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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商协定


《销售与市场》1994年第五期, 2000-08-11, 作者: 商言, 访问人数: 2262


  1991年 l1月,美国最大的直销商雅芳美容品公司在广州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直销公司。此后,上海、北京、天津、南京等地均有直销公司成立。开展直销业务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撰写直销商协定。下面提供了一个范本,供参考。

  本协定是本公司多层直销计划的具体规定。签定本协定,构成您与本公司的经销关系。若您未能遵守其中任何一项规定,本公司有权立即终止您的经销权以及一切有关利益。    

  1、基本原则  

  A、为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公司特决定将本公司的产品以多层直销的方式销出。为与经销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特制定本协定。  

  B、本公司采取直销决不是为推销产品,而是力图将本公司确定为直销到家的公司,任何人欲成为本公司的经销商均应明白这一点。本公司愿平等对待所有独立经销商。  

  c、本公司采取直销方式,其宗旨在于,在无资金、无经验、无风险的情况下向大众提供一个创业的机会,以报效社会对本公司的资助。  

  D、本公司所说直销,即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经营者三位一体的多层直销方式。经销商是三位一体的集中体现。  

  E、经销商需承认本公司财务稳定、负责、有效率、充满胆略,且在其从事业务时,即在介绍宣传、行销、定价格、提供服务等方面都不会作出误导或欺诈的行为。本公司同时相信经销商的正直与能力,并相信其遵守本协定的能力。  

  2、申请成为本公司经销商的资格  

  A、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均有资格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独立经销商。  

  B、每位本公司的经销商只可拥有一个本公司的经销权。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或其他合股经营公司、委托公司的持有人、股东、董事、受托人、股票持有人或其他名义,同时拥有第二个本公司的经销权。  

  c、现有的公司,合股经营公司或者其他商业集团,若想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经销商,必须向本公司提交“公司专销权申请表”。经本公司批准,方可成为本公司的法人经销商。  

  D、经销商的直系亲属(配偶或子女)可以共同参与其经销工作,但只能填同一张申请书作为一个直销商,不得另行申请为独立经销商。  

  E、本公司有权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人申请成为经销商。  

  F、经销商必须依据本公司有关具体规定,办理手续。  

  3、授 权  

  A、本公司依照本协定的条款,授予独立经销商在特定地区购买、库存、推广及销售本公司产品的非独占性权利。  

  B、经销商可以推荐其他中国公民成为本公司的独立经销商,但必须先让欲成为本公司独立经销商的人了解本公司,参与本公司的培训,然后填写并签署经销商协定。  

  c、经销商可以推荐那些清楚了解个人行销哲学,本公司行销哲学,去开创事业的个人或团体或公司成为本公司的独立经销商。如果经销商所推荐的经销商有损害本公司之利益的行为,本公司保留对推荐人追究有关责任的权利。  

  4、佣 金  

  A、本公司对经销商实行佣金制度。任何经销商都应认真研究本公司的拥金制度。  

  B、经销商个人或经销组织销售了最低规定数量本公司产品后,就有资格获得佣金。佣金计划是随市场变化而变化的,独立经销商要注意最新动态。  

  c、本公司给予按本公司规定计算的销售额(SV值)以计算佣金的权利。  

  D、本公司按月付给每一位合乎资格的经销商佣金。  

  E、佣金的计算权在公司。如经销商认为计算有误,可逐级反映。  

  5、独立的经营关系  

  A、本公司的独立经销商都是独立经营的个体,一切自负盈亏。在任何情况下,经销商及其代理人与雇员等,均不得自称为本公司的代理人或代表。经销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本公司的产品。不论经销商或本公司,均无权代表对方,或以对方的名义签订任何契约或任何承诺。  

  B、本公司的独立经销商可以自由决定工作时间和销售方式。  

  c、本公司的独立经销商对其经营业务所应缴纳的税款负有完全的责任。  

  D、鉴于目前国内税法,如有要求本公司代付税款者,应事先声明,并与本公司另行签订有关协议。没有协议者,本公司一律不负责任,后果由各独立经销商自负。  

  E、本公司督促各独立经销商遵照国家税法履行义务。独立经销商出现的偷税事件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保留取消其经销权的权利。  

  6、授权经销地区  

  A、独立经销商只可在本公司指定的地区经销本公司的产品。  

  B、如获批准成为区域性一级经销商后,必须遵照本公司规定并完成公司在该区域的销售计划。本公司一般不在该地区另行批准同一及经销商。假如完不成计划,本公司将允许其他经销商进入,并不对原有系统进行保护。  

  c、独立经销商提出申请,由本公司审核同意,即可参与本公司在世界各地的行销计划。  

  7、价格计算  

  经销商需以本公司指定的表格及方式去订购产品,而本公司可随时修改有关的订购事宜。本公司有权以任何理由随时拒绝经销商的订单。  

  经销商从本公司进货均以批发价计算。本公司有权随时调整批发价。本公司有规定的零售价,任何独立经销商都应以本公司规定的零售价向客户销售产品。违反本公司规定,随意拾高零售价牟利和随意降低零售价扰乱本公司产品市场者,本公司即可马上终止其经销权,而毋须另行通知。  

