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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牌照发放:“自有量度权”暗藏杀机 7 上页:第 1 页 如何确保行政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 而事实上,对行政权的控制一直是行政法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更是当代行政法关注的理论焦点所在。这也反映出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行使过程中遭遇的普遍尴尬,而并不仅仅在直销牌照发放方面。 至于如何确保行政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许多国家在行政程序规范中设置了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情报公开制度等等。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一些权益。如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要求行政公开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等。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将合成比较大的社会力量,以抗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抑制由滥用权力而造成的腐败状况的发生。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国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赋予行政主体的,而具体的操作人员一般都是具有具有双重人格的国家公务员。但是,公务员实施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务员自己本身对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理解,依赖于公务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伸缩性。而我国现阶段偏重对国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忽视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幅度弹性过大,使公务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中个人有价值判断标准、感情取向的造成行政执法中的巨大差异,使得在实践中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出现了许多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的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设立一定的行政程序来确保公务员不能滥用职权。 在《直销管理条例》中,尽管规定了直销牌照申报的程序,但其中并没有制订详尽的审批程序,这是的直销牌照的审批工作并不透明,这也为社会的监督带来了盲点。致使业界感到非常茫然和担心。 尽管正如其他领域的行政实施一样,我们无法杜绝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通过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努力,一定可以将这种滥用的程度降到最低,使直销牌照的发放尽可能地做到公平公正客观,也尽可能地将掮客的市场降到最低,以便让我们的直销市场能尽可能地保持稳定和发展。 就在写作此文的时候,在网上找到两条消息。据法律之星2006年1月25日报道,济南为规范全市公安消防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淄博消防支队制定出台了《淄博市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一步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予以细化。而据新华网上海5月12日报到,上海市工商局在梳理涉及工商处罚权的法规条款时,将1270条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条款化解成3900条细则,使工商执法人员在一根根明晰的准线上执法。 直销牌照的发放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必然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但是否也能出台类似的《直销牌照发放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呢? 嗬嗬,我想又会有人要骂我了:“王万军,你又在空谈。《办法》一出台,权钱交易的空间到哪里去寻找?小心那些掮客们找你算账,一怒之下把你卖到伊拉克,罚你去挖石头。” 再说,市场等得起吗?别添乱子了!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 wwj860@12.com 第 1 2 页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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