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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海外代理合同? 7 上页:代理商和分销商的区别 应当对产品进行明确的限定。应当明确究竟是同类型的产品、还是某一产品,还是我方生产或出口的全部产品。 明确界定区域。无论让国外公司作为我方的代理商还是经销商,都应当明确界定国外公司可以销售我方产品至哪些区域。由于国际市场的地域范围大,且交易中一般不会将全部国际市场较由一个代理商,因此应当限定国外公司的销售区域,以避免与我方自己的出口市场冲突。 向国外公司支付的报酬问题。 应当明确向国外公司支付的报酬,是以我方出口与国外公司销售之差价方式,还是确定一个百分比数。 业绩考核。应当与国外公司确定他在一定时期内,应当销售的产品数量或金额。如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必须销售一定数量或金额的产品。如果不约定国外公司应当完成的数量或金额,实践中往往容易造成对国外公司约束不够,达不到我方的营销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是否涉及专利,如果涉及专利,则应当让国外公司承担起协助保护该产品在其销售区域的专利保护责任,如协助在当地申请专利保护、制止他人的侵权等。另外,产品一般均有商标,我方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在国外公司所在地乃至其销售的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仅在商标注册国(地区)受法律保护,对出口产品的国外注册也是应当特别注意。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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