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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良伴评说《医药代表管理规定》 7 上页:第 1 页 该草案“第六条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活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所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证;(二)所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与医疗机构之间有书面业务合作或者协作协议;(三)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业务合作或者协作协议所列项目。对不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医生良伴认为这一条款的会导致医药代表管理成本过高,执行性较差,而且会被药企视为医药代表的登记为医药代表的个人行为。这种登记也保证不了医药代表的专业性与道德法律意识,也不能约束持有登记证的医药代表的行为。建议改成“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为其医药代表进行注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对该医药代表的聘用合同。2,对该医药代表的法律法规培训的书面记录。3,对该医药代表进行医药学培训的书面记录。4,有过违规行为的医药代表不能再次重新登记。” 该草案“第十八条 医药代表应当在每次业务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向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报告活动开展情况。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药代表业务活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业务活动管理档案。”医生良伴认为这两项规定的操作性难度大成本高,而且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情。医药代表不是政府的员工,难道政府要养很多公务员来代替企业管理员来看医药代表的工作报告?建议改成“第十八条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举办宣传活动,必须到当地的医学会进行登记,并书面签署该活动的合法性申明,同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医学会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活动信息,让社会媒体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医药代表宣传活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宣传活动管理档案。以备医药代表登记更新时,登记部门抽查。” 该草案“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通知医药代表所在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并暂停该单位在本医疗机构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业务活动。”医生良伴认为对于医药代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严惩才行。但严惩对象是药企高管,而不是医药代表本人。建议改成“医疗机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经查证属实,应当立即通知医药代表登记处,并暂停该单位在本医疗机构的六个月以上一年内的宣传活动。医药代表登记处核销该医药代表的登记,并对其所在的单位进行公开批评。一年内,因非法行为核销的医药代表达到10个以上,暂停该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医疗机构进行六个月以上一年内的宣传活动。” 该草案“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发现医药代表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医生良伴认为这个描述似乎减轻了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医药代表的责任,医药代表是药品生产经营的正式员工,应该对医药代表的行为负有全部责任。建议改成“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医药代表的行为负有一切责任,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一次,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法人就公开批评一次。” 医生是以防治人类疾病为职业的人,医院药师是以对患者进行药物知识宣讲为职业的人,医药代表是以面对医生进行人类疾病的药物治疗学宣讲为职业的人,这是专业分工的必然。医生与医药代表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双方的目的是减除患者的痛苦,让病人更经济地康复,提高其生存质量。从理论上不存在任何财务关系,但现实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医药代表就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因为在人们看来医药代表成了行贿医生的职业。但肩负“宣药疗疾,救夭伤人命”社会价值的医药代表不可能消灭,她们与医生药师一样是个伟大的职业,一个播药济世的涉及人类公共利益职业,只是他们更需要人类的严厉监管,因为有人会打着播药济世的幌子,从事他们个人利益最大的蠢事。卫生部完善而严谨的《医药代表管理规定》与媒体舆论、政府法律一道,即将在东方大地上春风化雨,润物化生。并为我国新医改的成功添了一道有力保障! 黄德华,高级培训师、销售管理专家、浙江大学EMBA优秀学员、浙江大学EMBA优秀毕业生、中国销售队伍管理问题研究专家、浙江大学等数家高校MBA客座教授、浙江大学等数家高校MBA研修班特聘教授、浙江数十家企业的销售管理顾问。是把棘轮效应、曲棍球杆效应、边际效应、知觉管理、俄罗斯套娃现象、TOPK技术与卡尼曼前景理论引进销售队伍管理研究的首创者。拥有12年的外资企业市场销售管理的成功实战经历,曾获得中国最佳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和大区市场销售总监等称号。拥有一流大学的教育背景,先后毕业于武汉大学、清华大学与浙江大学。最擅长的培训模块:企业销售队伍管理、战略营销管理、市场运作技能、销售行为学以及销售成功学。培训行业主要有:医药、兽药、保健品、化工、IT、互联网、器材、纺织、建材、电子、园林种苗、机械设备、烟草、培训、银行等。目前在《销售与市场》《科技智囊》《经理日报》《建材与装饰》《调味品经销》《中国医药报》《医药经济报》《医药导报》等杂志发表论文30篇,在搜狐的博客为:中国销售管理大学http://gandyh.blog.soh.com 我的E-mail:qiyeliangban@soh.com 第 1 2 页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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