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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推出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措施 为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活力,我国有关部门近期推出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 (一) 贯彻实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把属于企业的权力全部放给企业。 (二) 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选一两户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并精选一些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 (三) 企业可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并按实际列支进入成本,不受提取比例限制。 (四)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在现行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平均加速20—30%,允许高薪技术产业和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发展生产。 (五)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1%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六) 从企业折旧上缴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全部免掉。 (七) 凡是符合新技术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享受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八) 加大中央财政科技费用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比重,到1995年这项比重将达到60%。 (九) 人民银行设立中型企业工业科技成果转让专项贷款。 (十)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推行清产核资。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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