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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华诉长虹案调查


《智囊》, 2003-12-02, 作者: 殷高峰, 访问人数: 6230


  中国的家电业似乎是非就是多。刚刚过去的反倾销案尚余音未断,在中国的两个家电企业,厦华电子股份公司(以后简称厦华)和长虹电器股份公司(以后简称长虹)之间就又起风云。厦华,这个地处东南沿海的彩电企业,向位于西部内陆的、与其同为国内7大彩电生产企业的中国彩电业巨头长虹提起诉讼,状告其侵犯了厦华的商标权。 

  长虹非法使用了厦华的商标? 

  消息一出,一时惊起四方媒体。 

一纸诉状

  非典过后,在厦门的华联商厦,厦华的一些销售人员发现,作为他们竞争对手的长虹,在其销售的一款数字高清彩电的外包装和主机上,有着和厦华差不多的标识—CHDTV的字样。一些心细的销售人员就把这个情况向其主管做了汇报。 

  厦华总部在得到这个消息之后,迅速在全国的大部分市场开始调查。经过调查,厦华方面发现,在很多商场里面,都有这种情况存在。“这款彩电很多就摆在商场的柜台上。”厦华的品牌推广部经理、也是此次事件的厦华方面的新闻发言人孙光荣对记者说。 

  厦华方面在收集了一些充分的材料后,经过研究,于2003年8月20日,分别正式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对长虹的这次侵权行为进行了起诉。并向全国各地工商局提交了举报信。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正在调查过程之中。 

厦华的想法

  对于这次诉讼,作为原告方的厦华,是一种什么样的期冀或者希望,也就是说,厦华肯定是要讨一个说法的,那么厦华想要一个什么样的说法呢?

  “这首先是一件让人痛心和让人气愤的事情。”厦华的品牌推广部经理孙光荣略显气愤地对记者说。 

  据孙光荣对记者介绍,厦华可以说是国内最早专注于数字电视开发研制的企业,从1995年,厦华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时,就明确地将数字电视作为厦华整个战略的核心。厦华为此投入了近5000万的资金和大量的人力,并于1998年与天津大学等单位研制成功我国第一台、世界第四台数字高清晰度电视,1999年9月,在全国各企业送检供国庆阅兵试播的数字高清电视的50台样机中,厦华一家就提供了26台。2001年5月起,厦华开始正式大批量在国内市场推出数字高清晰度电视。而在一年多之后,作为世界知名的家电企业,索尼才在上海宣布数字高清晰度电视上市。 

  因此,对于这个自己辛辛苦苦奋斗和培育了几年的领域,面对别人的侵犯,厦华是如梗在喉。孙光荣对记者坦言,对于竞争,厦华是有思想准备的,也是能够理解的。毕竟,这么大的一个市场,也不是厦华一家能够做过来的;而且,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也只有竞争,才能够更好地拉动这个市场,但对于那些不正当的、甚至是侵犯到别人权益的行为,厦华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基于这一点,孙光荣说,我们的想法主要有三个:  

  第一,要求四川长虹立即停止使用厦华公司的“CHDTV”注册商标,召回已投放市场的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带有该注册商标字样的标识、包装箱、宣传彩页和说明书等,赔偿厦华电子的损失,并保证不再侵权;第二,在一些媒体上就此次侵权行为向厦华公开赔礼道歉;第三,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长虹提出适当的索赔。 

长虹的反应

  作为事件的另一方,成为被告的长虹对此是什么态度呢?

   记者联系上了长虹方面的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先生。当刘得知记者是对此事进行采访时对记者说:“厦华这是在借长虹炒作自己。 

  记者问刘海中:“那么长虹对于此事将如何处理?”刘海中说:“中国的一些企业,不把精力用在做企业上,而是整天寻找机会进行炒作,这些事情,长虹是不会做的。长虹的态度很明确:第一,长虹有很多事情要做,没有时间陪厦华炒作;第二,长虹在适当的时候,会做出一些具体的行动的。” 

  那么,长虹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呢?“这个现在还不能说,到我们采取行动的时候,我们会对外公开的。” 

  而在记者采访之前,长虹方面在接受一些媒体的采访时曾陈述过自己的一些观点。长虹方面首先表示:长虹商标是国内公认的驰名商标,长虹生产的电视机和其包装物上使用的全部是四川长虹专有的注册商标,依法属于长虹公司。  

  长虹公司在正式声明中说:厦华在民事起诉状中称长虹公司侵犯并使用了其注册商标CHDTV是有意地混淆了商标的法律概念。众所周知,HDTV Ready是美国消费类电子产品协会对数字高清接口电视的通用命名。商标法规定,产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品的注册商标,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而CHDTV是相似名词,怎么可能作为注册商标呢?  

  长虹商标与厦华商标都是公众所知的商标,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别,对任何消费者均不会构成误认。长虹产品上使用的HDTV Ready只是表明长虹众多的产品中具备接收数字高清电视信号的其中一类产品,是长虹公司产品型号代码的一部分,并不构成任何商标概念,更谈不上商标侵权。厦华公司此种行为是极不负责任的,对长虹公司的声誉、产品市场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本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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