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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模式无优劣,适合最优 销售渠道对于药厂来说是极其重要,没有那个厂家不关注,不重视渠道模式的设计和建设。而选择什么样的渠道模式又是关系到药厂总体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现代的医药销售渠道模式无外乎由四种销售渠道模式构成。不管你是外资药厂,还是内资药厂、还是民营药厂、不管你是大药厂还是中小型药厂,在销售渠道的设计和选择上都跳不出这四种渠道模式。这四种销售渠道模式对于药厂的渠道构建来说无所谓“好与坏”,“优与劣”、“对与否”。四种渠道模式本身都存在着“优缺点”,“利与弊。因此药厂需要根据自己企业的总体战略目标,特别是销售渠道战略目标有的放矢选择适合自身企业的渠道模式、切忌模仿、拷贝成功药厂的产品销售渠道模式。这样的话将会把自身置于“渠道不适应症”境地,到时要想改变那可不是一时半会就能调整的。说了这么多,那到底产品销售渠道模式有何“利与弊”?让我们来一同解读解读。 医药产品销售四大渠道模式: 第一种渠道模式: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制模式。 第二种销售渠道模式:X区域总代理或总经销模式。 第三种销售渠道模式:区域分销制模式: 第四种销售渠道模式:药厂自建渠道模式。 第一种渠道模式: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制模式。就是药厂在全国市场只选择一家医药公司总代理或总经销自己的产品,药厂在全国销售渠道分销建设、维护;产品在渠道终端的宣传、推广、促销以及产品货款工作完全由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商完成。 第一种渠道模式的“利”在于: 1、 可以利用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商在各地的资源优势,分销渠道资源优势、快速地把药厂产品分销到全国各区域市场;利用雄厚资金优势进行产品的宣传、推广、分销和返款工作。 2、 资源集中度高。药厂自建办事处,产品销售渠道、由于人力资源和渠道成本投入较大、且对各区域市场缺乏了解、加之人生地不熟的各方制约。因此采用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模式可以大大减低药厂在办事处和销售渠道建设上投入较大的销售资金,集中药厂全部资源投入到新品研发以及其它产品营销上。 3、 产品风险小。药厂可以避免由于销售渠道分销产品所造成的资金货款风险,把此产品风险转嫁到全国总代理或经销商身上。 第一种渠道模式的“弊”在于: 1、 市场风险高。由于药厂把全国销售权委托到唯一一家医药公司身上,因此其经营药厂产品的好坏对药厂的影响很大。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商如果全心全意,倾其所有或大部份资源销售药厂产品、那是厂商都皆大欢喜之事、可以实现厂商共赢的良好局面。如果医药公司不倾其全力销售药厂产品,且在代理期或总经销期内双方皆不能随意终止合同、那对于药厂来说影响就大了;如果出现严重产品销售问题后,药厂可未是骑虎难下,左也不是右也不是、陷入尴尬境地。一旦问题出现后,药厂想要终止产品销售合同、收回产品销售权由自己销售、在短期内将难以重新进入市场。由于药厂产品在全国销售只有一家总代理或总经销商,药厂被挟持、要挟的机率将大大增加。 2、 从长远来讲,把产品销售权委托给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商、不利于药厂企业形象和产品品牌发展。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商不会注重产品品牌的树立和创建,大多数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商只重视短期的产品销售利益。因此在产品销售,渠道构建、产品的宣传、推广、促销过程中会采取各种手段以达到短期的产品销售利润目的。 3、 药厂对于产品品牌的创建和产品销售渠道上由于整个销售经营过程由全国总代理或总经销商负责,药厂在代理或经销期内较难涉足、参与、监控产品的品牌创建和销售渠道构建。往往是造成品牌信息和产品渠道信息缺失、不利于药厂产品长足发展。 第二种销售渠道模式:X区域总代理或总经销模式。就是药厂在X区域市场只选择一家医药公司(医药自然人)总代理或总经销自己的产品,药厂在X区域市场内的产品渠道分销建设、维护;产品在渠道终端的宣传、推广、促销以及产品货款工作完全由X区域总代理或总经销(医药自然人)完成。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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