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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说二手 内地某县一小厂与粤商洽购一港产设备,规格、型号、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日期一一谈妥。签订合同之际,粤商标注“二手货”于合同文本。厂家疑惑不解,日:“何谓二手?”答日:“香港设备,经吾公司转手售汝,是为二手。”厂家释然,依约汇款。未及货至,乃旧设备也。厂家欲起诉粤商,聘律师细说其详。律师摇首叹曰:“晚矣,二手者,香港人称谓旧货之说法。合同标明为二手货,白纸黑字,其奈若何?” 太行山人曰:孔子有言:“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不知而不格物致,轻信人言,蒙羞招辱,枉费钱财,怨人乎,怨已乎?耕云禅师云:“穷理于事物始生之处,事无不办。”贸易之中,恳请商家谨记此言。 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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