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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营销管理的角度谈茅台、五粮液的“价格垄断”处罚 7 上页:第 1 页 处罚的依据是《反垄断法》,是否适用? 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反垄断法》,说实话,对这个法律不甚了了,但什么叫垄断还是要界定一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总体看,都不具有垄断性质和地位。其实,明确标准更好,可惜这三个行为,太笼统了。 其实茅台和五粮液不存在垄断的行为。基本可以判断垄断协议应该没有,茅台和五粮液不可能有,就算有,也实施不了;市场支配地位?白酒全年的产量估计已达1000多万吨,茅台和五粮液占了多少?销售额能占到垄断和支配地位吗?不可能。限制竞争,白酒自从专卖放开,一直是完全竞争的行业了。 市场行为为什么要用行政手段 退一步来说,既然白酒行业早就已经是市场化的行业,为什么要用行政手段来干预。而对于高端酒涨价或者降价,是市场的行为,就不用行政手段去控制。如果市场失灵了,那就是机制出了问题,那么,相关部门要去寻找的是为什么价格虚高,为什么白酒旺季价格跳水,要从宏观和根源上入手。如果要用行政手段消除所谓的高端白酒的泡沫,如禁酒令、限制三公消费等可能更有效。 价格垄断,“限低”不如“限高” 如果哪一天“三桶油”的价格下降到每升1元最好,但有可能吗,显然不可能;如果是垄断价格,就不会出现价格过低的情况(垄断企业,谁会主动降价,只会不断提价),如果供过于求,或出现把油烧掉,倒掉而不降价的情况,这是很明显的道理。 为什么我们的发改委却看不到、想不通呢。 在茅台、五粮液涨价的时候,发改委早应该好好管管,人家降价你才管,不合时宜。 以“价格垄断”来处罚茅台、五粮液恐怕是不能令人信服的理由,毕竟茅台、五粮液还不足以构成垄断市场或价格垄断,如果价格虚高,也应该从源头入手要控制,如三公的消费;如果企业、特别是快消品企业不能进行市场、价格和区域管理等的保护,那么,企业还要怎么才能经营好,岂不是很可怕?在政府的保护下生长,创造一流的企业和品牌,就成了一句空话!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 jj001001@12.com 第 1 2 页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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