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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直销立法十大悬疑 悬疑之一:直销公司能否销售非自产产品? 悬疑之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需要有弹性? 悬疑之三:保证金制度究竟应该怎样设立? 悬疑之四:是否应该限定直销产品的价格? 悬疑之五:怎样设定直销企业的计酬制度? 悬疑之六:直销员培训管理会有什么变化? 悬疑之七:市场责任主体到底该如何确立? 悬疑之八:会不会允许直销员跨地区经营? 悬疑之九:直销从业人员身份应怎样管理? 悬疑之十:直销立法需要哪些人参与其中? 悬疑之外:直销立法建议背后的利益争夺! 来自北京的权威消息称,《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草案)》)第二稿将在今年9月出台。相对于去年出台的《暂行规定(草案)》第一稿,第二稿将做出重大修改,而此次修改将主要集中在技术层面的细化,以使《暂行规定(草案)》更具可操作性。 这自然使《暂行规定(草案)》第二稿成为市场焦点。 由于我国直销行业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并且有关直销市场的管理规定,迄今为止在许多地方并未能与国际直销市场接轨,直销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诸多限制。一位直销公司高层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希望出台的文件越细越好,能更好地指引我们直销企业的发展,并且希望中国政府在管理方面有所突破,以便与国际直销市场接轨。” 本刊记者经过近两个月的调研,通过访问外资企业高层人员、市场研究专家及法律界人士等,并就市场准入条件、保证金制度、金字塔诈骗与直销的区别、计酬制度、培训、直销企业可销售的产品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讨,在今年2月推出《直销立法十大悬疑》的基础上,再次推出《再说直销立法十大悬疑》,陈述市场各方观点,权供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士参考。 据了解,为使《暂行规定(草案)》的内容更适合未来直销市场的发展需要,中国政府一改1997年制订《传销管理办法》“闭门造车”的做法,在广开言路的同时,更是多次与“外资企业关注直销工作小组” 商讨,并举行了4次专题会议,就一些操作方面的技术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 外资企业关注直销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直销工作小组)于5月18日召开的“杭州会议”期间成立,最初的成员为安利、雅芳、完美、南方李锦记、玫琳凯、如新、康宝来7家企业,后来又增加了仙妮蕾德、北京宝健、富迪、欧瑞莲等4家企业。 不过,到目前为止,官方尚未对此类问题发表看法。 悬疑之一 直销公司能否销售非自产产品? 我国1997年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传销的企业应当销售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尽管后来《传销管理办法》被废止,但1998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即31号文)仍然规定,申请转型企业“必须是生产型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由于31号文迄今仍然有效,所以从原则意义上说,目前直销公司仍然只能销售自产产品。 不过,销售非自产产品却一直是直销企业的梦想。特别是一些外资直销企业,尽管其产品线极为丰富,但因受在中国只能销售自产产品的限制,许多产品一直不能进入中国市场。 据了解,目前直销工作小组已经与商务部外资司商讨直销公司是否仅限于销售自产产品的问题。多数企业认为,应该销售自有品牌产品,但不一定全部自产,其集团公司的产品同样可以销售。有的企业认为,不应限于自产产品,也可以销售一定比例的其他产品,有的企业甚至提出这一比例为20%。不过,这一提议也遭到了一些企业的反对,认为规定销售其他公司产品比例在经营过程中不易控制。 另外,对于哪些种类的产品适合于直销方式,目前也在探讨之中。 一些直销公司高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符合有关规定,不应对产品种类进行限制。更有的企业提出,除需要特别许可证之外的产品,企业都可以选择销售。也有的认为,只要是合法生产、国家批准的产品都可以销售。 不过,由于直销行业的特殊性,对于产品种类,更多的企业认为还是有限制的必要。例如十分耐用产品、没有明显价值或价值难以确定的产品,以及不动产(例如墓地)、珠宝等产品,不得以直销方式销售。对于可以用直销方式销售的产品,有的企业人士认为,应限于快速消费品、日用消耗品等,而鲜活产品、珠宝、国家管制产品或需要特别许可证的产品应排除在外。 为了保险起见,有的企业建议在立法时对不得销售的产品明确列举出来,未被明确列举出来的,就是可以销售的。有的企业则建议立法应分阶段、逐步放开对可销售产品的规定。 其实在国际直销市场上,直销公司可以销售非自产产品已属平常。在美国安利,其业务队伍及电子商务网站可销售2000多种产品,其中大部分为非自产产品,消费者甚至可以在安利买到可口可乐。 如果直销开放后允许直销企业销售非自产产品,这将给直销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特别是外资直销企业,目前有大量产品因为未能在我国国内生产而不能进入中国市场,如果可以销售其集团公司的产品,无疑将极大地丰富其在我国国内的产品线。另外,如果允许销售非自产产品,还可以给非直销企业产品带来新的销售通路。 不过,直销企业可否销售非自产产品,暂时尚未有政府部门发表意见。 悬疑之2 市场准入条件是否需要有弹性? 市场准入条件无疑是任何一家直销公司都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按照目前政府及大多数企业的观点、意见,市场准入方面应该设立如下条件: 在中国有工厂、分支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设立零售店铺。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美元。 向政府审批部门申请直销执照要提交直销人员的加入流程和计酬制度、对消费者和直销人员的权利保障制度、税务申报和产品管理等有关材料,并报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执照的企业应该具备国外直销经验,而且是世界直销协会的成员。 尽管关于准入条件已经做过多方面的探讨,但在具体设计方面,部分企业和专家学者却认为还是需要一定的弹性空间。 关于注册资金,有业内人士希望不进行统一规定,要有弹性,要根据业务发展区域范围来定注册资金。而有的则希望在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准入条件,在直销行业开放初期规定严格的准入条件,而在市场成熟后逐步放开。 至于在“有国外直销经验”方面,有观点认为应该予以量化,如规定8年或10年的从业经验;有的则认为,除从业时间外,还应关注企业的从业表现。不过这方面也有反对者,认为对从业经验问题不必做出具体规定。 目前市场上关于市场准入条件最大的弹性建议是“自由裁量条件”,即在设定具体准入条件的同时,采取一些抽象的规定,给管理部门留出自由裁量的空间,以便对行业进行有效掌控。此方面也非没有先例,马来西亚《1993年直销法令》便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不说明理由而决定是否批准直销企业的执照申请。 不过,由于“自由裁量条件”看起来像是一把“双刃剑”,因而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赞同“自由裁量条件”的专家认为,由于国外的一些直销公司尽管有长时间的直销从业经验,但随着时间的变迁,这些企业已经慢慢地蜕化变质,已经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直销公司,其中的一些企业甚至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有过不良从业记录。如果设定硬性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轻而易举地满足中国政府设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在其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不批准其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政府就会因为对其歧视而违反WTO协定;如果批准其进入中国市场,很可能会带来不良后果。而采取“自由裁量条件”,就可避免这种尴尬情况的出现。 反对“自由裁量条件”的专家则认为,“自由裁量条件”尽管可以避免上述尴尬情况的出现,但更大的尴尬情况是给权钱交易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在没有具体准入条件而采用这种弹性方法的情况下,很容易重新引发市场混乱局面。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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