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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如何处理好经销商的退货问题? 7 上页:第 1 页 二、经销商退货的处理 限制经销商退货要讲究手段,达到控制效果又不要让经销商产生很大压力。诀窍就是让他 适当分担 一点“心理损失”。所谓“心理损失”就是让经销商感觉到他也有损失在里面,比如要求经销商承担每件退货产品的包装损失费和运费,虽然不多,但却能让他主动关注压货问题。至于退货产生的实际损失,不能硬性的要求经销商分担多少比例。 很多厂家以为只有让经销商分担一定比例的损失,才是合情合理的,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所以我们强调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经销商理性进货的意识,减少盲目屯货,让经销商站在跟你利益一致的立场而不是对立面,让他主动的去做好自己的库存管理。 1、退换货问题的处理原则 ·科学性——方法问题 要讲究专业和方法。不是经销商要退什么就给退什么,根据前面所说的几种退货情况,必须退的一定要退,不该退的就不要退或少退。如客户在当地经过努力确实无法销售的品项,则应及时支持调换;相反给他适当压货客户才有压力,经销商自己的钱压在仓库,虽然不多,但是他处理的主动性和动机就不一样了。 ·合理性——公平问题 兼顾双方的利益和责任,才有可能真正解决问题。厂家要做到让经销商立场一致而不是对立。 ·艺术性——手段问题 在前面两项基础上灵活处理。比如新老客户、重点客户进行区别对待;再比如前期求生存时政策就宽松一点,进入良性运作后再逐渐收紧。再比如没有必要一定要经销商硬性的承担多少实际损失,而是艺术性的让其承担一点“心理损失”。如此,既能解决问题,又没有影响经销商继续合作的积极性和发展心态。 2、处理时必须注意的两个误区 切忌在制定政策时的两个极端: ·一是牺牲厂家利益一味迁就经销商。最后演变成令厂家也承受不了的长期、沉重负担。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公司初创阶段,急需销售网络时期的政策。要把握好“安全期”和“安全期”之后的退货政策的连续性和适当弹性,达到“鱼和熊掌兼收之功”。最好在合作时双方达成共识,并体现在合同里面。 ·另外是当厂家意识到这种情况不能再延续时,往往自持已经有了市场基础,制定政策时便大辐调整为以维护厂家利益为主,导致很多经销商一时适应不了便纷纷倒戈。转向做其他竞品,同样对公司业务造成严重伤害! 所以一定要讲究手段和方法,切忌两边倒的极端政策。要适应企业的客观经营情况。 3、限制退换货的常见方法 ·时间限制 对客户进货后在不同时间段的退换货行为,按照时间段进行区别对待的管理措施。一般分为安全期和非安全期。如新客户进货6个月内可无条件退换,之后退货则按事先约定的规则进行适当打折。 ·品项限制 对某些特定品种比如特价或者赠送的产品如果不是品质问题,则不退换。 ·数量限制 对每个时期(如每月、每季度)经销商的产品退换制定一个限制数量。如限制退货件数。 ·单品最低压货数量限制 每单品经销商必须的最低库存数量,在此存量范围内不退货。比如经销商必须保持厂家的产品品种齐全,最低在一件或半件的数量范围内不能退换,实际上是给经销商一点压力,使其主动去推荐产品,不要主观上觉得什么品种好销什么品种不好销。当然最后证明实在不好销的品项,厂家要及时帮经销商处理或退货。 ·退换金额限制 对每个时期(如每月、每季度)经销商的产品退换制定一个限制金额。 4、退换货处理的实例 案例:某化妆品公司合同条款中关于退货的规定 (文中“乙方”为经销商,“甲方”为厂家) 1、品质问题退换: 产品保质期内,若发现非人为的质量问题,如霉变、变质(乙方自身人为的质量问题及二次污染导致的变色、变质不在此列),遵循逐级退换的原则,即连锁店向乙方退换,运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向甲方退换,运费由甲方负责。 2、良品调换: 乙方在产品不存在品质问题的前提下需要调换产品或者退货,按以下规则进行处理。产生运费由乙方承担。 1)首货自发货之日起6个月内享有每单品90%的等价调换货服务(笔者注:数量限制,不能让经销商连样品都给你退回来);但如果终止合同,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 100%等价退货; 2)6个月以上~1年内享有每单品积压库存80%的调换货服务(笔者注:数量限制),并在原进价基础上按9. 5折计算退货金额。乙方适当分担因为退货产生的包装损失(笔者注:让经销商可以接受的、又能引起他在意的“心理损失”); 3)1年之后需要退换的货品,在原进价基础上按8折计算退货金额。 4)距有效期满12个月(含)以内或过期的产品不予退货。 最后,对制定政策者的忠告: 无论你在何种时期,何种情况下进行政策制定,一定要讲究方法,讲究策略,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既要达成调整目标,又不要影响客户销售业绩的持续成长。 因为他的成长,也是你的成长! [i]肖玉祥,工商企业管理专业,资深营销职业经理人和营销实战专家、高级培训讲师,曾经服务企业:深圳小护士化妆品(丽斯达公司,现已被欧莱雅公司收购)、YANNA樱奈儿化妆品策划总监、琪雅中国万店连锁策划主任、瑞士BOIRON品牌(中国)营销总监。曾在“中国化妆品”、“上海美容科学”等行业杂志发表作品二十余篇。现为乐普升文化用品实业有限公司CEO营销助理。联系电话:13829696590,电子信箱: china-hare@16.com 第 1 2 页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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