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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销传播网 > 经营战略 > 产业观察 > 药品集中采购又现怪相

药品集中采购又现怪相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9-07-07, 作者: 耿鸿武, 访问人数: 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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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内容不衔接

  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地不仅要从实际出发,参考已公布的新医改方案和集采新规,还要关注即将出台的基本药物政策、GSP新规、物价形成机制等配套文件精神,避免出现政策修修补补、文件前后不一致的状况。解决此问题,方法很简单,一是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悟文件精神;二是积极关注即将出台的配套政策,并参与讨论,领会精神实质,并将其体现到新制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方案中。 

  国家层面在进行配套政策的发布时,要充分考虑相互之间的联系,不能对同一问题出现不同的描述,或对于以前没有出现过的政策概念不做解释,或只管自己部门文件的颁布,而不顾及相应部门相关政策的出台,这样难免会使各地在政策的执行中出现混乱。

  比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目录,是医保目录、社区和“新农合”目录、各地招标目录的基础,在基本药物制度和目录难产的前提下,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有些工作可以等到基本药物政策出台后进行,可有些工作,像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向前推进,这就会使各省在制定招标适用范围时面临选择。

  由于各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政策的理解、对未来工作的考虑不同,致使制定出来的政策差异很大。

  集采新规要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山东、内蒙古、新疆、江苏、重庆等地讨论稿中基本采用了新规的规定;广东、广西等则将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药品阳光采购范围。特别说明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含门诊部、所)、所有乡镇卫生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全部纳入;福建省则明确全省乡镇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大专院校等所属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北京市在讨论稿中规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录)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本次集中采购(不含军队、武警医疗机构)。

  分析上述各省的不同,笔者认为,广东、广西制定的范围比较适合未来的发展,为基本药物政策的出台和今后进行招标并纳入省级招标系统留下了政策接口,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值得各地借鉴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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