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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营销腐败成为规则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6-06-21, 作者: 陈双全, 访问人数: 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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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仅仅是制度问题吗?

  在“朗讯事件”“张恩照事件”“德普事件”发生以后,许多媒体都提到并高度强调了美国的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反海外腐败法》。确实在这三个事件都同FCPA有关,区别之处仅在于,张恩照是作为可能的受贿方受到处罚,而朗讯、德普则是作为可能的行贿方受到惩罚。

  很正常的逻辑,很多人包括专家学者就推演出“中国之所以腐败严重是缺乏法制”这个一个结论,大声疾呼要制定中国的“反腐败法”或者“反商业贿赂法”。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专家程宝库的意见,他认为商业贿赂的盛行需要检讨的我们的法律体制。美国的《海外反贿赂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非常有效地惩处了触犯法律的公司或者个人,但我国以往的刑法规定,受贿主要是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对事业单位的个人如医生、教授等的受贿行为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诚然,法律的效力我们不会否认,但我们认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根治不能冀望于专门立法,仅仅制定《反商业贿赂法》,恐怕难以取得很大的成效。

  其实国内也已经有相关的法律:在中国目前的法规范围内,与商业贿赂有关的法规一共有三个:一个是刑法相关条例,由公安部来治理商业犯罪行为;一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例,它是目前认定商业贿赂的主要依据;一个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它是国家工商总局在1996年颁布的。

  确实,上述的法律存在着比较分散、执行的主体也比较多、没有细化等问题,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的建立。

  在最近的有关报道中,有部分德普员工的话令人深思——“国内查,是查不出来的”。我们就算有法律存在,在今天这样的环境中我们能够查出多少。在这里我们认同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教授龙太江博士观点 ,遏制商业贿赂还要充分发挥公民的作用,公民社会的自主管理和约束,可以成为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力补充,有助于形成重契约、重信用、重廉洁的价值观念,提高廉洁者的道德满足感。

  法律、制度的制定必须同步与公民观念的建设。法律、制度的执行者还在于人,有尊重该规则的人的存在,法律、制度的存在才有其意义。

  在立法的同时,树立重诚信、重廉洁的价值观应当是更为重要。简单来说,要公民知道什么是白,什么是黑?要公民不再将商业贿赂看出一种潜规则?

  而建立这样的价值理念的第一步就是勇于面对现实中的丑恶,不去躲避,也不去扭曲,真正的去面对它,分析它存在的利弊。

  因此,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时候,在营销开始回归研究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时候,我们更应该直面现实中的营销腐败行为,我们也期望通过展现真实的、丑陋的行为来触动大家,只有将伤口暴露在空气中而不是包起来,才会有愈合的机会。

  本文选自作者编著的《营销腐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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