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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调整 五角从量税依旧


中国营销传播网, 2006-03-23, 作者: 刘世松, 访问人数: 2059


  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白酒行业期盼已久的白酒消费税调整问题也有定论,这次进行的税收政策调整,主要是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并将实行贴标完税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而白酒企业一直关注的每斤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没有取消。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从价计征消费税,同时再按每斤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

  白酒属于消费税的传统征税产品。对其征税不仅体现了税收“寓禁于征”、限制其消费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目的,而且具有很强的财政意义。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白酒的生产和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1)白酒生产和流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税收控管缺乏有效手段,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小酒厂偷逃、欠交税收,甚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些企业生产销售的白酒,部分或全部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控管之外。有些企业采取现金交易、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隐瞒产量和销售收入以及做假账和转让定价等方式,偷逃或规避消费税。

  (2)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实行差别税率形成税收漏洞,增加了税收控管的难度。因薯类白酒税率低,为企业钻政策空子提供了条件,成为企业避税的一个渠道。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解决目前白酒行业中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本次白酒消费税的调整内容除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外,还将参考国际经验,研究白酒贴标等相关税收征管办法,健全和完善关联交易税收政策法规,规范消费税税基,堵塞漏洞。

  下一步还要配合其他部门健全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的法律法规,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偷逃税收等非法行为。

  关于白酒消费税调整对白酒行业有何影响等问题,本报将在下期详细报道。

  原载:《华夏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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