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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与实践问题 随着网络空间的利用与开发,网上贸易已成为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一样在商业化社会里共同竞争,网络技术充分运用,已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国际商务的主流,随着众多网站及商场的建立,由此产生了许多网络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遵循什么样的法律原则来解决网络贸易中的实践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管辖边界不再适用,也使得哪一国的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将取决于法律框架的制定。他们使电子交易具有统一性及法律上的确定性。网络交易是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活动,一桩成功的电子交易总是需要参与交易的个人、公司和政府之间有一个合同,明确彼此之间所要得的利益,明确为实施合同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包括商品交易、广告、服务、资讯,提供金融汇兑、市场行情、电信、教育、医疗以及娱乐等领域的营销活动。电子商务在类型上主要分为企业与企业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的商业活动。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国际化商务活动越来越多地体现在网络交易形式上,从而在行为上、思想上冲击着传统的商业化流通模式及商业化社会已形成的行为规范。网络贸易已成为企业从事营销、推广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渠道。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具有许多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降低交易成本。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促销成本,尽管建立和维护网站需要一定的投资,但是与其他销售方式相比,使用网络交易其成本已大大降低。例如全球能源网络公司,原先每份技术资料要花费25美元,而在网上公布并散发相同的技术资料,其成本微不足道,而且宣传面增大。 其次,运用网络技术使企业原材料采购和劳务交易与制造过程有机地配合起来,形成一体化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目前,许多大公司通过商业增值网络(VAN)使用EDI建立一体化的电子采购系统,从而降低劳动力、打印和邮寄成本,如果说大公司可以通过增值网络降低采购成本,那么国际互联网的出现同样也可以使中小企业降低采购成本,并获得新的交易机会。 再次,电子商务可以使产品降低库存水平,由于生产周期的不同,企业必需要建立更多的库存来应付销售过程中交货延迟或交货失误,库存的增加对市场需求变化反应相应的就越慢,造成运营成本的增加,降低了企业利润。如IBM公司的国际互联网和经营网络的电子商务活动,就成功说明企业如何在保持低库存量的同时,降低库存总量。 另外,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缩短了生产周期,随着电脑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本许多企业与大的供经商和客户之间建立了电子网络联系。通过网络,这些企业能以比从前更快的速度传输和接收订单,发票和装船通知等,甚至,还开始通过增值网络共享产品设计规格和图纸,以便加快产品设计和开发速度,互联网络的发展加强了企业联系的广度和深度,不同地区的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络协同工作,共同完成产品的研究和开发。缩短产品设计生产时间。例如,克莱斯勒、通用、福特和约翰逊等12家供应商共同实施“制造装配线启动项目”使汽车制造商和供应商之间在互联网络下的相互联接,生产进度计划到达供应链的最低程度,整仅需要不足2周时间,提高了装运效率,降低了差错率。 最后,电子商务发展在24小时不分时区的商业运作可以增加商业机会,减轻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企业可以将节省的开支部分转让给消费者,提高企业竞争活力。
虽然网络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厂商规模大小有别,类型各异,因此,厂商所选择的电子商务型态与方式亦有所不同。例如有厂商可能仅把网站作为商品推销和广告宣传用,而有些厂商可能将网站作为提供商品资讯或贩售商品之用,更有些厂商将网站作为网络营销的渠道,进而建立互动式的网站。 由于网站设计目的和功能不同,目前许多网站的商业性利用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基本型态。一类是厂商自行在网络上设立网站,网络使用人使用浏览器不但可以查询资讯,下载资料,更可与设站厂商进行商业性互动行动。例如加入会员,线上交易或者是进行在线转帐等行为,对于这类网站为增加网站的厂商作用,就必须增加网站访问人数。其方法就表现为取一个易懂易记的网站名称,或是利用超连接(hyperlink)建立与其他网络的连接,或者是利用讯框(framing)技术,使自己的网站边框随时呈现在消费者的电脑之中。如果这两种方法都不行,还可主动向各个搜寻引擎登记外,还可利用网络程式语言HTML的特殊指令,如标识(meta)的特色,使自己的网站能够出现在搜寻引擎的搜寻结果中。从而增加曝光度,而所有这些都将面临各种知识财产权或不公平竞争的挑战,都将面临相关的法律问题,应值得厂商设站的从业人员的注意。另外一种类型就是厂商不自行设立网站,而是向网络服务商(ISP)提供个人或其他已在网络上建立网站的厂商租借服务器的空间,比如美国的AOL等公司就专门为各厂商提供服务器空间的程赁业务。此时,如果承租服务器的厂商就必需与网络服务商订立契约。合同签订的形式及内容就成为重要的选择问题。自然就会存在知识产权,不公平竞争,网页设计权的脱离以及其它相关问题,如管辖权问题,ISP的经营行为问题等。无论采用那类的电子商务活动,凡通过网络的连接,网络使用者都可以自由地浏览网站,并根据网络互动程度,另行购买,或是直接选购及下载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都必然涉及到订立契约问题,如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一致,是否通过网络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文字与签名以及当事人签名是否确实等问题。此外,也涉及到电子商务活动环境下普遍采用的定型化契约是否有效,而消费者在线购买商品和劳务后,利用信用卡、电子现金或挂帐付款,则会产生付款转帐的安全问题。甚至还可发生在厂商交货时,合同有形商品或无形服务存在风险负担及货物担保问题,更值得注意的问题还会出现对此交易行为课税的问题。美国政府已将在线交易行为与其有形商品区别,特别是在美国商法(UCC)的修正,将网络上广为采用的授权机制与传统的买卖相区别。从而建立网络世界的法律规划。除此之外,由于网络电子商务活动与各种硬件设施及软件的标准以及传输安全标准不仅与电信基础设施相关而且更和传输的内容相关,因而,网络商务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不仅包括日常生活的一切法律问题,更含盖了许多现实生活无法发生的其他法律问题。
