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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乱”怎么治?--法治!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5-05-18, 作者: 赵禹, 访问人数: 1604


  1979年我国暂停酒类专卖后,国家一直处于没有统一的酒类管理法律、法规和执法主体,全国各地仅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管理,其本身所存在的法则不统一,管理力度不够等弊病,难以有力打击制售假酒、毒酒的犯罪活动,致人伤亡的惨案几乎年年发生。

  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1996年发生在云南省会泽县假酒中毒案,中毒192人,死亡35人;1998年发生在山西省朔州市假酒中毒案,中毒1000余人,死亡27人;2004年1月和5月连续两次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和广州市假酒中毒案,中毒50多人,死亡14人。这是广东省1989年毒酒案死亡60多人之后发生的又一重大事故。据了解,80年代末到现在,毒酒中毒惨案几乎年年发生,全国各地共发生假酒中毒事件650多起,中毒伤残7000多人,死亡400多人。

  然而,至去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国家行政许可法》以来,对尚无国家法律、法规的酒类市场来说,正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国目前对酒类市场的管理主要以许可证管理为主,而《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使许多仅靠政府规章管理酒类市场的省、市、区,造成了酒类市场管理严重失控,原有的酒类管理队伍面临解散的局面。混乱不堪的酒类市场更加恶化,制售假冒伪劣酒更加猖獗,酒类产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难以保障。

  “大酒厂避税,中酒厂欠税,小酒厂逃税,乡镇及个体酒厂根本不交税”的局面早已趋于普遍。据调查,酒类产销企业逃、避、偷、漏税的主要手段有:

  1、侵蚀税基。如生产企业内部设立销售公司,实行关联交易;低价出售,并从代理商返还利润;采取贴牌生产或买断品牌,生产厂家品牌由销售商买断,名义上是销售商创品牌,生产企业只是委托加工;销售商称,买断的是生产企业品牌,只管销售,不管生产,从而产销企业两头漏税;

  2、瞒报产量或销量。少开或不开发票;

  3、采取“四不”手段。即:不工商注册,不税务注册,不做帐,不开票,逃脱监管;

  4、采取定额包税。实交税金与应交税金相差不成比等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目前酒类市场的竞争,实际上是偷、漏税的竞争。据财政部专家测算,建国之初至1979年,我国烟酒专卖,其烟酒税利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2—20%。2002年全国财政总收入2万亿元,烟酒税利最少应该不少于2400亿元,但实际上这年烟草税利入库1500亿元,酒类税利入库只有150亿元,从烟酒税差上看,2002年全国酒税至少少收了750多个亿。

  假酒、毒酒猖獗,酒税流失严重,是我国酒类市场突出的问题。除此,我国的酒类市场由于管理失控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酒类生产盲目发展,产销严重失衡,竞争秩序混乱;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的小酒厂,吨酒耗粮平均超过大酒厂一倍以上,粮食浪费严重;酒类市场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致使外商纷纷抢占中国酒类市场。

  目前全国年产5万吨以上的80多家啤酒企业中,已有70多家被外资控股。由于加入WTO谈判时,我国没有象其它国家把酒类列为特殊商品,而是列为一般商品,因此,中国的酒类市场是完全放开的,这必然成为世界各国必争的市场。2005年后,酒类市场必将遇到外资的无序竞争,数百亿的利润将要外流,民族酿酒业受到严重冲击。

  长期以来,我国酒类行业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队伍,酒类市场虽然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多个部门齐抓共管,但从市场情况来看,这种分段管理的弊端显露无疑,有利可图各部门争先恐后,追查责任时却都在推委,责权不明,同时各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的重点各不相同,存在法律真空和漏洞。法制上的欠缺和执法主体的空缺,酒类市场得不到有效治理,结果形成了大酒厂被小酒厂冲击,先进技术遭落后工艺排挤,纳税的被偷税的打败,真酒被假冒伪劣酒取代的混乱局面。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没有一个有效的、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酒行业管理机构。我国1979年开始停止酒类专卖后,国家把酒等同于一般商品,没有作为特殊商品来管理,政府部门对酒类市场无法依法行政,这在世界上极为罕见,更何况我们还处于市场经济初级发展阶段。现在酒类市场虽然有多部门管理,但国家没有一个全国性统一的管理机构,执法主体不明确,责权不明,无法根治酒乱。

  另外,市场准入是最关键的控制环节,但国家质检总局只对生产发放许可证,同时实行生产许可的目的只是为了监督产品质量,对于促进形成合理的、税收最大化的产业结构等行业管理基本不考虑,结果形成了全国酒类市场严重失控的局面。从取得国家白酒生产许可证企业情况看,有一定数量的企业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取得许可证,根本没有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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