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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内幕大揭迷(二)
引言∶ 200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简称三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并强调该《规定》自4月1日起执行。《规定》强调∶“转型企业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国家到底会不会全面禁止直销?到底是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还是外商投资直销企业?三部委出台《规定》意在何方?《规定》是否是灵丹妙药从此会把非法传销彻底干净地从中国消灭掉?非法传销到底是什么东西?它到底能不能灭绝?外商投资传销企业会不会跟三部委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原国内已顺利转型的民族传销企业是否可不按此《规定》而一夺天下?直销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如何?政府到底打击什么?为何《规定》已出近半年非法传销依然如火如荼?为何数十万传销员对《规定》心知肚明不屑一顾而翘首以盼直销法?“直销法”是否是最后的救命稻草?三部委出台的《规定》真能管住管好传销这个行业?管不住哪谁来管?为何《规定》会让大传销企业皱眉头?它皱什么眉头?传销行业弄成今天这个局面谁之过?直销立法注意的关键点在哪里?直销的黑洞在哪里?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在哪里?直销为何让这么多其中不凡高素质的人“赴汤蹈火”?它的真正魅力到底是什么?……《规定》出台难道说真是传销企业之过?如果是其之过?那又“过”在何方?如果承认直销这种营销模式是一种错误的方式,那就等以是自己打自己的觜巴。如果承认它是一种正确的方式,那为何政府还要管传销企业“做菜烧饭生孩子”?是政府管得太宽了?还是直销这种营销模式的确是一种错误的营销方式?还是真是不适合中国国情?若直销真是洪水猛兽,为何又要给它立法?……是禁是放?是严是松?扑朔迷离,国人一头雾水。本文试从人性的角度来破解此迷,为政府立法管理和直销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建议。 当我们去判断一个事物优劣是非的时候,却不知道这个事物是什么,那么我们将无法洞查它的真面目。多层次直销也叫网络营销(network marketing)或者结构营销(structure marketing)或者多层次传销(multilevel direct selling)。它们都是一回事。这种产品分销的营销模式起源于美国,如果从1910年美国当时的7家直销公司在纽约的宾汉顿(Binghamton)成立美国直销协会算起,至今已有90多年了。我们在“直销内幕大揭迷(一)---中国直销的起源和发展”一文中讲到的所有公司产品分销的营销模式均是指“多层次直销”,以下为了讲述方便,多层次直销我们简称“直销”;非法传销我们简称“传销”。 我们顺藤去摸“瓜”,来看一看直销到底是何方“神仙”,竟有如此神力让“无数英雄竞折腰”。我们先谈它的定义。毫无疑问直销是一种产品分销或零售的营销模式。产品分销或零售的营销模式有许多种,比如制造商-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的方式,也有制造商-零售商-消费者的方式等等。那么,传统产品分销模式和直销有何区别?又如何定义直销呢? 如果说是生产厂家不经过中间环节,即不经过任何中间商把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方式叫直销,那么上门推销就是直销。显然,这不是直销的定义。 如果说是推销员把商品以面对面的方式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方式叫直销,那么,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雇上几名推销员就可以这样去做。显然,这不是直销的定义。 如果说直销是不在固定的店铺内,并由推销员以面对面的方式把商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方式,那么同样的道理,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雇上几名推销员就可以这样去做。显然,这也不是直销的定义。因为这样的公司在中国简直是多如牛毛。 如果说是专门靠培训会议来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那么培训会议就等以直销。如果这样的话,保险公司就成了直销公司了,因为保险公司几乎天天开培训会议。显然,这也不是直销的定义。 第 1 2 3 4 页 下页:多层次直销的定义(2) 8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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