根据各国政府在网络使用的情况,网络商务面临极为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租税之间课征问题。 随着网络商业化发展,有关是否对网络交易进行课税的问题已成为税源短缺国家的政府所注意的目标,因此各国政府是否对目前仍属于免税的网络商业行为课以营业税或关税,特别是针对利用网络提供服务或是进行商品买卖的交易者来讲,课税增加其运营成本,进而降低其竞争力。而关键问题是对网络商业活动进行征税则应由哪国政府课征,以及是否能发生重复征税的行为。 在美国由于各州地方政府财政的逐渐恶化,各州长协会通过一项协议建议各州对于利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或邮购方式购买的商品制定单一的税率课征销费税。但对于连接网络的连接费与每月的月租费建议应以免税,对于这种问题,由于害怕其他国别加入此种税收行列,美国克林顿政府已宣布支持网络交易免税。并在国际间推动网络交易的免税行为。美国已在经合组织会议上推动并主张不应对电子商务交易课征新税,并且使课税应符合国际税收的原则。特别是在克林顿政府《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对任何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税赋征收应提过以下原则:①课税不及扭曲或阻碍商业活动。②赋税制度应简单与透明化。③对网络征税的制度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的程税体系。由于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课税涉及到国家主权,因而有待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方可解决。 (二)电子商务活动中直接面临的法律问题。 1.电子支付制度。 在网络交易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尽客网络交易的行为使商业活动无国界,充满商机,但能否建立一套安全的支付制度就使网络商业化难以有突破性的发展。国际间组织在积极研究安全的电子支付制度,如采用加密保护线上认证,不易更改的装置等。由于电子支付与一般传统支付方式相比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更具有便捷的特性,逐步会取代传统的支付方式,然而电子支付也会存在一些问题。从而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首先网络商务电子支付制度同传统的付款方式一样,存在被盗和遗失而发生损失问题。不过电子支付制度的安全性会避免消费者遭受更大的财务损失。电子支付会发生断线,操作失误等问题。也可能会产生消费者的财务损失。另外一方面,传统发行付款支付工具的金融机构都会受到有关金融监管与检查,但发行电子货币的电子支付活动的厂商却不一定是金融机构,也不一定在某国金融主管的监管范围内,因而消费者会面临厂商业绩不良和使用的风险使从事电子付款交易活动受到如同现实中的企业无款可付的现象。同时消费者会在网络支付过程中,尽管帐面有钱,但因线路中断、厂商拒收,或其他因素在一定时间、地区内完成特定金额交易的困扰。其次,在网络中,有能会发生消费者支付时,所有付款资讯可能未经本人同意而由第三方通过网络搜集获知后,冒用或其他不利消费者的使用。最后,电子支付制度的电子付款工具使用,会造成新的犯罪行为。如电子支付工具会被利用犯罪工具作为洗钱、逃税,或赌博使用,针对以上问题,由于网络特殊性,因此除从业者的自律规范外,还需要各国政府间透明的行为加以规范监督。如限制发行电子支付工具从业者的资格,使之能为各国有关银行或金融相关法律所规范。 (二)电子商务的契约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各国法律都要求订立合同,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自动化,要求可以将计算机的运用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视为他同意计算机所发生的要约或承诺的人,并由他对其计算机所做的一切决定承担责任。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能否撤消值得研究思考,各国法律认为,合同是经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但对要约撤消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欧美和中国的法律差异较大,由于电子商务传递速度很快,当受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要约和电子订单后,便可立即自动处理,并发生承诺电文,这时要约很难撤消,在这方面各国没有专门法律来规定,针对这样问题贸法会认为当事人在建立电子商务关系之前一定要有一项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讯协作为处理标准,如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除非当事双方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合同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其次,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与地点,合同从何时生效是合同法的一个重点,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但生效,合同即造成了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的地点对于确定适用的惯列,在诉讼时确立主管法法院,行使管辖权,以及确定适用的国际司法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再次电子商务的文件的证据效力。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书面文件都将以电子单据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数据。各国政府均认为他们可以采纳为证据,我国合同法中已明确规定将电子数据公合同同文字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用。在这个问题中,对电子数据的证据性主要表现为关于计算机记录的举证问题。其标准主要有可自由提出有关证据,可接受的证据清单,普通法国家对于传闻证据的限制。还表现为电子商务证据的可接受性。最后,电子商务的书面形式要求和签字确认。由于各国法律要求合同书面形式的交易单证作为证明交易有效和交易的证据。否则,合同无效,而电子商务间的数据交换就不存在传统上的书面形式,这就是电子商务的另一法律障碍,贸法会研究结果认为,随着计算机和计算机之间的电传单证发展,可以通过设立计算机记录来同样实现法律要求备有单证和其他记录的本意,从而奠定了电子商务电文功能等同于书面的基础。另外一方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需要能确定对方身份,并避免对方否认的限制,而数字签名的认证机构涉及到网络安全,其本身的安全控管以及权利义务都成为交易者进行交易前的基础。因此,合同也应积极推动电子数字签名认证制度,这必然会影响网络商务的发展,也必将影响有关衍生的不同于现行制度下的法律问题。 最后,在网络电子商务活动中,应遵循的法律框架原则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向各位参加商业交易的各方应以电子方式选择交易方式,能够按双方的意愿确认协议条款,不能含有被强迫的成分或由国家强制执行(二)电子交易平等待遇。(三)电子交易中技术中性。(四)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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