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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到“1—5”:广东省药品招标采购的囹圄之旅 7 上页:第 1 页 ■“1—5”出炉 “两票制”因未能理顺药品生产与销售各个环节的利益关系,在重重阻挠与争议中走向末落。医药行业依然需要规范化向前发展,新的产业政策——《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2008年4月在业内人士的期待中正式出炉。 该方案对药品配送的具体规则为:“生产商原则上指定经销商直接配送到医疗机构,对某一入围品种,必须在每个地级市报名的经销商中委托配送的经销商,每个地级市可选取择1—5家经销商。” 对个别入围品种,如有需要,可按地级市选择1家经营企业作为销售的代理商,代理商可以代理一个市或若干个市,指定的代理商可以经营企业或生产企业所在企业(含集团公司)的经营企业。生产商所在企业(含集团公司)的经营企业在某市作为代理商的,该市不得再指定其他代理商。代理商可直接参与配送,但需要占用相对应地级市经销商的1个名额。 至此,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问题一,垄断之虞。药品生产企业担心,按照新的实施方案,如果所有的药品都集中到几家商业公司,无形中就会为他们形成市场垄断提供合法的政策温床。形成垄断的商业公司受利润驱使,就会选取高利润高附加值的品种操作,一些价格低,疗效好的经典老药将会受到新的市场挤压,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将会重新抬头,对既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形成冲击。 问题二,市场之忧。商业公司形成业态垄断后,将会对现有的商业格局(如资源配送、合作关系、货款结算等)进行按已方有利的方面重新规划与分配。面对商业公司的强势市场话语权与颐指气使,作为医药产业链上游的生产企业来说,在合作过程中如果对商业公司稍有“忤逆”之心,将会受到商业公司的“断粮”(不做生产企业的市场配送),生产企业将会丢掉某些区域的市场份额,给企业自身发展带来隐性风险。 问题三,操作之虑。现有有医药供应与配送产业链,分为数个级别,如全国总代,到各大区域代理,到各省市代理,再到各市县级代理,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这些环节与上游生产企业与终端各级医院药店的业务合作关系千丝万缕,满足了不同市场的品种需求,并且随着医药市场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变化。如按照新方案操作,一个市场只允许几家商业公司操作,原有的品种供应链就将基本解体,在没有进行市场适应性操作之前,就换之以新的配送体系,可能会造成医药品供应链的不畅、脱节,甚至瘫痪,使得企业资金流转缓慢,运营和研发受制。 ■不是题解 不论“两票制”,还是“1—5”,其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理顺医药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关系,将生产、流通、终端的市场运营地位进行新的配对,有效治理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降低药品价格,缓和社会关系,最终让民众获益。但此两种方案,前者因受到行业抵制而夭折,后者甫一出台即受到行业急议,尚需在市场操作中进行不断的调整,以适应产业发展的要求。 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医药产业,其一举一动都会倍受关注。其合理合法,既能达到政策出台的初衷,又能规范促进行业发展并得到绝大多数业内人士支持的行业新规的出台,对产业监管层面来说就是一种大考。 最重要的问题,一是药品招标采购似乎是医药产业的行业自律行为,依靠医药各个环节的责任心与诚信度来达成政策的目的,缺乏第三方的有效监督与奖惩办法。监管层面(相关政府部门)被动的出台新政规范市场,摸着石头过河,看医药企业(被监管层面)的市场反应再制定下一步的规划;被监管层面也是被动的接受新政,当发现可以打擦边球时,就会钻政策的漏洞,当利益受到威胁时,就会“揭竿而起”进行呼吁改良或抵制。二是市场化条件下,政府部门对医药产业的监管过于细化,使适应市场发展的医药企业在政策的过多监管下显得无所适从,被动接受,被动应战。 所以,合适的规范的药品招标采购方案,将是以第三方对产业流通的各个环节实以有效监督,政府的工作是将某一品种的成本,在一定时期(当过了这个时期成本上浮或下跌时,及时调整)予以考核,以此推算出该品种的合理市场价格,留出合适的价格空间给流通环节和终端,切掉不合理的价格部分(如医院各级的回扣),定出市场最高零售价;同一产品的不同品种,其价格予以相对统一,杜绝选取高价药(外资药与国产药一样待遇);另外,财政对医院的补贴加大,取消15%的药品加价,使医院真正回归到行使医疗技术与服务上。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 lgf1998@12.com 第 1 2 页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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