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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合同三准则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10-02-01, 作者: 袁非武, 访问人数: 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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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则之二:学会保护自己,合同中明确打官司在有利于自己的所在地人民法院。

  看合同,最关键的两点就是付款和打官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签定合同的双方,没有任何一方想打官司,但是在签定合同时,所有合同都会加上“协商不成,在某某地打官司”的条款,以防万一。

  在这方面,我们必须学会保护自己,在合同中明确打官司在有利于自己的所在地人民法院。举例来说:我们与客户签定合同,客户是甲方,我们是乙方。

  最佳的保护自己的条款肯定是:“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最公平的保护自己和客户的条款是:“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最底线的保护自己的条款是:“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乙双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笔者更倾向于采纳前两类条款,这样更有效的保护自己。如果我们的标准合同符合前面所说的第一准则,绝大部分客户都会接受这两类条款,这对于规避自己和客户的违约风险、快速促成签单有很大帮助。

  如果客户强制要求:“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碰见这样的客户,我们一定要谨慎、小心,为了防范客户故意下套,我们宁可不签定这样的合同,规避未来履约风险。  

  准则之三:坚持自身定位,放弃刁难客户。

  签定合同时,90%以上的客户都是比较好打交道的客户,这类客户对合同不会斤斤计较,只要大体过得去,无严重的“违约责任”,这些客户都会爽快的签约。

  但是,也有极其少数的客户属于比较刁难和很刁难的客户,尤其是某些中小型客户,签约金额不大,要求却比大客户的要求还多一大截。碰见这种自以为是的骄傲的“刁难客户”,笔者的观点非常明确:

  坚持自身产品定位和市场定位,主动放弃那些刁难客户!  

  我们给客户提供标准合同,客户如果提出肆意修改合同,或者增加大量对我们自身不利的条款,那么我们的应对策略是:

  对这类客户,置若罔闻,客户爱签就签,不签拉倒!  

  我们绝对不能将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这些“劣质客户”身上!

  我们也绝对不要奢想自己能抢夺下所有的市场份额!

  每个公司,面临的市场机遇、发展空间、客户数量都是非常大的,抓住那些适合我们的客户,就足够了!

  这样一种策略,能使我们更有效的利用好我们的时间,抓住更多的优质客户;而不是反之!

  当然,最后还是需要强调一点:

  签定合同,包括做生意,最核心的还是产品可靠,服务到位,这样才能真正让客户满意,口碑效应体现!  

  (袁非武:“简单营销From EMKT.com.cn”倡导者和践行者!袁非武所有文章,欢迎各网络媒介免费转载,要求注明作者及来源。E-MAIL:boke.fd@1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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