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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家电促销大军身陷双重困局 7 上页:第 1 页 但是,相关专家表示:在关注两大巨头及其他家电连锁开店、关店数量对比的同时,不应忽视开店周期、新旧店规模、置换店收缩等因素对于促销员、就业稳定、就业容量的滞后及压缩效应。尤其是在厂方经营成本压力加大,销售提成构成促销员主要收入来源以及个别厂家违规实行“底薪与业绩挂钩”或“零销售无底薪”的促销员基薪考核机制的情况下,受家电连锁卖场关店与门店调整影响,促销员不得不面临收入大幅降低,工作稳定性较差等多重就业风险。 “为了保工作,我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忍受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的不公正待遇。”一位家电连锁卖场厂方促销员诉说,有些厂商为逃避法律责任,胁迫促销员签订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平等劳动合同,甚至个别厂商以种种借口拖延、逃避与促销员签订正规劳动合同, 另外,家电连锁卖场以及供应商在厂方促销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尤其是在目前“保增长促就业”的大背景下,为数众多的家电连锁卖场促销员甚至出现人数减半的现象。促销员对于厂方而言属于劳动派遣性质,而与家电连锁卖场之间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也就使得促销员劳动权益维权必须打赢“两个战场”的战争。 相关链接: 早在2005年11月20日商务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第十九条即明确规定:供应商派出人员在零售商的经营场所提供促销服务的,供应商与零售商应当订立合同,就派出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期限、工资支付、人员管理及相关费用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的派出人员从事与供应商所供商品无关的其他工作,下列情形除外:(一)涉及经营场所的消防、治安管理或处理紧急情况的工作;(二)向消费者提供统一的咨询和帮助;(三)合同另有约定,且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的其他工作。而在2006年10月3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办法》第八条中则规定: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商务部等五部委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为什么要限制供应商促销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服务的问题时,指出:在按照流通行业的一般分工,供应商的职责是向零售商提供商品,零售商负责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零售商不应要求供应商派遣促销员提供促销服务。如果供应商愿意派遣促销员,并支付薪金报酬,那么,促销员的工作目的应是为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服务的。但现实中一些零售商以统一管理为由,擅自调动促销员从事整理库存、搬运货物等与本职无关的事务,增加了促销人员和供应商的负担,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为防止零售商不正当使用促销人员、损害供应商利益,《办法》对供应商派遣促销人员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工作的条件、费用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2008年9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实施条例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端木清言,麦肯趋势(南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顾问,著名连锁零售观察家,资深商战策划人,中国连锁店培训三剑客之一,著名财经作家。其编译撰写的财经评论、海外资讯、行业评论及产业观察类文章超过2000余篇,300余万字,有近百篇作品被日本、欧美等海外媒体转载。 联系电话::025—85768108 网址: http://www.mcantr.com ,咨询邮箱: maiken001@sin.com 第 1 2 页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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