  8、经销商的产品宣传责任  

  每位经销商都负有正确宣传本公司产品的责任。在宣传产品时,还应将本公司行销计划向社会及所接触的人进行宣传。  

  A、经销商在介绍公司产品和行销计划时,对重要事项不得有所遗漏和误导。对于新加盟本公司的经销商,一定要使他了解到本公司的最新情况。  

  B、经销商应清楚地知道,本公司的事业是建立在产品销售基础之上的。如果加入本公司后只顾推荐新人,而忽略了产品的行销工作,那将无法取得成功。  

  c、经销商不可向有兴趣加入本公司行销行列的人夸大宣传,如“保证财源滚滚而来”。应特别向这些人强调,本公司只有精良货品,只有辛勤工作,付出时间和精力,才能使自己的事业成功。  

  D、经销商介绍本公司产品时不可有所曲解,或作不实宣传。经销商不能任意夸大本公司产品的效用。  

  E、经销商不得注明以任何政府的名义,批准或认可公司计划及产品。  

  F、经销商不得用本公司的销售网络经销非本公司产品及将其它产品充作本公司产品出售。  

  G、向客户介绍本公司产品依据本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除非特殊原因,经销商接触的每一位可能客户都应该得到本公司的产品说明书。  

  9、商品标签与包装  

  经销商不得在本公司产品上更改标签上的文字,或附加任何其它标志,也不得擅自重新包装产品。包装不完整的产品不得售给顾客。  

  10、名称的使用与产品宣传  

  A、经销商推广和介绍本公司的产品时,所用的宣传字眼必须与本公司提供的最新资料所载文字相符。若有其它内容,或独具创意的形式,均应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批准。  

  B、经销商在未得到本公司书面批准之前,不得直接或间接允许他人使用本公司及其所属机构、本公司产品标志或其它公司已登记注册之货品名称、商标、专用字名、符号或专利。  

  C、经销商不得借本公司的名义从事采购或其它任何未经允许的交易行为。  

  D、经销商经销资格期满,终止或被撤销时,自合约终止生效之日起,即不得再使用与本公司产品一切有关之名称、商标、证号、标志等。也不能使用印有本公司名称的纸张、表格、宣传材料及文字资料等。  

  E、任何经销商均可自命一个公司名称,但此名称不得暗示其为本公司的职员或代理商,而应表明当事人是一个独立的经销商。  

  ll、经销资格之撤销与终止,经销商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  

  A、任何经销商若违背本公司经销手册,或不遵守经销商申请书及本协定之规定,或歪曲契约或订购单内容,本公司可撤销当事人之资格。同时,本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诉讼,要求该经销商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B、任何经销商在连续2个月的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以上,则本公司自动撤销其经销权,而毋须另行通知。当事人被撤销资格后,若想再次申请为本公司的经销商,就一定符合新进经销商的条件。  

  C、任何经销商若不愿意连续从事经销工作,只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就可解除经销商身份。离职经销商之下属经销商归属其推荐人。离职经销商须自其最后向本公司购货日期起计6个月后,才可再次申请为经销商。在此6个月内,该经销商不论直接或间接均不能参与发展本公司经销组织的工作。离职后退回存货的经销商,从离职日期起计,12个月后才可再次申请为经销商。在这12个月内,不可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加本公司的经销活动。  

  D、经销商无论因何原因自动申请撤销经销资格后再次申请为经销商时,其原来享有的佣金、等级均不获恢复。  

  E、经销商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时,其法定继承人可继承合约载有的一切权益。  

  12、无法履行合约的情况  

  如遇战争、火灾、原料供应不足或有所延误、政府下令禁止等人力不可抗拒情况(情况不受上述列举之限)发生,致使本公司与经销商任何一方延误或无法履行合约,均可免除一切责任。  

  13、经销商之委任  

  未经本公司书面核准,任何人不得动用任何方式委任他人或委任自己为本公司独立经销商。否则本公司一概不予承认。  

  14、保证条件  

  本公司保证所有本公司产品的品质,并为顾客更换有瑕疵之货品,或退还原购买之款项。顾客申请退货或退款时,必须附有一份书面声明,详述该产品不妥之处。  

本公司按合约规定保障各独立经销商的利益。如果经销商中发生争议,可告之本公司协助解决。  

  15、侵 权  

  经销商在经营当中如有侵犯国内或世界各国任何专利、版权、首用商标或商品名称等事情,经销商须自行负责,而不得向本公司作有关前述事情之要求。经销商在得知前述事件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6、适用之约束条款  

  本经销商协定、本公司经销商申请书及契约书以及公司发给经销商之手册等文字资料,共同构成本公司与经销商双方约定之遵守事项。经销商手册与契约书内容只有本公司以书面方式才能修改。  

  17、弃 机  

  只有本公司法人代表以书面方式才能放弃本公司之权利,任何未能履行条款规定之权利并不表明本公司放弃有关权利。  

  18、解 释  

  本协定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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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文 章(共2篇)
*直销现状及未来 (2000-07-05, 《销售与市场》1996年第二期,作者:郭国庆)
*走向直销 (2000-07-03, 《销售与市场》1996年第六期,作者:张剑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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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更新时间: 2024-11-20 05: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