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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教授与中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7 上页:第 1 页 记者:制定《示范法》的目的是什么? 黄进教授:总的说来目的有三个:一是推动中国法学界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二是提高中国立法部门对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视;三是通过起草示范法,为以后的政府立法提供一个范本。 记者:请您谈一谈《示范法》的特点? 黄进教授:我们这次起草的《示范法》将采取火车头带动火车厢的方法。总则是火车头,后面带有n节车厢,包括形式问题和实质问题。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基本定义;形式问题包括电子记录、电子签名、机构认证等问题。实质问题部分则是开放性的,包括电子交易、电子支付、法律适用、管辖权等,目前起草的主要是电子交易和电子支付问题,其他问题将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而予以补充。这种结构与网络的开放性精神相符。 在研讨会上我们总结了《示范法》具有“三性三高”的特点。“三性”指创新性、超前性和开放性。我们以前的立法是摸着石头过河,总是等到显示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开始立法,而这次我们这部《示范法》就具有很强的超前性。至于说到“开放性”是指我们这部《示范法》对下是不封底的,它将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三高指高品位、高水平和高质量。 记者:目前,电子商务起步虽然不长,但发展很快,你认为中国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联合国、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际组织和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对我国立法有何借鉴作用? 黄进教授:我们认为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已经对我国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了客观的要求。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人类进入以IT产业为基础的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商务认证、电子数据证据在线纠纷解决方式等等。既然已经出现这样一种社会关系,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是必然的。另外,立法具有超前性,它可以引导社会关系向正确的方向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推出自己的立法和示范法,如联合国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1999年的《统一电子交易法》、欧盟2000年有关电子商务的指令以及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电子商务法,形势逼人。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兴起不久,各国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国内外差距不大,中国应尽快制定出电子商务法。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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