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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销活动中需注意的问题


《销售与市场》1994年第九期, 2000-08-22, 作者: 李传江, 访问人数: 2488


  企业的经营活动,关系着企业的命运,企业能否发展壮大,经济效益能否提高,关键就体现在企业的经营上。如果企业对其经营活动不加以分析,就有可能出现大量货物或货款被骗,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  

一、企业在签定购销合同中的问题  

  企业的经营活动,其主要部分是供和销的问题,即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由于目前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产品大量积压,急需寻求买主,而当买主前来谈判时,因企业对买方情况不了解,在对方给以定金、预付款或签定大宗合同以及给企业经办人“回扣”的情况下,草草签定合同,直致最终货物被编,这种现象已屡见不鲜,因此,企业在签定合同时,除了正常坚持的重点审查以外,笔者认为应掌握以下几点:  

  l、验证对方证件和手续。企业签定合同,绝大多数是由业务人员经办的,是经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签定合同。因此,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经办人,要查验是否有法人委托书,其授权范围、期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都要弄清,必要时,应请对方出示居民身份证,对于对方提供的有关营业执照副本,要严格审查;对于经有关人员介绍的客户,一定要了解其真实身份,摸清底细,绝对不能相信名片之类的民间凭证。如果对方提供的各类证件真实,手续齐全,且经有关部门核实无误后,方可签定合同。  

  2、合同条款问题。这在《经济合同法》和有关合同条例中都有具体规定。但应注意,在对方给予某些优惠条款的情况下,谨防个别苛刻条款的出现,也就是要防止产品本身固有的、无法克服的、正常的一些误差或质量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是在国家规定的限度内,如果对方在这一质量、规格等问题上过于苛刻,在供方企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应注意对方签定合同的真实目的,谨防诈骗发生。对于质量条款,有国标、部标的,按标准执行,无国标、部标的可按企业标准执行,应将具体的企业标准列明或将企业标准作为合同附件。  

  3、合同履行地问题。有部分企业对此比较重视,但也有部分企业比较草率,以致发生纠纷后,在管辖权问题上发生争议。在合同中应定明合同履行的具体地点,作为产品销售方应尽量将履行地定在自己一方,这样发生纠纷后,可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减少企业的损失。  

  4、合同的担保、公证、鉴证问题。对于购销合同一般都应进行公证或鉴证,为了更有效地履行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提供担保人,如果对方(买方)不提供担保人,作为销售方,应谨慎从事。对于担保人,也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代偿能力,特别要注意防止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以不同名义担保的出现。  

二、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合同签定后,各方都应按合同规定忠实地履行,不能单方面中止或不履行。在经济活动中,一般都是先付货后收款,而发生纠纷也就在这一问题上,即卖方将货物按合同规定给付对方之后,而对方不按合同规定给付货款。因此,为了避免发生此类问题,除了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条款外,还可采取由第三方(最好是法律服务机构)见证担保,即买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货款汇入第三方的帐户。第三方在收到买方的货款后,通知卖方发货,并派人亲临现场且通知买方人员到场一起验收清点;供方发货后,第三方将货款划入供方银行帐户,这样可克服买方交款供方不发货,或供方发货买方不给款的现象,第三方在这一合同中起着重要作用,也就增加了第三方的责任。如果不采取此种方法,也可在合同中规定现汇提货。但卖方应注意,对买方提供的汇票、支票等,应进行审查,鉴别真伪,且应按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货款到帐后,方可发货,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票据诈骗。  

三、货款回收及财务管理问题  

  企业产品的销售,关键在于货款的回笼。目前,很多企业都存在“产销形势好,贷款收回难”的现象。有一部分确实是因为买方短期资金紧张,或者因三角债而无法兑现,也有一部分是买方有款就是不给,借鸡生蛋,而更为主要的是供方企业未能及时催收货款。要做好收回货款的工作,可采取以下方法:  

  1、实行“谁销谁收”原则,即谁对外承担销售业务,以及谁签定合同,由谁负责货款回收,企业内部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按期收回货款的给予奖励,对欠拖不能到帐的要采取惩罚措施;同时在财务管理上,要经常对购销业务进行清查,看有多少货款未到位,并采取与对方对帐等方法,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企业资金的流向并将了解的情况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汇报,防止内外结合,将货款私吞。  

  2、请金融部门帮助收回货款。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托收,但应注意掌握对方开户行有款且要票据齐全,对此,也可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3、以债顶债。此种方法是双方都有债务时,只要金额相差不大可采用。如果存在“三角债”,也可采取此种方法,但应注意将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方相互抵消时,有关手续要交清。  

  企业还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对每一笔购销业务往来,都要及时清理,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对违反财务规定的,要坚决纠正,不能开绿灯,对货款应按规定通过金融部门结算。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要谨慎,以防销售人员挪作他用或用于个人挥霍。  

四、发生纠纷后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因经济活动发生纠纷,是普遍现象。但对于纠纷发生后,如何处理确有不同的方法,有的企业为了追回货款,不惜手段扣押人质和对方财产,以违法手段来催收货款,情节严重者会触犯刑律,受到法律严惩。有的企业在私下请人帮助要款,而帮助要款的人,往往以种种借口要现金,不要汇票;而现金到手后,自己挪作他用或者贪污,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明智的选择应该是根据合同的规定,寻求司法保护。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应按该条款的规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如无仲裁条款,发生纠纷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且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对于对方有可能转移财产的,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没有向法院起诉之前,要经常向对方追债,对与合同有关的证据,追债的有关证明,都要注意保存,以便诉讼后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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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与定金的制约作用 (2000-08-15, 《销售与市场》1994年第四期,作者:臧德明)
*购销货款结算方式利弊谈 (2000-08-14, 《销售与市场》1994年第五期,作者:张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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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更新时间: 2024-11-23 0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