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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联盟:以温情相逐相随 没有婚姻的爱情 在企业战略联盟这一方面,产权统一并不是必要基础和唯一选择。产权统一在一个企业内部是必须的,而在企业外部或企业之间的合作并无必要实现产权统一。若以企业产权统一合作比作契约婚姻的话,那么战略联盟就是没有婚姻的爱情。 当苹果公司总裁约翰·斯特利和IBM公司经理库赫勒在记者招待会上签订他们的结盟协议并且相互拍拍后背以示亲密,这一情景曾使整个世界感到惊讶。昔日,两个长期的竞争对手之间的合作,就像可口可乐公司与百事可乐公司之间的合作一样,似乎是不大可能发生的事情,但是如今战略联盟浪潮已经席卷整个IT业。 自从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J·Hopland )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杰尔(R·Nigel)提出战略联盟的概念以来,战略联盟就成为管理学界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尽管目前管理学界和企业界关于企业战略联盟的概念仍有争议,但从总结战略联盟的各种形式来看,我们可以把它归纳成一个相对合适的定义:战略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实体为了实现特定的战略目标而采取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长期联合与合作协议。 联盟是介于独立的企业与市场交易关系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它既没有集中化的权威控制,又不是市场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可以说,联盟是企业间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相对稳定、长期的契约关系。 在现实中,重新整合资源有两类方式,一类是企业购并,这是产权统一的方式,即两个产权主体合而为一,成为一个主体;另一类是企业合作,这是不以产权为纽带的两个产权主体之间的合作。在理论上,企业是否合并,产权是否统一取决于企业的交易成本;而企业合作,则取决于是否有共享资源和互补性。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企业合作有可能发展成为企业合并或其他产权联系形式,但是企业合作与企业购并本不是一回事,因此不能混为一谈。况且,即便企业合作发展成为企业购并,也需要时间和过程,要看当时情势和有无客观必要性。战略联盟实际上是整合资源的第二种方式,即不以产权为纽带的两个产权主体之间的企业合作。 当人们谈到企业战略联盟时,总会想到企业产权问题。这是不奇怪的,毕竟,对企业来说,产权实在是太重要了,但是,在企业战略联盟这一方面,产权统一并不是必要基础和唯一选择。产权统一在一个企业内部是必须的,而在企业外部或企业之间的合作并无必要实现产权统一。若以企业产权统一合作比作契约婚姻的话,那么战略联盟就是没有婚姻的爱情。 战略联盟双方之间也许有一正式的协议,但这种协议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性约束;也许只是口头承诺,它绝对不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兼并。联盟企业之间很少为了控制或监督对方履行义务,联盟企业之间也很少交换股份,“合则聚,不合则散”一直贯彻于联盟行动的始终。 由于未来是利益交换的时代,谁能创造更多的利益就能换取更多的生存空间,结盟式利益共创成为“联盟”的思考点。“联盟”强调的是借力使力,在共生利益的前提下,创造双赢的局势,换言之,共生利益成为取舍的准则,而借力使力,联合战线,业内合作,跨行联盟,资源共享,进而发挥1+1>2的乘数效果是“战略联盟”的精华。 也就在这两年,我们看到那些新经济企业所组成的联盟,在IT业界的发展中成为被人瞩目的亮点。中国IT业也不例外,联想、长城、SAP、英特尔、i2公司、惠普等各大IT巨头纷纷敞开怀抱,携手周围的伙伴,形成一个或大或小、时期或长或短的共生生态圈。虽然大家全是各怀心腹事,抱着自己的资源自己用,别人的资源我也用的想法走到一起来的,但结盟的方式却各异,双赢的程度也非常不一样。有的甚至仅仅是走个形势,最后的结局就是大家走动一下,彼此请请客,打个哈哈结束而已。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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