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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观点:绩效考核与刑事犯罪研究 7 上页:第 1 页 (四)上述案例中的共性规律研究 上述案例中的共性,就是当事人分配的绩效利益,都不低于总盘的20%。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可以大胆地假设一个结论:如果一个个体在一个组织中,或一个员工在一个企业中,当绩效考核的激励比例达到20%这个额度时,员工就敢于为钱而违法,铤而走险。 其实在二百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段话:“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从现实案例看,马克思时代的50%演变成现在的20%就可以铤而走险,有诸多复杂的原因。 我们再向前推进:若有10%的利润,或绩效考核达到10%的总收入幅度或叫具体尺度的话,员工就活跃起来,员工就感觉跟老板干着有劲,有前途,能挣到钱,但不会铤而走险。 我们第三步地逻辑推进:若有5%的利润,或绩效考核达到5%的总收入幅度或叫具体尺度的时候,员工就会处处遵守纪律,处处为企业着想。但不至于达到活跃的激动和热情。 我们第四步地逻辑推进:若小于1%的利润,或绩效考核达不到1%的总收入幅度或叫具体尺度的时候,员工会边干边抱怨,抱怨挣不到钱,抱怨老板扣门,但不至于不干。 当然,当更小的利润分配尺度的时候,连抱怨都没有,根本无法形成合作。 (五)研究结论和启示 研究结论:当绩效考核的具体分配尺度小于但接近总收入的1%的时候,是难以起到激励作用的,员工处于边干边抱怨的状态,企业文化的调整难度较大,企业凝聚力等松散;当绩效考核的具体分配尺度远远低于1%并不断接近0%的时候,绩效考核会起反作用;当绩效考核的具体分配尺度在1%-5%之间的时候,是绝大多数主流企业中的正常维持状态,绩效考核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不大,员工也表现相当平庸,拿了奖金但未必处处为企业着想;企业文化平平;当绩效考核的具体分配尺度在5%-10%之间的时候,企业的风气是良好的,员工是积极的,企业的表现形式为员工持股,按股权分红和股份制;企业的创新也是良好的;当绩效考核的具体分配尺度在10-20%之间的时候,所激发的企业投资和融资行为的风险性相当大。当绩效考核的具体分配尺度在20%之上的时候,员工敢于和企业共同铤而走险,甚至违法。这不但是资本的本性,也是每个自然人作为经济人的预期利益与风险评估的本性使然。 当然,上述说的分配尺度,是占总收入的尺度,不以毛利或销量纬度论,以收入论。 当绩效考核的具体分配尺度超过70%,员工就敢于在违法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进行刑事犯罪。 启示: 第一,许多企业整体的毛利率根本达不到20%,老板在毛利率低于20%的情况下,往往有理想,想做一些事业,但不至于去违法犯罪,其手下员工的分配按十分之一的比例看的话,也就在1%和2%之间,处在拿了绩效奖金、边拿钱边说钱少、动不动就抱怨的范畴内;这种情况下,如何提升企业获利能力,强化资金周转,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第二,许多企业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一些山寨产品制造企业,老板毛利率在50%以上,员工绩效分配在5%左右,这些产业链的员工是非常积极的,虽然他们知道自己在干灰色边缘的事情,但每年丰厚的收入使得他们激情万丈,可以铤而走险,在淘宝开网店,逃避品牌方打击,等等,确实敬业可佩;对这种情况下,何时收手,只有操作者自己决定了; 第三,绩效考核的比例是一种相对的比较,和绝对数字毫不相关。多年前人们了解物理学的时候,感觉越重的东西下落越快,其实是不对的,重力加速是一个常量g, 对任何质量的物质都是一样的。同样,绩效考核的比例是一种比较,这种比较会使得微观链条上的参与者产生公平感和平衡感,而动力往往来自于平衡感和激励。 (六)结束语 各个企业都搞绩效考核,似乎很流行。规模大些的比如华为等,从雇佣制度下的绩效考核已经升级为股权合作的持股分红,等等。但从大局来看,说到底就是一个利益分配的尺度问题,并这个尺度的意义在相对性、比较性。如何结合自身的行业、企业实际,起草符合当时的时间、环境、条件的可执行的考核制度,是各读者企业的可落实问题。也希望本研究的结论,对读者企业能有所启发和参考(参考: 张京宏 沈宗南 《3T功效管理学》,2006)。 第 1 2 页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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