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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改革的公平内核 7 上页:第 1 页 “今后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 评点:这一条说明“优质优价”、“单独定价”等政策或将延续,只是可能变换形式或称呼。中国药企众多,产品同质化极端严重,差别定价很有必要,这是对高品质的认可,对负责任者的奖赏,归根到底是对患者的健康负责。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普通药品,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评点:这一条的关键在于“社会平均成本”的界定,其构成要素包括什么,就将如何指引企业行为。就如同本次基药的“温柔调价”,笔者已有充分信心相信相关部门已充分认识到药价不是一降了之的,必将根据整个医改的进程适度调整。 “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对可替代药品和创新药品定价逐步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促进不同种类药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评点:这一表态非常重要,它揭示“差比价”政策将延续,将继续对大部分药品发挥作用;至于“药物经济性评价”,新医改方案已经提到,但笔者一直没有看到更细化的规定。经济性评价是所有药企应该重视的研究方法,未来若干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医药营销的作用也将凸显。 “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同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 评点:药品仿制的阶梯式价格政策,在美国已被证明行之有效,将有效遏制产品同质化,同时保护首仿者的积极性。应该说,当前的医药乱像,就是源头上没有把好关,通过药价管控,遏制源头的混乱,正本清源。尽管不能企望政策立即能改变现状,但可以拭目以待。同时,这条政策也增大了研发难度,对于真正有实力的研发公司是利好。 “鼓励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按照通用名称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核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营销费用,压缩流通环节差价率。” 评点:应该说,发改委对药品的成本构成是极其了解的,“严格控制营销费用”,说明营销费用占药品成本的比例较大。“鼓励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作为本条规定的结尾句,可预见国家层面上的基药定价将维持稳定。如果各地招投标中企业自己不争气,拼命压价,也就怪不到发改委头上了。各地招投标如何体现“优质优价”,破除“惟低价”魔咒,是产业长期良性发展、患者利益获得最大化保障的关键之关键。 “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评点:笔者担心,如同年初颁布的挂网采购新政中规定的“两票制”,至今在大部分地区仍没动静一样,流通差价率在医院环节好控制,往上再追溯到流通商业也比较容易,可再往前查处,往往就跨省了,如何监管?谁来监管?还不够明确。 “按照‘医药分开’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 评点:当前,仅基本药物的零差率政策,就引发了各地补贴政策方面的疑虑:地方政府有没有意愿?有没有财力?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财政“窟窿”如何填?年初,广东三地高调宣布零差率试点,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财力雄厚的广东尚且如此,可见其推行之艰难。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 ycs7669@gmai.com 第 1 2 页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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