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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销立法十大加减法 引言:凸现政府管理智慧 守得云开见月明。 8月10日,业界期盼已久的直销立法终于迎来了彻底的突破。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非法传销条例》(草案)。 另据可靠消息称,业界同样关注的《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暂时还未定稿,正式出台还要等比较长的一段时间。
这标志着直销立法进入了正式“收宫”,尽管还需要一小段时间直销法规才能正式公布实施,但业界对于直销法规的内容却在翘首期待。
从2003年流传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到本次原则通过的《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非法传销条例》(草案),直销法规几易其稿,过程及其曲折。但从几次易稿的过程中可以看出,直销立法一直在做“加减法”。尽管距离直销法规的最后揭盅还需要一段时日,但从7月份流传出来的《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非法传销条》(草案)对比前几稿,直销立法在在其中相关法律条文在修改过程中的“加减法”,则无不凸现了政府的管理智慧。
由于我国直销行业相对混乱的局面,本次直销立法一直遵循了“乱世用重典”的原则。从本次原则通过的《直销管理条例》(草案)来看,针对某些可能扰乱市场的行为,该条例采取了“加法”,在尽量避免直销开放有可能给市场带来的隐患,在许多方面比以前的规定更为严厉。
对于业界一直担忧的一些问题,直销里法则一直在采取“减法”,草案的易稿,则是在逐步剔除原来并不吻合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使直销法规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直销行业规范发展的同时,逐渐吻合了市场的发展需要。
从整体来看,直销立法经历了“从宽到严”再“从严到宽”的过程。鉴于目前我国的直销市场相对比成熟的局面,在直销立法过程中,前几稿草案几乎把市场上有可能出现的市场隐患都考虑到了,甚至是采取了比较激进的监管措施,尽管许多方面符合管理的需要,但在某些方面却违背了直销市场的客观规律,并遭到了市场人士的质疑,部分直销企业也不断提出了反对意见。有鉴于此,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召集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到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后来的修改稿中,则采取了“从严到宽”的办法,剔除或修改了一些明显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条文。尽管部分条款现在仍被业界所质疑,但从整体上来说,直销法规应该是在尽量维护社会稳定和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又较大程度上考虑到了直销行业发展的规律,一“严”一“宽”中,体现了政府的管理智慧。
尽管距离直销法规的最后揭盅还需要一段时日,有可能在某些细节方面还需要做些微调,但据可靠消息称,7月份易稿的《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非法传销条例》(草案)原则上不会有太大变动。本专题则以此两个草案为蓝本,对比前几次草案稿件,通过透视草案形成过程中所作的“加减法”,来剖析其给市场带来的影响。至于条例出来的最终结果是否如现在所掌握的信息一致,则仍须等条例正式颁布后才能定夺。
加减法之一:更加强调申请人的商业信誉
怎样确定“重大违规纪录”标准?
由于直销行业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直销开放后,直销企业是否能按照法律要求来进行发展,除了由安政府部门的监督外,也对企业自身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企业是否能依法经营,有两方面的因素将起重要作用,其一是直销企业主的心态,其二是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尤其是对业务队伍的管理水平)。
在中国直销法发展过程中,不乏一些胆大妄为的企业主,明目张胆地违背法律或市场发展规律,以求快速牟利,不但损害了消费者和业务队伍的权益,而且还给社会带来了隐患,甚至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对于有此类心态的企业主经营的企业,往往将成为市场最大的隐患。
不过,直销企业违规,并不能全部归罪于企业主的主动违规,更多的是由于管理跟不上来而造成的违规现象。直销行业的特点决定了直销企业会有庞大的业务队伍。由于业务队伍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人员素质又良莠不齐,对直销队伍的管理,一直是直销管理的核心问题。如果企业的管理跟不上来,会造成大量业务队伍违规的情况,同样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而要改变企业主的心态或提高管理水平,往往并不是短期内就能够完成的。本次立法将年限由“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扩大到“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内”,将进一步剔除一些犯有前科企业,防范于未然,这对于净化市场不无裨益。
对违规记录年限的扩大,将会使更多企业失去申请直销牌照的资格。现在仍不知道“重大违规纪录”的具体量度标准是什么,但至少可以肯定,去年工商部门曝光的“十大非法传销案”中所包括的企业,或者是在近几年被重点曝光或打击的企业,申请牌照应该无望。
对于直销从业者而言,在挑选直销企业的时候,首先考虑的应该是从事事业的安全性,对于有过违规纪录的企业或者是被曝光的企业,应该非常慎重。
加减法二:强调外国投资者的中国经验
是否包含港澳台地区?
中国庞大的直销市场一直以来都使国外直销巨头虎视眈眈。更有许多国外直销巨头通过偷渡等方式,纷纷潜入国内,提前开始了运作。但本次强调“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无疑断了一些国外直销企业的后路,使他们只能望洋兴叹了。
不过,有分析认为,由于许多外国投资者尽管没有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但却早已在“港澳台”开展业务。而从立法的精神来看,强调国外投资者必须具备中国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但港澳台三地的直销市场环境与中国内地有较大区别,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更类似于国际市场。如果不区分港澳台三地,强调“在中国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则会失去原有的意义,但如果区分,则应该在“在中国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后面在补上“港澳台三地除外”。
由于本次规定并没有区分“港澳台”三地,单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外国投资者在申报直销企业的时候应该还是有机会,至于在审批过程中是否作些区分,暂时还不能确定。而如果做此区分,则有希望获得直销牌照的将均为原来在国内市场运作的直销企业,后来者几乎没有可能。
而对于本次强调外国投资者必须具有“在中国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许多学者则提出了质疑。按照我国的法制环境,直销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从法理上界定“在中国从事直销活动”来说,有一定的困难。例如如新公司一直强调其在中国所从事的不是直销而是零售,如果按照如新对外界的说法,如新便不具备申请直销牌照的资格。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加减法之三:强调培训人员资格
可操作性有多大?
直销行业,培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无论是有关产品及与产品相关的保健知识,还是销售技巧,无论是企业文化还是心态调整,都需要大量讲师来队更大量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在以前的培训工作中,直销企业一般也会有正式员工作为培训人员,但更多的是强调业务队伍的自我复制能力,也就是说,当业务队伍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企业在一些方面已经成形的情况下,一般会由企业聘请的正式员工培训一部分业务人员作为讲师,这些讲师又会培训更多的业务人员成为讲师,这样来到业务队伍内部的复制能力。
强调业务队伍的自我复制能力,最主要的是每家直销企业的业务队伍会比较庞大,单纯依靠企业正式员工进行培训,企业将承受巨大的人力资源成本,甚至会应付不过来。而如果真象本条例草案要求的一样,培训人员必须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业内人士担心,现在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其正式员工里面抽调不出这么多人来承担培训任务,如果临时招聘,则又不符合“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要求。此举能否执行,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至于新规定的其他方面,(例如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业内人士认为,要求培训人员具备一定的知识结构和职业操守,确实有必要,但是否一定要硬性要求培训人员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则也有待商榷。“直销另一个具备魅力的地方就是对人员的培训,即使一些人员不具备一定的学历,但经过学习或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在知识结构方面也会提高。相反,如果单纯具备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也不一定能适应的了直销行业的培训工作。”一位直销企业高层如此认为。不过该人士也承认,目前直销从业人员的素质却是有待提高,即使是一些著名的讲师,也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如果培训人员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识结构,对提升整个直销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也会有较大帮助。直销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了,直销行业将会更好地规范发展。”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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