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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用‘人’做广告”之重新解读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6-03-08, 作者: 艾育荣, 访问人数: 2497


  去年,不少媒体曾纷纷以《严禁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用‘人’做广告》为标题,报道了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的《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化妆品、保健品、医药三个行业中引起了很大的震动,更引起了消费者们的广泛关注。虽然规定出台已过去半年多时间,但相关行业的人士仍对此心有不安:今年似乎打击力度不大,但马上就要到明年了,国家是否会严管呢?所以有必要对此作一解读。

  第一个我们要明确的是,这些媒体对于该通知的传播存在有误读。

  首先,《通知》是“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是指“在某些地区和领域”而不是针对于“严禁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用‘人’做广告”。再者,在《通知》的原文中,化妆品在上述几个领域中,是排在第三位的。大家都知道,在中国政府的文件中,排名先后是很说明问题的。也就是说,政府对化妆品中用“人”做广告的管制不会有“保健品、药品”那么严。并且在其它一些媒体上,标题只是提“严禁保健品、药品用‘人’做广告”,而省去了“化妆品”。而误读得最严重之处就是,该媒体忽略掉了《通知》中“对用‘人’做广告”所加的定义,就是“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政府不会那么一刀切的,因为这几个行业特别是化妆品的广告离开了人,就完全失去了作用。同时我希望这种忽略是无意的疏忽,而不是有意为之。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相关摘要

  国办发〔2005〕21号

  商业欺诈流毒甚广,为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

  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工商总局牵头。工商总局要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新闻出版总署和广电总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工商总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信息产业部要配合工商总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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