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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华士风波”,一场传媒与品牌的博弈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6-02-16, 作者: 滦福田, 访问人数: 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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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败笔一:危机信息发布的不透明

  保乐力加公司在“芝华士风波”应对过程中的信息发布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发布声明坚决否认国际金融报负面报道的怀疑,二是通过公司高层、欧洲有关协会和政府组织代表在新闻发布会的答疑来“摆平”问题。但在公众看来,保乐力加在对国际金融报进行强烈职责的同时,又以商业秘密为由避而不谈关键问题,拿不出充足的事实证据及数据来证实事件的两个焦点:芝华士12的年份检测结论和产品成本。

  在1月25日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面对来自全国60多家媒体的各种质疑,芝华士各方代表的相关解释似乎仍然不能让现场记者完全信服。以芝华士12的年份检测为例,苏格兰威士忌协会首席主管坦言超过3年的酒类确切年份很难鉴定。而保乐力加方面则一味声称对自身产品有绝对把握,所以认为无需第三方检测报告。继而又表示说英国大使馆的声明也完全可以作为进口国信赖的标准。在这个产品危机事件频频爆发的时代,消除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危机必须是建立在明确的、充足的、可感知的产品信息发布基础上。  

  败笔二:缺乏消费者的直接参与

  “芝华士风波”源起一篇对芝华士产品的置疑文章,但保乐力加公司应该明白,《国际金融报》报道的最要害之处是令本来对洋酒知之甚少的国内消费者产生了严重的芝华士品牌信任危机。事实上,中国市场上大部分消费者对于洋酒的认知仅限于对品牌的泛泛了解,而具体到不同类洋酒的口感、文化、酿造工艺差别,绝非普通消费者能知晓。在琳琅满目的洋酒市场上,消费者的选择依据主要来自于对品牌的感性认识。因此,“芝华士风波”公关的最主要目标是消除现有和潜在消费群体的品牌信任危机。

  令人可惜的是,在保乐力加公司的危机应对过程中,我们看不到任何直接参与的消费者身影。如果在1月25日上海记者发布会上有熟悉芝华士产品的消费者现身说法,解释饮用不同渠道获得的芝华士12的感受体会,又或者组织消费者代表分别饮用感受国内市场及英国本土市场销售的芝华士12产品,感受是否存在口感差异等等,通过直接吸收消费者参与,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进行危机公关,相信将会是绝然不同的效果。  

  败笔三:忽略中国政府及行业部门公关

  保乐力加对“芝华士风波”进行危机应对的一个亮点便是请来了欧盟、英国官员以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的代表在内的豪华阵容来华游说公关,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社会公众和媒体在整个事件中却难听到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和专业行业协会的声音。尽管拿出了英国政府做挡箭牌,但缺乏国内权威检测部门的证明和解释,中国消费者仍然对芝华士年份问题缺乏信任,甚至连不少媒体记者在上海的新闻发布会上都表示了质疑:凭什么认为英国政府的话就一定可信?

  这个现象一方面体现出国内政府某些部门对芝华士事件的不敏感,同时也折射出芝华士对国内政府部门公关的失败。对于保乐力加来说,证明自身清白的最好办法,莫过于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产品的质量检测。如果经过检测确认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芝华士12年”是完全符合质量标准的话,必将会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起不容置疑的品牌声誉和组织形象。  

  反思:媒体们的权利和责任

  当保乐力加开始选择沉默,当媒体们又发现新的热点话题,当国人的注意力伴随着农历狗年新春而逐渐远离,“芝华士风波”终于归于平静,但人们的思考却仍在继续。或许,在这一事件背后值得深入反思的不仅是企业、政府、消费者,还应该包括我们的媒体。

  与以往绝大多数知名品牌危机和产品危机不同的是,芝华士事件起源不是由于消费者维权投诉、产品质量安全或重大管理问题,而仅仅由一篇负面性新闻报道引发。自始至终,对最初报道文章的信息是否准确成为了《国际金融报》和保乐力加公司双方争辩的焦点。由于对高端洋酒的了解不多,即便众多消费者对报道内容并不十分确定,但宁愿信其有,不肯信其无的心理迅速引发了中国消费者对芝华士品牌的信任危机。

  法律赋予大众传媒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否合理利用这种权利则成为衡量媒体公信力的重要标准。对于一家具有高度责任感、公信力和职业道德的媒体来说,应该在普通消费者和企业组织眼中保持一致的形象:既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任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批判,又不应该干涉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企业行为。

  具体到国际金融报最初的曝光文章,在其提出的四项焦点问题中,除对芝华士12的年份质疑外,其他三项如芝华士12的产品成本、销售利润分配方式、芝华士品牌价值等均不属影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行为。正如在同类商品中,总有消费者愿意用高价购买品牌价值更高、影响力更大的产品。但不管价格多少,只要保证应有的产品质量,不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我们便不应将这种完全的市场行为视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所以,“芝华士风波”的真正焦点问题,不是芝华士产品高高在上的售价,不是保乐力加是否从中国市场获得了巨额利润,而是“芝华士12”是否是真正的12年酒。只有这个问题,才涉及到保乐力加公司是否有虚假宣传、市场欺诈行为,是否导致中国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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