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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灭的债火


《销售与市场》1995年第六期, 2000-08-22, 作者: 周伟, 访问人数: 4116


一、“债火”纷飞

  目前,企业债务问题日益突出,债务纠纷连绵不断,有人称之为“债火纷飞”。

  《经济合同法》已颁布实施10多年了,可是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国32600个企业的抽样调查表明,我国经济合同的社会履约率仅有66%。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92年全国法院受理—审经济纠纷案件65万件,1993年达到89万件,1994年则超过100万件,其中70%以上是合同纠纷,而且绝大多数与企业债务问题相关。记者最近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一些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士,他们认为企业债务问题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购销合同中的货款拖欠。这是目前企业间债务纠纷非常突出的一类。几年前存在于企业间的“三角债”问题,相当一部分属于这种情况。据去年年底统计,外地用户拖欠产煤大省——山西省的煤款已达68亿元,往往是产煤企业把货发出后,用户只付一部分煤款,下次再发出去再付一部分,可总是难以清算,有的甚至分文不付,造成一些产煤企业无法运转。在这种类型的债务纠纷中,有的是客观原因,无力偿还,这种情况似可理解。另一种情况却是企业非正常履约,无意偿还。甚至有的企业从拖欠中尝到了甜头,它们可以用拖欠不还的钱更新设备、投资建厂等,还美其名曰“拖欠出效益”。企业在相互拖欠中,也形成了很难解开的“债务链”。

  1994年l一9月,东北某市9个工业局预算内工业企业累计清理应收帐款24亿元,但累计新发生额为34.9亿元,应收款净增10亿多元。同时,1994年9月末比年初的应付帐款增加近0.9亿元,相互拖欠又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生产经营靠高额负债维持。

  ——企业间变相借贷引发的债务纠纷。1986年12月,北京一家技术贸易公司与山东一家公司签订了共同开发录音录像设备协议,约定:北京公司负责项目引进并提供资金350万元,在1986年12月26日前划入山东公司。 山东公司负责项目全部技术问题、组装及产品销售,于两个月后将350万元归还北京公司,并分三次付给北京公司利润不少于20万元。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1990年1月 l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认定:北京公司与山东公司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共同开发录音录像器材的性质,实属借贷行为。根据国家关于非金融机构不准借贷的规定,所签协议无效。”这是由企业间变相借贷引起债务纠纷的典型一例,对于企业间借贷国家是明令禁止的,但这种情况却相当普遍,有关债务纠纷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

  ——企业拖欠银行债务的情况普遍。在国有企业中,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高负债经营的情况是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都是银行的债务人,而其中的亏损企业又绝大部分挂有银行“呆帐”。为了解决这种债务问题,有关部门曾采取过多项措施,例如贷改投、冲减银行吊帐、停息挂帐、债务转移等,但都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目前有的亏损企业申请破产,企图以此逃避银行债务的情况尤应引起重视。据河北省某专业银行系统的统计,在银行给予支持的200家企业中,仅因悬空债务而造成的风险贷款已超过5亿元。

  

二、讨债何其难

  目前,债权人、律师、司法机构对债务纠纷中的讨债难颇感头痛。有人说,在一些地方“杨白劳”比“黄世仁”还要厉害。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他的一次讨债经历。案件的起因是某沿海省的4个县的企业拖欠北京某个“国字号”大公司货款上千万元,北京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调查后同意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于是,孙律师作为北京公司的代理人与法院工作人员一起踏上了讨债历程。“我和法院的同志一行4人先到了 A县,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我们上午10点多来到欠债企业的开户行,了解到帐户上的钱足以用来还债,可银行以快下班了为由让我们下午来,下午一上班我们就进了银行,办查封帐号的手续时发现这个帐号上只有十几元钱了,很显然钱已经转移走了!”孙律师接着讲,“在 B县,我们的情况就更糟了,一进宾馆就彼人盯上了,断水停电,电话被窃听,行动被跟踪,这儿企业的信息真是灵通。”孙律师一行走了十多天,只查封了一个上面有10多万存款的账号。

  “律师们在讨债中都品尝过酸甜苦辣,也都在讨债中思索着为何讨债难的问题。”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于德彬律师认为,目前至少有三种因素造成了讨债难,“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形成了壁垒,有些地方甚至约定:只要是非本地区,非本部门的债权人来讨债,要想办法不清偿债务;二是法律对债务人的规范不完善,从民事责任上来讲仅仅是欠债还钱,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几乎是空白,现行法规给债务人以可乘之机,造成‘黄世仁’求告‘杨白劳’的局面;三是一些不正常因素的干扰,如对债权人的骚扰恐吓等,到外地办案有时的确提心吊胆。”

  法院依法执行难也是讨债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奚晓明副庭长认为执行难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二是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有时候法院真是无能为力。“但目前更应引起注意的是执行中受到不正常因素的干扰,有时候政法机关配合协调不好,”1994年8月,辽宁省某市中级法院来北京执行一起涉及千万元以上的案子,银行出示了一份某检察院发给公安部门并抄送银行的函,认为这起案件是诈骗案,法院无权管辖,银行据此拒绝协助法院履行法律手续,而法院则坚持认为这是一件经济纠纷案,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出面与检察院研究,发现检察院的函是某检察人员的个人行为,才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在具体操作上,经济合同签订时所留下的漏洞也给清偿债务带来了困难,合同中的漏洞使债权人在法律上找不到合理的证据。”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王立华、佟强两位律师对此深有感触,“有的企业对合同章管理不严,业务员随便可以拿着用,给许多诈骗犯罪以可乘之机,同时给企业留下一笔说不清道不明的债务。”另外,现行的结算手续太落后也是造成讨债难的原因之一。 

  可喜的是,记者最近从全国人大法工委了解到,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组织力量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般称为“大合同法”,是相对于现有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而言的,它将在很大程度弥补目前的合同法所不能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强调市场经济活动中主体平等。这个“大合同法”被一些专家称为市场经济的“小宪法”,专家们指出,它的制订和实施将会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当然也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关系,将对经济活动的开始、进行与结束等各个阶段提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要求,对于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之间的“债火”,帮助企业走出债务的泥潭将会起到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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