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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电召回“临盆”前的困境与出路 2010年7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草案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几家财经媒体打电话问我对家电召回制的看法,我有几点担忧: 一是监管部门的“官僚主义”。作为普通消费者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来家电召回,本来是一件好事,但由于官僚主义作风,官方政策的制定者不了解市场一线的情况,不掌握家电行业的实际状况,关在门里“做方案”,几个专家“扯扯淡”就能把“政策”定了,这就是当下中国官办机构的特色。比如,未按规定的企业罚款3万元,对财大气粗的家电企业来说是“小儿科”,根本起不了“响鼓重锤”的敲打警示作用。比如,这次《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只给一周的时间征询各界意见,完全是“应急式”、“应景式”、“象征式”的征询意见,事前没有进行大规模宣贯,事中没有行业内外的充分的讨论,只是因为家电业频频出现“质量门”事件,而匆匆忙忙出台了征求意见稿。 二是家电企业的“拿来主义”。瑕疵产品召回本来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细化和延伸,是继售后服务制度的一种责任优先的制度化保证。但是家电企业“拿来主义”盛行,对自己有利就“拿来”炒作,对自己不利就“拿掉”回避,召回一向被家电企业视为“雷区”而不敢轻易触及:一方面是惧怕因消费者对其品牌的否认而带来的巨大市场流失;另一方面是缺乏社会责任感,没有真正把消费者利益放在心上,不敢正视产品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缺陷,只能等出问题了,私下靠维修或免费升级来解决。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来看,目前出台的家电召回制,一是法律层次还比较低,只是部门规章的管理规定,司法审判效力有限,二是结构不严密,权益保障范围狭窄,对企业责任明显存在“心太软”的倾向,与欧盟委员会每周出版一次通报综述,为公众提供与其密切相关的产品安全方面的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的国际水准存在较大差距;三是处罚力度明显不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不足以遏止和震慑违规企业。 三是消费者的“理想主义”。中国的消费者大都是“理想主义者”,既是质量高,又要价格低,服务还要“免费”,厂商为了迎合这种“理想主义”,就“打擦边球”,质量与服务搞“勾兑”,不出质量问题,两全其美,皆大欢喜;一出质量问题,相互推诿,两败俱伤。目前,由于缺少对消费者有效宣传,让他们了解“召回制”的真实内涵,许多消费者认为,召回产品等同于伪劣产品,甚至简单理解为“召回就是退货,就是赔钱”。实际上,实施召回制度并不代表该品牌的产品不可信任。国际品牌经常发生召回事件,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他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也就是说,退货并非召回的全部,厂商可以通过换货和修理等其他方式为消费者消除产品缺陷。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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