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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产业:实施“保护体系”大战略 在中药制造业和流通业全面放开的新形势下,以中药品种为代表的“国药”产业,该如何应对“洋药”的挑战?毕竟,与跨国集团为主体的西药产业相比,中国人引以自豪的中药产业,没有相应的国际质量标准,中药品种保护对企业不具有战略保护作用,导致新药研发能力不强。对此,南京中医药大学秦明珠教授认为,中药是我国唯一具有知识产权体系的产品,基础是传统医学原理,国人的文化心理认同感强。因此,在坚持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创新的前提下,实施中药产业“保护体系”的大战略,科学、系统地完善中药保护条例,将有利于中药业走出“大宅门”。 撑起知识产权保护伞 中药是我国医药行业中最具有自立知识产权的商品之一,且拥有大量自主产权的技术和配方。可是,中国在过去因缺少保护条例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丧失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份额,对我国中药研发和生产构成巨大威胁。为此,目前 国务院已经启动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为中药产业撑起了知识产权保护伞。 曾有人乐观地认为,中药产业是21世纪最具有发展空间的产业之一。因为全世界有170多家公司和40多个研究机构正在从事天然药物的新药开发。然而,与中药在全球范围内趋势的现状相比,我国中药产业却令人忧虑:中成药销量我国远远比不上日本等国家;2000年我国已成为中药的“进口国”;一些发达国家惊夺中草药的基因资源。由此,我国中草药知识产的权保护现状不容观。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近提供的数字,到2000年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90%仍来自国外。人们无法接受的是,中国的发现创造有相当一部分是被外国(或出国的中国人)以各种理由或窃为己有,或到外国申请专利,甚至以国际申请的面目回到中国申请专利。美国国立卫生研院新药筛选中心就有6个机器人每天不停地筛选中草药,每筛选出一个新成分,经测序后就注册申请专利。 国外在中药知识产权中所做的一切,给我们的中药产业敲响了警钟!好在我国早在1992年国家就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尽管条例在实践中还存一些问题,中药品种保护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对中药技术开发的前期研究活动中的技术秘密包括处方组成和工艺制法是无法加以保护的,尤其是中药品种保护对企业不具有战略保护的作用,但《条例》的形成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毕竟是一大进步。在中药知识保护的实践中,《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护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防止中药被掠夺或变相掠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保护、扶持民族医药业方面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郑筱萸说,目前我国共发布了27批1582个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其中11个品种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品种,其保护的成效是巨大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品种的低水平重复生产的问题,保护了中药研制单位及生产企业开发中药新品种和改进中药质量标准的积极性,强化了中药的品牌意识,促进了中药产品科技进步的发展。譬如,保护前单一中药品种年产值过亿元的几乎没有,保护后,年产值过亿元的中药保护品种逐年增加,特别是国家保护品种安神补脑液、地奥心血康、急支糖浆、复方丹滴丸等品种的销售额都在3亿元以上。 中药产业的科研生产人员,还应树立品牌保护的价值观念。首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药品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在加大创新开发工作力度的同时,也要注意研究学习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有力的法律武器,树立全新的品牌价值观念,加强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科研开发和市场销售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其次产权保护要有合作精神。扬子江药业董事长工徐镜人在两会上指出,中药新品研发实际是一件跨领域合作的事情,中药能不能进入国际市场,中药新品能否得到保护,这就希望得到一些研究机关和大型企业的磨合。中药与西药不一样,中药涉及到的学科较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学科的科学家们鼎力相助,更需要政府的支持。保护中药还必须舍得付出代价,甚至是巨额代价进行中药的化学研究和中药的专利保护。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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