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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销传播网 > 营销案例 > 个案解析 > 赢定的官司输在哪里?

赢定的官司输在哪里?


《销售与市场》1995年第五期, 2000-08-11, 作者: 胡德胜, 访问人数: 2119


  一家商场与一家化工厂签订了800吨洗衣粉购销合同。货到后,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核定其为不合格产品。在与化工厂协商处理未果的情况下,经当地工商局同意,商场将洗衣粉削价50%销售。进而引发了一场官司,可最终的输家竟是这家商场。

 

一、一见如故订合同

  1994年夏天,天气出奇的热。借出差之名避暑旅游者,不乏其人。

  M市化工厂A厂长6月28日在黄山小憩之时,正碰上N市百货商场B经理路过观光。两人住在一个房间,厂长和经理,投机又合意。闹谈之中,达成了由化工厂年内按百货商场要求及时供给800吨各种洗衣粉的意向,双方还相互出具了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后约定,由A厂长回厂拟好合同后,派人持合同到N市找B经理签字。

  找到这么个大主顾,A厂长心中得意,回厂后亲自拟好合同具体条款,派销售部的职员小C前往N市。小C拿着有A厂长签字、化工厂盖公章的合同文本于7月6日到达N市。7日上午,B经理在合同上大笔一挥签了字,百货商场盖了公章。合同约定:化工厂从1994年7月到同年12月31日止供给百货商场洗衣粉800吨,其中白色粉510吨,蓝色粉290吨,货值共计1246400元;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化工厂负责办理运输手续,铁路运费及中转费用由百货商场承担;交货地点为N市火车站;质量检验及验收方法为,发生包装破损超过1%或短缺时,凭铁路证明,由化工厂承担损失;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生效后,百货商场预付18万元给化工厂,由化工厂抵作第一批货款,预付款仅限于第一批货物,今后不再预付,货发后,凭铁路运单托收承付;违约责任,不能交货或者中途退货的,按不能交货或者退货部分货值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交货日期为第三季度交400吨,第四季度交400吨,具体发货品种、数量,由化工厂搭配;需方变更品种的,凭电报通知。

  签订合同的当天下午,小C在未经化工厂授权的情况下,应百货商场B经理的再三要求;又代表化工厂与百货商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规定:化工厂只能向N市百货商场供货,不能向N市其他单位供货;1995年按2800吨供货;其它条件同原合同;如百货商场变更品名、数量、规格、到站,应在化工厂办理有关手续前提前通知;合同需要补充时,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化工厂必须保证按合同供货;本补充合同是本日所签订合同的补充事项,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在补充合同的文本上,B经理签了字、盖了百货商场的公章;化工厂一方,小C当时签了字,没有盖公章。

二、磕磕碰碰履契约

  合同签订后,小C回到M市向A厂长作了汇报,但汇报时未告知签订补充合同一事。到了7月12日,百货商场付给化工厂18万元预付款。化工厂于同月16日、21日、25日先后发出第一批货,计白色洗衣粉37吨、蓝色洗衣粉182吨,货值341202元,运费21698.50元,合计362900.50元。百货商场于7月24日、29日和8月2日分批收到了货物,并于8月6日给化工厂发去电报,对洗衣粉的外观质量和包装提出意见。化工厂于8月7日给百货商场复函说明:该批洗衣粉湿度虽然较大,有部分块状,但不影响内在质量。8月9日,化工厂将尚欠贷款182900.50元按照百货商场在合同中提供的N市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承付。该银行以“集体单位未批准办理承付”为由拒付。8月22日,化工厂发电报给百货商场,询问货款拒付原因,并通知8月份货物已上站待发。8月24日,百货商场电告化工厂:我开户银行并没有收到贵厂发出的托收承付手续,不存在银行拒付的问题;请暂不发运蓝色洗衣粉。26日,化工厂电告百货商场:托收手续已经被退回,请速汇货款。9月1日、3日,百货商场向化工厂发电报称:汇款事宜因B经理不能决定,坚持按合同规定办理托收承付;我方现对1995年供货和原发洗衣粉的外观质量提出异议,请速派人前来商处。9月4日,化工厂复电称:月底之前去人洽谈。在此期间,化工厂在8月27日发运第二批洗衣粉,计白色洗衣粉91吨,价款100146元,运费5267.30元,合计105413.30元。发货后,化工厂于9月15日办理托收承付,N市银行仍以前述理由拒付。百货商场9月6日收到第二批货物后,次日电告化工厂,对洗衣粉的颜色提出异议,要求暂不托收款。

三、协商不成法庭见

  9月28日,化工厂A厂长亲自到达N市,与百货商场进行协商。百货商场当日便将所欠第一批货款182900.50元付给化工厂。对第二批货物的贷款,双方达成了延期付款的口头协议。

  10月12日,化工厂发出第三批货款,计白色洗衣粉57吨、蓝色洗衣粉19吨,货值88208元,运费4165.70元,合计92373.70元。化工厂于10月22日办理托收承付,N市银行仍以原理由退回。百货商场10月22日收到第三批货物后,于26日电告化工厂:贵厂没有依约履行合同,没有按规定的数量发货,请尽抉补发,补发后贷款即承付;另外,以前员厂所发的不合格产品,我方特削价处理;贵厂再不按合同规定补发及发货,应由你厂赔偿损失和按合同规定支付5%的违约金;具体办法在B经理回来后有变再告。10月23日,化工厂函告百货商场:贵方违约在先,产品不能削价,请尽快付清所欠货款。11月9日,百货商场电告化工厂:先前所发洗衣粉,经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质量不合格;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已作降价50%处理完毕;请速发本月货物;根据补充合同,请按我厂下列要求发货……l0日,化工厂复函指出:削价处理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你方承担;6本月货物不能发;不知道有补充合同一事;如你方要求1995年供货,需双方另行再签合同;请速付清所欠货款。16日,百货商场电告化工厂:关于1995年供货的补充合同是有效的;不合格洗衣粉降价处理后,你方还应退还我方11万元货款。

  后来,双方经多次协商不成,百货商场于11月2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化工厂履行合同及补充合同、退还11万元货款。法院最后判决:补充合同无效;百货商场对削价损失承担责任;合同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百货商场支付给化工厂所欠货款并承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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