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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内幕大揭迷(四)
引言∶ 200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简称三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并强调该《规定》自4月1日起执行。《规定》强调∶“转型企业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国家到底会不会全面禁止直销?到底是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还是外商投资直销企业?三部委出台《规定》意在何方?《规定》是否是灵丹妙药从此会把非法传销彻底干净地从中国消灭掉?非法传销到底是什么东西?它到底能不能灭绝?外商投资传销企业会不会跟三部委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原国内已顺利转型的民族传销企业是否可不按此《规定》而一夺天下?直销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如何?政府到底打击什么?为何《规定》已出近半年非法传销依然如火如荼?为何数十万传销员对《规定》心知肚明不屑一顾而翘首以盼直销法?“直销法”是否是最后的救命稻草?三部委出台的《规定》真能管住管好传销这个行业?管不住哪谁来管?为何《规定》会让大传销企业皱眉头?它皱什么眉头?传销行业弄成今天这个局面谁之过?直销立法注意的关键点在哪里?直销的黑洞在哪里?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在哪里?直销为何让这么多其中不凡高素质的人“赴汤蹈火”?它的真正魅力到底是什么?……《规定》出台难道说真是传销企业之过?如果是其之过?那又“过”在何方?如果承认直销这种营销模式是一种错误的方式,那就等以是自己打自己的觜巴。如果承认它是一种正确的方式,那为何政府还要管传销企业“做菜烧饭生孩子”?是政府管得太宽了?还是直销这种营销模式的确是一种错误的营销方式?还是真是不适合中国国情?若直销真是洪水猛兽,为何又要给它立法?……是禁是放?是严是松?扑朔迷离,国人一头雾水。本文试从人性的角度来破解此迷,为政府立法管理和直销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建议。 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世界直销联盟、美国直销协会(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 of U.S.A)和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The Direct Selling Education foundation,DSEF)对直销的共同定义∶“凡通过销售人员或业务代表,以面对面方式,不在公司固定的店面或营业地点,而是到消费者的家里、办公场所、工厂、或消费者所指定的地方,把消费性的商品和服务销售给顾客的营销方式(Marketing mode)”;对无店铺销售的共同定义是∶不通过零售商的固定店面而从事销售商品及服务给最终消费者的商业活动。也就是讲一切不通过具体的物业地点(营业场所)而完成交易的销售行为和过程,按此定义直销属于无店铺销售的范畴。 那么,所有运用直销方式进行产品分销企业的集合体就是直销业。直销有二大特征∶一是面对面销售;二是没有固定店面或地点。直销分二大类∶多层次直销和与之相对应的单层次直销(见直销内幕大揭迷(二)-----直销的惊人魅力何在?)。像房地产业、电脑业、汽车业、零售业等它们都有固定的店面或营业地点,所以不划入直销业;保险业由于有单独的法律法规,并且它有固定的营业地点,所以也不划入直销业。按国际惯例判断一个公司或者一个行业是不是直销公司或者直销业一般首先就是按它是否有固定的店面或营业地点来划分,其次就是看产品的销售是否是销售员与顾客之间以面对面的交易来完成。可以讲缺少这二大特征就不是直销,如直效行销(有人也称直复营销)虽然它没有固定的店面或营业地点,但它产品的销售并非是销售员与顾客之间以面对面的交易来完成,所以它不是直销而另外有一个名称(直效行销)。为使读者理解方便,我们给出一个分类简图(图4-1)。 无店铺销售分三大类型∶直效行销、人员直销和自动电子销售。所谓直效行销即消费者通过非人员的媒介或媒体接触商品或服务后,其订货和购买是通过邮电、电话、电脑及其它科技媒体来完成的销售方式。人员直销(即面对面)又分二类∶单层次直销(也叫传统直销)、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又分二种∶正当多层次直销(传销)、非法多层次直销(非法传销)。见下图: ![]()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世界直销联盟等讲的直销=人员直销。无论是单层次人员直销或者多层次人员直销都是人员直销=直销。所谓“层次”只是说明商品分销的方式不一样。多层次商品分销的“核心”主要体现在“收入来源”上。如果直销人员的收入只是来源于把商品或服务(以不在固定营业场所且面对面的方式,如上门推销)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而计提报酬的一种收入,那就是单层次直销。世界上100%的生产企业都可以采用这种销售方式,如果它愿意的话。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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