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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O:网络时代的融资新方式 7 上页:DPO的五大优势 尽管DPO具有IPO无可比拟的优势,但DPO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兴起和发展才经历短短的几年,与发展完善了几百年的IPO相比,终究还有很多缺陷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1、DPO的监管困难。对于投机性和波动性极大的证券市场而言,适度的监管对于保证其稳定和健康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SEC对小企业DPO发行上市的要求非常宽松,对DPO发行后股票的交易几乎没有任何限制,甚至在股票发售以后马上就可以进行交易,这就使得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实行对DPO的有效监管。实际上,DPO的发行与交易的大部分是没有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的,A条例甚至还允许企业未在SEC注册登记就可发售股票,因此传统的证券监管机构和监管方式已基本不可能适用于DPO。这就要求一种基于Internet的新监管方式的出现来代替传统的监管方式,但就目前而言,这一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还很难实现。就DPO在美国发展的历史来看,不少企业在DPO发行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欺诈行为,违反了各种证券法规,但SEC似乎对他们无能为力。 2、DPO股票交易的有效性难以保证。由于Internet还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统一的认证系统,对于互联网上的身份确认是难以安全保证的,而这种身份的不确定性给DPO股票的发行交易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尽管随着太平洋交易所DPO股票交易市场的发展,指令-撮合服务的交易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保证股票交易的有效性,但通过指令-撮合服务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DPO股票数量并不多,大多数DPO股票仍然不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而私下进行交易。这一方面是出于节省交易费用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太平洋交易所对于DPO上市企业的要求并不是大部分企业所能达到的;而且,一般来说,DPO发行的规模不大,其股票交易的金额也较小,大的券商并不愿意从事DPO的业务。所以,DPO股票交易中大量存在的私下交易使得DPO股票交易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3、DPO股票缺乏活跃的二级市场。就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DPO股票的二级市场并不发达,DPO股票普遍缺乏流动性。在所有DPO上市的小企业当中,只有极少一部分的名单列在美国报价局(National Quotation Bureau)每日发行的“粉红小册”(Pink Sheets)和纳斯达克市场的柜台交易电子公告牌(Nasdaq's OTC Bulletin Board)上,还有一部分通过指令-撮合服务或私下的方式进行交易,绝大部分的DPO股票实际上并没有通过交易而得到充分流通。即使是在交易所里挂牌的小企业,它们股票的交易量也相当小,并不能引起分析家们的足够重视,因而DPO股票无法得到投资者和交易商的青睐。而且,二级市场的不活跃直接影响到了DPO股票的发行。美国法律规定没有筹集到招股说明书确定的最低筹资量的公司必须退还投资者的认购资金。1995年,在所有进行DPO发行的公司中,只有30%的公司最终达到了最低目标,而其它近70%的DPO发行都失败了。因此,这种DPO股票二级市场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会制约DPO的进一步发展。 4、DPO股票难以吸引高质量的投资者。普遍说来,参与DPO发行与交易的投资者的质量并不是很高,主要是一些零散的个人投资者,他们所投入的资金数额都十分有限,极少有大的机构投资商参与到DPO的发行与交易中来。这一方面是由于DPO上市企业的规模较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企业取得生存与发展的机率相对而言要比大企业小得多,因此投资DPO股票的风险性也就比IPO股票大得多,投资者从风险角度考虑来选择投资对象时就很难选中DPO上市的企业;另一方面,SEC对DPO上市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方面的要求十分宽松,A条例、D-504条例和SCOR都没有要求企业递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而高质量的投资者对于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十分看重,尤其是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布方面,所以很难想象这些高质量投资者会将大笔资金投向这些DPO上市的小企业。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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