的最高原则。该原则要求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税主体的权利(力)义务只能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无权决定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定主义是伴随着市民阶级反对封建君主恣意征税的运动而确立的。在“无代表则无税”的思潮下,形成了征税须经国民同意,如不以国民代表议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则不能征税的宪法原则。 从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现实情况看,实际的税收法规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甚至是其中的某一个部门来代行国务院乃至全国人大来立法。从白酒从量消费税制定到施行的四年来,暴露了其严重的缺陷。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执行税收立法权包括了多项内容,其中的征税权,既是税收立法权的核心,同时也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按民主宪政的通例,有关国家主权的立法事项理应是单一制国家中最高代表机关和联邦制国家中联邦代议机关不可推卸、不得转让的最重要的专有立法事项。它是不能被授予其他主体代为行使的。如果把诸如此类的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可以想见,既是税法制定者,又是税法执行者的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有可能不合理地扩大其税收权力而造成公众税收负担的加重。这不仅根本上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也背离民主政治的原则。”(注1) 笔者认为,我国税收立法应回到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的原则立场:“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这里,授予国务院只有拟定草案的权力,只是试行,而且还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税收立法采取的审慎态度,避免严重失误。 二、建立健全对税收法规的监督机制。《宪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等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当然包括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就违宪或违法的上述规范性文件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从白酒从量消费税执行过程中可以看出,上述“要求”和“建议”启动受理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程序问题,缺乏具体规定。尽管从2002年以来,白酒行业的人大代表都提出相应的提案,但效果不大,基本上又回到了原制定者的手中,让税法制定者来判定制定的税法正确与否,监督的作用可想而知。立法监督的缺乏,必然导致立法越权、立法侵权、立法冲突等诸多弊端。 笔者认为,税收立法量大面广,失误和不当在所难免,建立健全正常的监管机制是必要的。对矛盾焦点关系重大问题可由全国人大组成相应的小组,吸收国家主要部委以及行业协会、主要企业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全国人大来判定其取舍。 注1:《〈立法法〉与税法的两个基本问题》作者:刘剑文 沈理平 相关链接: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酒协)肩负着指导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责任,也是酒行业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桥梁与纽带。作为行业的代言人, 四年来为促进消费税改革作了不懈的努力,前后五次向财政部等相关单位提交正式报告。 2001年4月18日,在84号通知正式下发前夕,中酒协下发通知要求企业根据两年产量、税收、利润准备资料,以便在6月份“全国白酒行业工作会”上提交国家经济管理部门领导。 6月7-9日的会议上,财政部税政司领导参会,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汾酒等大中企业代表在反映白酒产品消费税的调整意见时情绪非常激动,反响十分强烈,一致认为增税力度过大,特别是对量大面广的中低档产品的生产企业影响更大,许多企业将面临严重的亏损,漏税原因多种,仅采用简单的从量加税办法,对惩治偷税漏税并没有对症下药,加剧了不平等竞争,必然影响到许多骨干白酒企业的生存,影响到低度白酒的发展,也将影响到国家重要税源的稳定,建议国家实行:“按档次征税,按酒度征税。”并将有关结果递交相关部门。 8月14日,新酒税实施三个月后,酒税的负面影响显现。中酒协紧急召开了“实施白酒新税制后行业动向讨论会”。根据会议情况撰写了《关于调整白酒消费税对行业影响的调研和建议的报告》,递交原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国家发改委。报告通过14个企业的统计,分析了新税制经三个月的运行,给行业造成的影响。14个企业统计结果显示,两个月税收为1.96亿元,2000年同期为1.76亿元,同比增长10.21%,利润亏损2023.98万元,2000年盈利9778.43万元,新的税制使白酒行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分别从盈利走向微利,微利走向亏损,亏损走向巨额亏损。 报告建议:1、从量计征消费税实际上不成熟,暂缓征收从量消费税。2、按价、分档次计征从量消费税。3、集团内部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可抵扣消费税。国家发改委根据中酒协反映的意见,向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建议。 2002年2月,中酒协白酒分会向白酒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发送了《关于调整白酒消费税对行业影响调研报告》,在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各位代表采用了不同方式向大会进行反映,四川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吴晓萍代表,组织30余名代表上交了调整酒税提案,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2002年3月,国家经贸委在京召开“实施白酒新税制后对行业影响座谈会”,中酒协受委托组织白酒新税制后行业情况调查,给省市自治区酿酒协会有关企业发去了调查通知。 