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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日本空调业界11年前比对营销法则 7 上页:第 1 页 ■ 11年是合法比较最长年数 至于日本空调厂家为什么不是像中国空调同行一样匿名比较市场现有的竞争对手产品,那是因为日本实行的是比中国更加严厉的广告宣传法规。公平交易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消费者基本法、消费者契约法、制造物责任法(PL法)、家电回收法、商品表示法、广告宣传法等完善的市场法规体系及执法能力、力度、违法成本等使日本空调厂商望而却步。因此,各空调厂家只能与自己往年产品对比分析,而不得涉及竞争同行产品,哪怕是模糊化的“市场同类产品”比较,都将可能触犯相关规则而面临制裁和处罚。 日本家电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竞争规章规定:厂商必须保证±2年使用年限的范围内,足够的零部件满足顾客已购买商品的维修需要。对于空调来说,从生产之日起9年内是其规定使用年限,±2年是其主要性能零部件备件必须保证的年限范围。因此11年是合法比较的最长年数。既然只能与本公司的往年产品比较,当然是年限越久越好,从这一点上我们不难理解厂商为什么热衷于当社11年前产品比较的原因了。对于,空调用户来说,我们对于空调产品的特性并不是非常了解。但是通过厂商对于空调使用年限、性能与年限对应关系、理财型消费等空调消费、使用常识的介绍;我们也可以通过综合比较各家的说辞,形成对空调节能好处、节能方法,超年限空调由于零部件磨损不但制冷(暖)性能衰减、耗电超出标注量而且还有可能由于线路老化引发火灾事故的认识。 ■掀起11年前空调的换代大潮! 另外,目前市场上所主销的2008年度空调,其实大多数是2007年末生产的产品,而11年前则是1996年。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署以后,自此以后节约能源作为法定要求,而不是个别厂商的技术和市场行为,日本加强了对各空调厂商节能产品监管,并严格限制空调节能市场准入标准。日本空调行不如“节能流行”正是从 95、96年间开始萌芽,10多年来节能生产、节能消费逐步形成厂商与消费者共有的观念。 在这样背景下,我们也可以将这10年左右的时间称为节能技术稳步而顺利推进的时代。因此现行产品与11年前空调比较的数据,不仅仅对制造厂触发“更新换代潮”,刺激消费需求,获得更大的市场销量有利;对于我们消费大众来说,也有利于我们判断是否仍然使用现有的空调(也许您家中的空调仅有8年呢)还是调换更节能的空调。只不过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厂商PR手册误导;以客观的数据做为依据,我们便一定能够得出利于自己而不是空调厂商们的消费判断。 看来11年前的空调换代潮,并不单纯是厂商的事情;作为消费者精明的您,仅仅会因为节能省电费而淘汰家中的空调吗? 端木清言,麦肯趋势(南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顾问,著名连锁零售观察家,资深商战策划人,中国连锁店培训三剑客之一,著名财经作家。其编译撰写的财经评论、海外资讯、行业评论及产业观察类文章超过2000余篇,300余万字,有近百篇作品被日本、欧美等海外媒体转载。 联系电话::025—85768108 网址: http://www.mcantr.com ,咨询邮箱: maiken001@sin.com 第 1 2 页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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