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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案调查程序 现行的美国反倾销法是参照《1930年关税法》修订补充并经美国国会通过的《1979年贸易法》中的一部分。1988年通过的综合贸易法对反倾销法又作了部分修改。 在美国,采取反倾销行动、征收反倾销税的两个前提条件是: 1.某商品正以低于公平价值或正常价值在美国市场上销售; 2.对美国国内工业造成损害。 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倾销的裁决不能成立。 美国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有两个:一是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DOC),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进口产品是否以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市场上销售,且计算出倾销幅度。另一个是美国国际贸委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的倾销产品是否对本国同类工业造成损害。 一、起诉及立案调查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任何企业、工商团体及协会都可以对外来的倾销产品提出反倾销起诉。起诉书必须同时递交给DOC和ITC。DOC在收到起诉书后20天内要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并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反倾销调查提起”的通知,然后收集倾销的有关资料,包括要求外国生产商、制造商或出口商提交接到起诉的前150天和后30天的价格资料。ITC在7天内开始进行初步调查。 二、初裁 1.ITC初裁 ITC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的45天内,必须作出是否对国内工业有损害的初裁。ITC作出初裁以前,向工业界、进口商发出问卷,并在7—14天内收回问卷。同时,要举行一次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包括公司的代表、专家、原告和被告及其律师、进口商等)的意见。进行初裁时,不仅以这些资料为依据,而且还以公开的资料(如工业统计、进出口统计、政府有关报导和研究报告等)为据作出裁决。如果初裁结果是否定的,反倾销程序就此终止。 2.DOC初裁 如果ITC作出的初裁结果是肯定的,DOC必须在收到起诉书后160天内作出是否低于公平价值的初裁(如情况复杂,可延长5O天)。 在作出初裁前,DOC要向有关出口商、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并要求在30天内交回问卷。 三、DOC核查 DOC收回问卷后,将进行核查。通常,DOC要派人到出口国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需要有关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提供帐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 在DOC核查期间,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如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DOC将根据其掌握的材料作出裁决。 四、终裁 1.DOC终裁 DOC核查完毕后将写出核查报告,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作出终裁。在作出终裁前,如有关方面对初裁结果有意见,均可要求DOC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通常DOC在初裁后的75天内要作出终裁(如情况复杂,可延长60天),如果DOC作出终裁结果是否定的,调查即告结束。 2.ITC终裁 如果DOC作出的终裁结果是肯定的,ITC必须在原告起诉后的第280天(或DOC终裁后的45天内)作出终裁。如果DOC初裁结果是否定的,ITC则要在DOC终裁肯定后的?5天内作出终裁。 如果DOC和ITC终裁结果都是肯定的,DOC则将在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通常,反倾销税在DOC接到必要评估资料6个月内征收,并对有关商品每一次进关时征收。 五、反倾销案复查 当某种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满一周年时,有关当事人可直接(或通过律师)向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ITA)提出复查的要求,同时递交要求复查的申请及有关材料。 ITA在进行某种商品反倾销案复查时,要重新确定该商品的倾销幅度,只是程序上不用再通过ITC。如果ITA在复查期间发现某项商品已不再以低于公平价值出售,同时将来也不可能再以低于公平价格进行销售,就将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刊登复查的初步结果,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如各方面均无异议,可决定撤销现行的反倾销税。 提出复查的要求,前提是有关公司必须在规定复查的期限内(每年ITA都定期在联邦公报上刊登已到期可复查的反倾销商品的清单,并明确申请复查的期限)对美国有出口,并交纳关税。如果在规定复查的期限内没有向美国出口,千万不要提出复查的要求,否则自浪费钱。如果当事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没提复查的要求,ITA将通知海关继续按原来确定的反倾销幅度征税。 此外在美国,凡不满有关反倾销案终裁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外国厂商、政府、进口商、国内贸易商、贸易团体及协会等均可上诉国际贸易法院。如仍不服,还可上诉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但起诉应在该项终裁决定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30天内提出。国际贸易法院会在其判决后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判决结果。 美国的反倾销法和DOC的反倾销条例都没有说明决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是什么。但反倾销法中却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不受经济规律的支配,不反映商品的实际价值,不能作为公平价值来进行比较。DOC也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不反映其真正的市场价格。因此,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幅度的计算,均采取替代国(即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发展水平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办法来计算。 美国一贯把中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中国的倾销幅度时,采取第三替代国的价格来进行计算。通常是采用印度、菲律宾、马来西亚、巴西、阿根廷、乌拉圭、韩国等进行比较。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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