2002年3月31日,结合调查、座谈情况中酒协再一次给国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司递交《关于调整白酒消费税调整后对行业影响调研报告》。报告认为国家调整白酒消费税政策的决定,使白酒的税负再次大幅度提高、进一步降低了行业利润,大部分大中型企业处于微利和无利状态,出现了多年未有的“三降一升”(销售额同比下降30.18%,销售收入同比下降20.03%,利润同比下降48.08%,税金同比上升6.58%,并有8个省亏损)现象。报告着重分析了新税制对白酒行业的影响,指出税收政策调整不当出现的负面效应,重点表述了企业处于风口浪尖的现状,报告最后建议国家暂缓执行从量计征消费税,以量计税按标准酒度65度折算产量计征,从而实现高酒度高税,低酒度低税的计税方式,建议研究对白酒分等级纳税,鼓励发展非粮食白酒,将消费税在流通环节缴纳,加强对小酒厂的有效管理,特别是在税收方面。 2002年5月14日,中酒协白酒分会理事会在武汉召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政司、国家质检总局到会,并就酒类产销管理意见做了报告,与会代表再次围绕消费税展开了激烈讨论认为白酒消费税调整既没有达到增收税收的目的,也没有达到调整行业的目的,新税制让本来处于艰难生存状态的小酒厂有了新的生机。 同期中酒协的行业媒体及财经媒体也调查了酒业新税对行业的负面影响,同时给与大篇幅报道,社会各界一致呼吁调整酒业税政。 2003年2月,面对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做出调整从量消费税的决定,而白酒业因税收引发的问题更加明显,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前夕,中酒协白酒分会再次向白酒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发送了《关于调整白酒消费税对行业影响调研报告》,人大会上河南天冠集团张晓阳代表又组织了30余名代表上交了提案,提议国家调整酒类税收政策,提案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2003年6月后,酒行业流传白酒税收政策又要调整并还要加大白酒税赋的说法,中酒协紧急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最后沟通结果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将进一步研究白酒税收问题,研究基础是不增加白酒的消费税。 在中酒协和各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国家有关部门终于计划研究调整消费税政策。 2003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开展白酒行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税收情况调查的通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2002年国税总局组织国税系统开展了对全国白酒行业的税收专项和执法检查,为了进一步研究解决目前白酒行业消费税政策以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税制、规范执法、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为白酒行业综合治理打下基础。”国税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白酒行业的生产经营、财力税收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范围为:2002年各类白酒产销合计1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和与之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调查内容:生产企业数、分布、规模,2002年产销量及税款完成情况。从调查提纲看出,调查范围和内容广泛,也看出国税总局对清理整顿综合治理白酒行业的决心。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都在研究白酒税收政策,研究重点是解决白酒税负公正问题。 2004年,在中酒协及企业共同努力下,税收政策进入实质调研阶段。财政部、国税总局、国家发改委继续研究白酒经济政策,并要求中酒协全力配合,力求制定的合理的财税政策。同时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使白酒业从生产到流通形成一个有序竞争的环境,商务部要求中酒协配合起草制定“酒业商业企业零售标准”及“酒业企业零售标准”。 2004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司向中酒协通报了调整国家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流转司领导通报了白酒税收情况,2002年全国白酒行业实际征得消费税28.6亿元,小酒厂无论消费税高低,影响不大,总之都是不交,二是税制为分灶吃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三是税收基数问题,消费税全部上缴,地方收缴积极性不高。增值税按照比例国家与地方分成,造成增值税成了酒类第一大税种。白酒行业历来被认为是高税行业,但实际上白酒消费税逐年下降。经过研究国家确定了简税制、宽税基、降税率、严征管,适合大中型白酒企业发展的调整消费税原则。 2005年,经过三年多的努力,税收政策调整到了关键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加紧了调查,并委托中酒协具体落实。 2005年两会期间,赵凤歧等数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加快酒类立法方面的三件建议案(建议第4674号、第5109号、第5110号),希望国家尽快研究酒类立法、消费税问题。提案处理办公室将人大代表提案转交给了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各部门收到提案后,发改委、商务部将提案转交到中酒协进行研究,中酒协研究后,提出了《关于加快酒类立法和加强酒类管理的意见》,要求国家加强酒类立法统一管理酒行业,同时降低酒税,取消0.5元/500克的白酒消费税。 原载:《中国酒业》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 zg91@vip.sin.com 第 1 2 页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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