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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经济观点谈管理(五) 7 上页:从两个事例谈「统理」问题 最近举世都在讨论有关「公司统理」(corporate governance)问题,人们一般都将这问题和近日美国所发生的一连串企业弊案,如恩龙(Enron)、世界通讯(World Communications)等,相提并论。事实上,这些弊案所反映的,只是公司统理问题之一种表象而已;公司统理对于企业之组织型态与生存发展蕴含有更深层的意义。 所谓「公司统理」,基本上,乃是指:对于公司这一「法人」建制,究竟由谁当家做主,由谁承当成败后果?这是属于权责的归属与分配问题;理论上,一个公司应当由股东当家做主并承当其成败后果,但是由于股东多数不具备「管理」(managing)能力;尤其股东人数众多,一如国家拥有主权的公民,是无法直接负担管理任务,这就产生诸如「股东会」、「董事会」和「监察人」之类统理机制,经由这种机制以任命一位执行长(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 )担负管理任务,后者也有如内阁总理或行政院长一样,在上述统理机制之监控下,以其专业能力获得信任得以自主「管理」―或「治理」―这家企业。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状况,一如政治学中所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区别一样。 如果以上对于「统理」性质的描述是正确的话,基本上,统理应属于政治问题;因为「政治」即属于权力的行使与负责问题。以公司的统理而言,传统上乃属于股东(stockholders)的权力,但是随着「利害关系人群」(stakeholders)观念的发展,让社会中股东以外的人群,也可以分享统理权力;最明显者,如劳工或社会公益人士的代表也可以进入董事会。所凭借的,乃是经由政治和立法程序取得正当性和合法性地位,而非传统之所有权者地位。假如社会其它利益团体,如环保和消费者等,有足够的政治力量,同样也能透过立法程序进入董事会或其它公司统理机构。 统理之产生问题,引发众多讨论及制度上之改进建议,基本上即在于目前所实施的统理机制出现问题,具体言之,由股东所选出的董事们被发现在事实上并未遵守诚信原则,善尽其「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往往和经理部门沆瀣一气,牺牲股东—尤其小股东—之权益,或且如台湾最近发生者,配发给员工超高之股票,稀释投资人的持股。因此统理问题之受到重视,基本上就是要加强经理部门对股东的「负责」(accountability)问题,而董事会之改革遂成为谋求问题解决之重心。 多年来,人们所讨论的「公营事业民营化」问题,实际上即属于统理结构的变更;此即将一家公司的统理者由政府转移到民间。以政府机关行使统理权力,对于企业的使命和目的,必不可免地会纳入政治思考和动机。明的称之为「政策任务」,暗的则涉及政治筹码和分赃之类活动,民营化的作用,就是让统理者的动机和企业经营目的与性质都回归到经济或利润层面上。如果不从这一层面谋求解决公营事业在「统理」与「治理」本质上的矛盾,侈言「公营事业企业化」是无济于事的。 第 1 2 3 4 5 页 下页:什么是全球化企业的关键竞争优势?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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