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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保护三步曲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3-07-04, 作者: 刘波涛, 访问人数: 3541


  我们通常所说的品牌主要包括商标和商号。

  一般来说,商号是企业的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的企业的,与商标有着不同的功能,但是当企业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时候,商号也会成为品牌,成为消费者消费时辨认的标志,起到商标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功能。品牌作为一种对消费的指引标志,显示出它强大的商品区别功能;依靠对品牌的识别,消费者可以增加购买可信度,简化商品购买过程;商家则可以通过它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吸引消费者。

  品牌能为企业创造出巨大的无形价值。美国《国际品牌》(INTERBRAND)每年会发布全球最有价值的品牌排行榜,根据去年公布的数据,前5名分别是:可口可乐(725亿美元),微软(702亿美元),IBM(532亿美元),英特尔(390亿美元),诺基亚(385亿美元)。1998年广州照相机厂倒闭时,该厂的“珠江”商标评估价4000元,有人说评高了,而当月拍卖会上,该商标却买出了39.5万元!1999年上海景福针织厂破产时,该厂的“飞马”商标卖出了310万元!品牌的潜在价值由此可见一斑。

  所以企业要加强品牌的保护,对品牌的保护要遵循以下三步曲:

注册在先

  树立一个牢固的品牌,商标保护至关重要。如果驰名商标不进行品牌保护的话,同样会面临从公众心中消失的危险。“可口可乐”能够经历上百年仍然长盛不衰,正是因为它的配方、商标、外观设计、包装技术、广告宣传的版权无一不依赖法律保护。然而即使是非常重视品牌保护“可口可乐”,亦百备而漏一患,于是便有了著名的诉“百事可乐”侵权案,也有了“非常可乐”事件。由此可见品牌保护是不容轻视的问题,要想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首先要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其次要注意商标的类别组合注册,通过科学的组合注册,编织一张严密的保护网,从而确保他人难以搭便车获取利益。

  商标权的取得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我国在《商标法》2001年修订之前,采取的是严格的注册制度,即只有通过向工商局注册,才可以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在《商标法》修订之后,我国转为以注册为主,兼顾“使用在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转变在某种程度上制止了猖獗一时的恶意抢注现象。但这种保护毕竟是一种救济手段,不是所有的注册商标都可以取得这样的保护,一旦出现商标权使用纠纷的时候,商标使用人需要花大量精力来举证证明 “使用在先”以及商标驰名程度,并且需经过法院的认定。所以,为了防患于未然,对于商标及时进行注册,以防止他人侵权行为则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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