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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黑洞”有法难“医” 即将过去的2005年对于中国零售业来说可称得上是动荡之年.“普尔斯马特”事件、“山西田森超市”事件以及去年“广州家谊超市”事件等一系列类似事件触发了自改革开放20几年来前所未有的“零-供”之争,而这场长达一年之久的反映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新的商业矛盾的争论,直接导致了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牵头制定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有望年底前执行. 一部倾向于保护供应商利益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果真能解决“零-供”矛盾吗?或者直白地说能否遏制零售商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和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呢?在我们看来,事情远没有大家想像的那么简单. 今年发生的一系列零售企业倒闭事件,从根本讲反映了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激烈的矛盾和商业诚信的缺失.目前,“零-供”之间的矛盾直接体现在零售商恶意拖欠供应商货款,变相向供货商收取费用,强行克扣供货商货款这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又通常被业内称之为卖场“黑洞”.虽然,《办法》对卖场靠向供应商乱收费用获取利润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明令禁止。例如向已明确表示不参加促销、推广活动的供应商收取的有关促销、推广服务费;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强行收取的费用;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等都被视为违规行为.另外,《办法》还对卖场对供应商货款的帐期都做了明确规定.但是,要想通过《办法》短期内“医治”卖场“黑洞”是不现实的,也会存在可操作性难的尴尬 首先,供应商账款风险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中国传统的商业模式并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传统的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九十年代兴起的现代连锁零售业,仅用十几年时间就在中国快速崛起,但是,传统的供与销的关系没有随之改变,依然是存在供货商只负责供货,零售商只负责卖货的观念。从“普尔斯马特事件” “广州家谊超市事件”等可以看出,成百上千的供货商在事件发生前都无法及时知道和掌握零售商的资金流向,以及资本运营状况。这在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里,零售商似乎就成为了老大,供货商很多情况下只能被牵着鼻子走,等到零售商破产或以破产为由转移侵吞资产还在云里雾里,就不足为奇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连锁零售商规模越大,就可以利用其零售的老大地位,占用更多供货商的资金,这好像滚雪球越滚越大。虽然,《办法》对零售商帐期有明确限定,但对供应商来说,有一两百家连锁分店的零售企业完全可以在一个月产生内产生几百万乃至几千万的帐款。据某家电制造企业高层透露,仅在六月份就给某家电零售商全国授信额度达两千万之多。可见《办法》实施后帐款风险依然还会很大。在我们看来,不改变零售业只由零售商说了算的局面是不可能改变市场的不公平性的,而这就需要供货商能够介入零售业资本,参与零售资本运营,改变现有的商业运作模式。有关人士认为第三方机构参与零售业管理也是一种防范风险和解决“零-供”之间的矛盾的方式。显然,要改变目前的商业零售模式还有很长路要走。 其次,许多供货商认为,虽然《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准要求其价格不得低于或等同于零售商的销售价格;不准以变更交易条件、断绝交易等相要挟等。但连锁零售商一般在每个区域都有很大的市场销售份额,很多时候作为供应商也是敢怒不敢言。加上来自供货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竞争压力,供货商都想得到零售商的更多支持(比如主推其公司产品、获得更好的展台位置等)宁愿忍气吞声而不愿得罪零售商,也是有法难“医”的主要因素。据宁波奥克斯集团空调有限公司山东营销总经理李先生说,三联家电欠其公司货款近三十万无法追回,但他们06年度还是照样和三联合作,理由就是三联毕竟曾经是当地家电零售业老大,容易上销量,无奈之情溢于言表。同时李先生还指出,当前法律有时候在解决这类问题时显得有点脆弱,存在执行层面的问题。 再者,《办法》只是对零售商的商业行为作出规范和要求,并没有涉及如何对零售商行为的监管和对零售商审计等问题。从一系列超市和卖场倒闭事件也可看出,政府职能部门对零售商监督管理不力。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帮助地方解决就业和增加税收,对连锁零售商准入门槛都放的很低。据了解,国内连锁零售企业目前开店资金的75%以上都来自于占用供应商的货款,一旦零售企业倒闭,供应商的货款也就跟着倒霉。另外,对零售商运营资金也缺乏严格的审计,出现零售商抽离资金或变更法人等“金蝉脱壳”的现象。据专家估计,今年将有150家零售企业倒闭,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象国美、苏宁、五星、大中等连锁零售企业在全国疯狂攻城略地,还有一些地方连锁零售巨头也纷纷在当地开分店。有业内人士透露,看起来轰轰烈烈,其实好多都是假繁荣,看起来是“圈地”“圈市场”,其实都是在“圈钱”,都是利用供货商的钱投入房地产等其它行业。如原山东三联家电就曾被暴存在占用供货商的钱搞房地产和度假村,后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与供货商矛盾激化。 还有,行业协会的地位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提升也是《办法》难以凑效的关键。从“普尔斯马特”等一系列事件可以看出,供应商完全依赖的是松散的“联合行动”,没有可以依靠的属于供货商自己的行业协会.全国工商联以往一直比较倾向于流通领域,难以得到供货商的信任,其作用和影响显然也不会很大.尤其是那些势单力薄的中小供应商在面对一些连锁零售巨鳄时更显得无助和无奈.在发达国家,解决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的矛盾的最好武器就是行业协会.我们认为,当务之急,需要建立起一个属于供货商自己的行业协会,来保障供货商自己的利益.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存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政府职能部门体制改革滞后相并存的现象,又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完善、健全、有效的行业协会.可以说,行业协会任重道远. 当然,不可否认,《办法》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遏制当前零售商的嚣张气焰,缓和“零-供”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商务部已经决定在明年初联合几大部委共同整顿市场秩序和打击零售商的不规范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可是,我们依然要说,要想零售“黑洞”有法可“医”,政府、供应商、零售商以及行业协会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正所谓前途光明道路曲折.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 yhong0405@16.com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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