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升”迷途信证宫 审慎地签约,忠实地履约,这是做生意的基本准则。切记,千万别在运作细节上给对商留下可乘之机。 浦东新区有家叫做“浦升”的公司。“浦升”经人牵线结识了香港大银集团贸易公司的业务经理高先生。 某年3月1日这天,春意融融,高先生如约从香港赶赴上海,在“大世界”夜总会16楼的豪华雅间里,在一番酒肉喧哗歌舞助兴之后,“浦升”公司与这位香港客商高先生签下了一份 FOB合同。合同规定:“浦升”按 FOB上海(船上交货价)每公吨220美元的价格卖给“大银”l1000公吨钢材,总值242万美元。 合同的签订可以说基本上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这批钢材将由上海运往目的港——利比亚的黎被里。 在具体的合同实施之中,大家都还清楚地记得双方认同的几个协议细则: 一个是香港“大银”高先生的信用证开证时间。合同上明明白白这样写着:“‘大银’须在3月12号之前将见票45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到‘浦升’。” 另一个是装运期的问题。就是说,作为钢材卖方的上海“浦升”公司,可以在收到“大银”的信用证之后60天内装运完毕…… 当然不能说后来的事情全怪高先生没有“安好心”所致,但毕竟与高先生有关。 据说高先生是去了一趟欧洲,又据说高先生返回香港时虽然也及时通过香港的大宇银行给上海电开了信用证,可是按合同规定已经晚了11天。就算“浦升”大度,宽容,不计较高先生的这一不算违约的违约,合同仍然继续执行,生意依然继续做。那么按理,合同上所说的60天装运时间自然得往后顺延,也就是说应该从“浦升”收到信用证的3月23日开始算起,即“浦升”装船不得超过5月23日。 可是3月23日这一天,当“浦升”收到“大银”的信用证后,发现这个信用证有些不对劲儿。估计那位姓高的港商在推迟开证的 ll天时间里做了什么暗中不便公开的“手脚”。 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浦升”是敏感的。事情果不出乎意料。原来高先生在与“浦升”签下合同之后,很快便将这份签订的合同项下的钢材转卖给了港外的“下家”——米诺公司,高先生的“转卖”很老奸,他不想费事不想进完货再出货,而是干脆做合同的生意。这里自然是想吃一笔高额的差价。 然而高先生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以信用证的方式交易毕竟不象一手交钱一手提货的现金交易来得干脆利落,它必须经银行一系列程序曲严格审核,而且必须单证一致。 高先生为额外“差价”计在处理这笔合同转卖业务时,犯下了一个不该犯的错误,他在背着“浦升”的情况下,在对“米诺”的承诺中,擅自变更了原合同中的钢材规格。那么他的“下家”——米诺公司按变更后的合同所开出的信用证,自然与“浦升”、“大银”之间所签的原合同两相不符。由于先后两张合同的商品规格对不上号,那么由此连带而出的是——高先生收到的(“米诺”根据变更后的合同所开出的)信用证,与他按原合同经大宇银行向“浦升”开出的信用证,在商品规格这一点上也对不上号。 这里的结果可想而知。 高先生由此陷入窘境:他既没法向“米诺”公司履约,因为“米诺”无法从“浦升”公司取得正本提单,由此就提不到货物。同时也自然没法向“米诺”公司收款。 换句话说,“浦升”公司装出货物时规格是符合原合同条款的,也是符合高先生同意的信用证条款的。因此,“浦升”公司据以制作的单据原本可以毫不费力地进行议付。如果高先生没有“擅自变更”的话,“米诺”公司提货付款也是可以很顺利地如愿以偿的。现在的情形却复杂而难堪。作为“大银”的高先生一旦接受了“浦升”的这套单据,那么他就不能在收到的“米诺”公司所开来的信用证项下进行议付。这使高先生十分棘手,如果他要按原合同向“浦升”收货付款的话,那么他就没法向“米诺”交货收款。这是一个“二难”境地,始终两面不是人。 生意的进行在这里打了个“死结”。 解开这个“死结”,用正当的手法看来已经黔驴技穷,于是高先生就开始在开出的信用证字面上做起了“文章”,同时打算先把货赶快弄到手再说。因此催促“浦升”提前装船。 3月26日,“浦升”公司通过通知行——上海某银行,电传通知香港的开证行——大宇银行,要求按合同修改信用证。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即到4月23日为止,香港方面虽然在信用证上先后作出七点修改,但都是鸡毛蒜皮的枝节问题,唯有“准运期”这个至关重要的一条却丝毫未改动。就是说按高先生的意思,“装运期4月30日止”。 为了迫使“浦升”就范,他干脆单方擅自提前派船到上海促运,货船在黄浦码头空船待装一个多月,“浦升”感到了“大银”高先生的诚意,为了减轻“大银”空船待装的损失,终于决定分批装船,之所以“分批”,是想留个尾巴避免大风险。一方面等待最后修改的信用证到手。 生意运作到这一步,我们发现,吃屎的逼急了拉屎的,违约的终于牵了守约的牛鼻子。 4月23日,“浦升”正式通知外轮代理公司接受装船。 4月28日,开装。 4月30日,停装移泊,“浦升”仍在继续等候“大银”公司方面信用证修改装运期通知电的到达,一直等到5月6日,仍无音信,“浦升”公司不得已,只好按2024公吨,449000美元交单议付。与此同时,承运这批钢材的韩国“金枪轮”载货驶离黄浦港…… “浦升”的这种极富“仁慈”色彩的商业妥协,后来果真成了一厢情愿的败着,处处被动。 5月8日,“浦升”终于收到信用证的延期修改书,没想到结果却是更大的失望,因为原来已经修改的七处,“大银”居然又恢复了原来的开证条款,与合同规定更加大相径庭,“浦升”自然也就更加不能接受,于是决定将这次的修改书退回开证行香港大宇银行。 问题是,2024公吨钢材已经装运离港,这对于“浦升”来说,办法只有两个,要么追回货船,要么索回货款。 “浦升”选择了后者。 按理说,这种考虑没有错,“浦升”备妥全部单据送议付行审单,议付行便于5月8日将正本单据以快邮的方式,寄往大宇银行索汇,可是情况很不妙,大宇银行回电说,议付单证有三点不符。结果可以想象——拒付!银行这时也开始给“浦升”找岔子了。 “浦升”公司不能不急,四十多万美元的钢材款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被洗劫,这不是大白天抢人么?而且他们发现,承运这批钢材的韩国“金枪轮”并没有按合同规定驶往非洲的黎波里港,也没有去信用证修改后的目的港泰国曼谷,却由租船人擅自无证提货。 此后的一段时间,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电传往返辩驳不可开交,好不热闹。 其实,作为开证行的香港大宇银行也有难处,因为如果大宇银行根据其开出的信用证所作的承诺来付款的话,那么,在没有原证的保障之下,就等于凭空放了一笔款给“大银”公司,结果必然会吃倒账。 大宇银行的这种疑虑和以求保全自己的心理恰好为高先生所利用,比如高先生故作姿态对“浦升”说付款之事没有问题,并来函称“……在最近的修改信用证当中,贵方提出打弯和重量牌的问题,请您完全不要介意,因为这些在文件上根本无需体现,付款时根本不成条文。”高先生还以个人名誉向“浦升”担保绝对无事,说“我们保证在香港付款,这些官样文章在非洲是多余的做法。我们完全有把握向他们收钱,即使有问题,也不关贵公司的事儿,一切有我们担着。” 两个月以后,这位当初猛拍胸膛的高先生来上海与“浦升”公司面谈,从谈话中感到他几乎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开证行,似乎这回转了180度,把屁股坐到了“浦升”一边,成了“浦升”的朋友,他对“浦升”非常义气地说“上海议付行的单据如果没有问题,那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向大宇银行收款,大宇要是耍赖皮,那就告他:假如单据确实有一点问题,也不要紧,可以协商解决嘛……”显然是挑拨离间。 其实,谁都清楚,按照国际贸易有关公约、法律和惯例,支付货款是买方(比如说香港“大银”)的基本义务,卖方(比如上海“浦升”)部分装运了货物,备妥了所有单据,根据合同,买方自应履行付款责任。尽管信用证遭到开证行拒绝付款,但并不能改变卖方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事实,也不能免除买方根据合同应负的付款义务,事实上,开证行大宇银行发现单据上的细小不符必然征求开证人高先生的意见,如果这些细节并不损害买方的实际利益的话(事实上并未损害),正当的生意人一般都会通知开证行照付,而开证行只是奉开证人之命行事而已,说来这个普通的道理谁都懂,但是港商高先生没有这样做,反而伙同大宇银行在单证“不符”上大做文章。 7月3日,大宇银行至电上海议付行,并退回全部单据,还将原来的三点“不符”增加到七点“不符”,比方说“没将质量证书同装运单据一起交给承运船长”呀;又比方说“单据未按规定快邮递寄”呀;还比方说“发票没有手签而是盖的橡皮图章”呀等等。显然是在对“浦升”进行刻意挑剔,同时提出脱开信用证,改为托收方式将单据交给客户,“浦升”考虑到控制事态继续恶化,7月1日会同议付行邀请港商高先生到广州会谈,高先生当面把话说得很配合,他建议“浦升”公司采用D/A90天付款方式,一周内通过香港银行交单,因为D/A托收可以有更大的回施余地:①D/A托收是远期汇票,需要承兑;②只要进口商承兑汇票便可取得货运单据,而非付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③D/A托收时,进口商面临收不回贷款的风险。高先生说,由我签字承兑后,再持单向承运人——“金枪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诉讼,保证官司打赢! 殊不知,“浦升”又被高先生兜了一个圈子,涮了。高先生把付款方式改为D/A托收,钻了“浦升”的空子,将风险推给对方,其中90天的付款期限,已给他自己留下了足够的回旋空间。 7月23日,上海付议行把单据寄给了港行,港行通知高先生承兑取单,高先生这时变封了,拒不接单,说“要我接单,除非‘浦升’公司书面声明豁免我作为付款人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天晓得!生意场上真他妈什么货色的人都有!高先生公然赖账。“浦升”对他不再有所指望,唯有一条路可走,这就是抓住正本提单不放!此后开始了长达好几个月的货物追查。在韩国某港发现了船方,船方不能不承认“浦升”公司凭借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提货的权利,但因货已使用,便达成协议由船方赔付贷款,当“浦升”终于分批索回大部分贷款,时间已经过了三年。 损失是基本挽回了,可是教训也够深刻的: 一、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二、生意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必须注意信用证和单据的严格一致,以免给开证人或开证行以可乘之机,如果一旦发现单证微小不符,应重新制作单证,送开证行替换;三、抓住提单这一环节,因为谁掌握了提单谁就占有了货物,承运人只能凭提单交货,如果他向不持有提单的人发货,就该他赔,提单的交付一点都不可粗心大意!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主页 │ 关于麦肯特 │ 关于网站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版权所有©2000-2021
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麦肯特®、EMKT®、情境领导® 均为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未经书面明确许可,本网站所有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和转载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