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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强”的路数--外资商企的进入策略分析 7 上页:世界零售企业在中国加快扩张 巨头们在中国展店,其动力除了资本要求不断增值和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以及中国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等显性原因外,还有以下三个更为直接的原因: 第一,且不论发达国家零售业的发展过度,多数发达和中等发达国家对零售业的立地规制已经日益严格——尽管这些国家早已加入了WTO,但是各种变通的市场准入壁垒也随着外资的进入而越筑越高,这迫使零售巨头们把扩张的重点转向像中国这样正在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大国。 我们的近邻日本不仅保留了对投资建店许可必须以关联三方(周边已有店铺、居民自治组织、相关区域零售商会)投票结果为依据的审核制度,而且在外资开始大规模进军日本的90年代中期,通过废“大店法”立“商业立地法”,进而在1998年颁布“市中心街区活性法”,从市政建设的角度对在城市边沿地区、郊区新建大店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加以约束,其针对性不言而喻——沃尔玛、家乐福等欧美零售巨头都擅长在郊区开设大卖场。 再看欧洲,德国继续保留着限制大店营业时间的“闭店法”,并将大型店向原东德地区引入。英国也沿用着1994年制定的“PPGI3、开发许可指导纲要”,要求“要在原有的商业区内规划新建,抑制郊外型大店铺建设,提倡商业中心概念”。同时英国还修订竞争法,对滥用零售独占地位的情况严格监督,一旦发现最高可处以相当全年营业额30%的罚金。 法国1992年通过修改法律,将所有大型零售设施开发冻结到1994年,1996年又一次修改法律,对新建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店实行听证会通过制度,实际取消了新建大店的可能性。据我们了解,家乐福在法国申请新开一家商店,必须关闭一家自身同等规模的商店。此外,意大利、葡萄牙、比利时等欧盟国家对于大型店铺的开业规制也有所强化。 不难看出,欧洲国家这些准入政策是直接针对以沃尔玛为主的美国大零售资本的。美国虽然没有限制新建大店铺和营业时间的全国性法律制度,但是各州和市都定有从规范建筑、保护环境角度限制大店建设的法律规章。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加利福尼亚州1999年以沃尔玛在当地新建一个8000多平方米的大卖场导致周边众多中小店铺倒闭为契机,出台了一个“凡新建9000平方米以上的店铺,食品等消费税非课税商品的营业面积不得超过1350平方米”的地方法规,实际上是变相限制食品经营面积要达到40%以上的大卖场的发展。 第二,我国政府对零售业“入世”的承诺开放度很大,但中央政府至今还未拿出既符合WTO规则、又有利于保护民族骨干商业的法规性对策;地方政府对外资商业的进入多数持欢迎态度,希望由此拉动地方产品出口(去年沃尔玛从中国采购106亿美元商品,麦德龙采购10亿~14亿美元商品),并借力改造国有商业,完成“有进有退”的战略性调整。 不少困难的国有商业企业也希望外商前来合资,以摆脱困境。目前,国家的商业改革政策不允许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破产,只给予了兼并的政策,外资商业对此正好可以加以利用,通过兼并、收购,低成本快速展店,以求最大限度地占领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第三,综合各地的反映,外商在理念的独特先进、服务意识,市场调查的准确性、经营的灵活性、管理的统一性、控制的精细性、制度的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全球采购、物流配送和信息实时交换,以及员工的选用培训等许多方面,都表现了很高的水平。沃尔玛在深圳开店后,曾一度使周边商场零售额下降10%~15%;家乐福每在一个城市开店都会引起轰动效应;为了同麦德龙开的仓储店竞争,上海一些国有商业强行降价,结果造成亏损。这些都给国内零售业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同时也使外资零售业相信,放开手脚扩张不会遇到对手。 第 1 2 3 页 下页:巨头可能进一步采取的策略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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