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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监管亟须建立独立而完善的法律体系 7 上页:第 1 页 配套法规应尽快完善并出台 从《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的酒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来负责,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流通环节的管理法规相比生产环节专业性更强,依据的是国家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除上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全国部分省(市、区)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一些专门的酒类管理地方法规或规章。这些地方法规或规章绝大部分早于国家商务部的部门规章。从《华夏酒报》记者调查的情况看,吉林的延边和长春、新疆、上海、广东、河北、湖南、山西、四川、重庆、甘肃等地区依据地方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总结出了很多宝贵的酒类管理经验。这些地区的地方法规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对于规范酒类产销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促进税收增长,维护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为确保《食品安全法》的顺利而有效实施,国务院于3月4日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新形势下,酒类管理如何适应《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原有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如何能够与上位法相统一和配套,成为国家有关部门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应该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为加快酒类管理相关监管制度的建设带来了最佳契机。 其实,早在1994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已经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草案)》,但由于国家机构改革和部门利益矛盾等诸多原因,致使一部早该出台的全国统一的酒类管理法规“流产“。此后的十几年,关于酒类实施国家立法的呼吁从未间断,国务院有关领导也多次作出批示,有关部门也多次组织召开酒类立法研讨会,但是最后都不了了之,个中复杂原因说法最多的就是“有关部委争权”。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国家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此次的明确较之以前有了很大进步,可操作性也明显增强,《食品安全法》对监管失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9年6月5日,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国家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7部(局)联合发出通知,就各自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其中,“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抓好酒类流通管理,继续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附随单溯源制度等行业管理工作”引起了全国酒行业人士广泛关注。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将促使商务部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上升到法规层面成为一种可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包括酒行业从业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一直希望我国能有一部专门针对酒类管理的全国性法规。为此,接受《华夏酒报》记者采访的许多人士表示,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抓紧对其修改和完善,尽快出台与《食品安全法》相适应的行政法规。 同时,业内人士还建议,质监部门应该对酒类生产企业建立更加完善的准入制度,对新开办企业严格限定,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扶优限劣。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作者为《华夏酒报》总编助理,联系电话:13086883747,电子邮件: zhaoyu9999@12.com 第 1 2 页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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